乾隆二十年,新垦园四十二甲四分七厘零(俱下则)。

以上自乾隆十二年,起至二十年止,共新垦田园四百零四甲九分;内田四甲八分五厘,园四百甲零五厘。

连前共计,旧额、新垦田园一万五千四百四十三甲三分七厘零;内田一千六百四十二甲一分三厘(内上则八十二甲五分五厘零、中则七百八十三甲二分五厘、下则七百七十六甲三分二厘零),园一万三千八百零一甲二分五厘零(内上则一千七百二十一甲一分九厘零、中则二千零七十二甲六分三厘、下则一万零七甲四分三厘零)。

乾隆十八年,豁免被水冲陷田园九十一甲一分三厘;田三十二甲(俱下则),园五十九甲一分三厘(俱下则)。

通县合计,除升豁外,实在田园一万五千三百五十二甲二分四厘零;内田一千六百一十甲一分二厘零(内上则八十二甲五分五厘零、中则七百八十三甲二分五厘零、下则七百四十四甲二分二厘零),园一万三千七百四十二甲一分二厘零(内上则一千七百二十一甲一分九厘零、中则二千七十二甲六分三厘零、下则九千九百四十八甲三分八毫)。

彰化县

旧额下则园一百四十甲零,雍正二年诸罗县拨归管辖;新垦上中下则园二百五十一甲五分四厘零,雍正二年诸罗县拨归管辖,内除康熙六十一年禁垦生番地界下则园二十一甲,实二百三十甲五分四厘零。以上实拨归旧额、新垦园共三百七十甲零六分九厘零(内上则二甲九分七厘、中则一十甲零五分四厘、下则三百五十七甲一分八厘零)。

雍正六年,报垦田园共一万零二百八十三甲三分三厘零;田二千三百七十四甲三分一厘零(俱下则),园七千九百零九甲零九毫零(俱下则)。

雍正七年,报垦田园共二千五百一十九甲一分零;田一千七百九十四甲三分一厘零,园七百二十四甲七分八厘零。

雍正九年,报垦田园共五十八甲一分八厘零;田五甲三分二厘零(俱下则),园五十二甲八分六厘零(俱下则)。

续修台湾府志 · 第 50 / 13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