Ⅴ:38 私越冒度关津
凡无文引,私度关津者,杖八十。若关不由门,津不由渡,而越度者,杖九十。若越度缘边关塞者,杖一百,徒三年。因而出外境者,绞。守把之人,知而故纵者,同罪。失于盘诘者,各减三等。罪止杖一百。军兵又减一等,并罪坐直日者【余条准此】○若有文引,冒名度关津者,杖八十。家人相冒者,罪坐家长。守把之人,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其将马骡私度冒度关津者,杖六十。越度,杖七十。【私度,谓人有引,马骡无引者。冒度,谓马骡冒他人引上马骡毛色齿岁者。越度,谓人由关津,马骡不由关津而度者。】
大明律直引所载问刑条例
一、查得法司问拟操备舍余勇士人等,犯该笞杖罪名,俱令照例纳钞,中间多有无力,不能纳钞者,法司因无别项发落事例,不敢改拟,往往监追累月,不得完结,查得逃操事例,官旗无力纳钞者,就在原衙门决打,及卫所舍人舍余总小旗无力亦许的决,惟独操备舍余人等乃欲不分有力无力一概纳钞,非惟监追人难,反致朵(?)误操备,深为未便。合无今后凡问操备舍余人等,除有力仍照旧例纳钞,无力的决,悉照卫所舍人舍余总小旗事例的决发落,如此则刑罚平而人心悦。
按:此亦摘钞案牍,非弘治十三年问刑条例。
嘉靖问刑条例
(二款)
嘉Ⅴ:38:1 「官吏旗校舍余军民人等」一款,向弘Ⅵ:79:11。
嘉Ⅴ:38:2 「居庸山海等关隘」一款,同弘Ⅴ:41:l;万Ⅴ:38:2。
万历问刑条例
(二款)
万Ⅴ:38:1 一、官吏旗校舍余军民人等,有因为事问发为民充军,或罢职冠带闲住,与降调出外,各来京潜住者,问拟明白,除充军并口外为民,照逃例改发外,文官降调者,革职,冠带闲住。闲住者,发原籍为民;为民者,改发口外为民。武官带俸者,革职,随舍余食粮差操。原随舍余食粮差操者,发边卫差操。其知情容留潜住之人,各治以罪。
按:笺释云:「旧例(弘Ⅵ:79:10;嘉:38:1)文官降调者未有处分,又遗武官及知情容留人,今增改。」
顺治例改「并口外」为「并发边外」;下「口外」亦改为「边外」。「照逃例」下小字注云:「见刑律徒流人逃条」。
万Ⅴ:38:2 「居庸山海等关隘」一款,同Ⅴ:41:1;嘉Ⅴ:38:2。
按:顺治例删「居庸山海等」五字,改口外为边外。余与万历例同。
Ⅴ:39 诈冒给路引
凡不应给路引之人,而给引,及军诈为民,民诈为军,若冒名告给引,及以所给引转与他人者,并杖八十。若于经过官司停止去处,倒给路引,及官豪势要之人,嘱托军民衙门,擅给批帖,影射出入者,各杖一百。当该官吏听从,及知情给与者,并同罪。若不从,及不知者,不坐○若巡检司越分给引者,罪亦如之○其不立文案,空押路引,私填与人者,杖一百,徒三年○受财者,计赃以枉法,及有所规避者,各从重论○若军民出百里之外,不给引者,军以逃军论,民以私度关津论。
Ⅴ:40 关津留难
凡关津往来船只,守把之人,不即盘验放行,无故阻当者,一日笞二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若官豪势要之人,乘船经过关津,不服盘验者,杖一百○若撑驾渡船稍水,如遇风浪险恶,不许摆渡,违者笞四十。若不顾风浪,故行开船,至中流停船,勒要船钱者,杖八十。因而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
弘治问刑条例
(一款)
弘Ⅴ:40:1 一、成化十五年十月二十二日节该钦奉宪宗皇帝圣旨:管庄仆佃人等,占守水陆关隘抽分,掯取财物,挟制把持害人的,都发边卫永远充军。钦此。(弘197;嘉Ⅰ:9:9;万Ⅰ:9:8)
Ⅴ:41 递送逃军妻女出城
凡在京守御官军,递送逃军妻女出京城者,绞。民犯者,杖一百。若各处守御城池,及屯田官军,递送逃军妻女出城者,杖一百,发边远充军。民犯者,杖八十。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其逃军买求者,罪同。守门(会典作把)之人,知情故纵者,与犯人同罪。失于盘诘者,减三(会典作二)等。罪止杖一百。军人又减一等○若递送非逃军妻女出城者,杖八十。有所规避者,从重论。
弘治问刑条例
(一款)
弘Ⅴ:41:1 一、居庸山海等关隘,引送口外边卫逃军过关,并守把盘诘之人卖放者,俱问发边卫充军。(弘145;嘉Ⅴ:38:2;万Ⅴ:38:2)
胡Ⅴ:41:1 胡琼集解附例
(一款,同弘治例)
Ⅴ:42 盘诘奸细
凡缘边关塞,及腹里地面,但有境内奸细,走透消息于外人,及境外奸细,入境内探听事情者,盘获到官,须要鞫问接引起谋之人,得实,皆斩。经过去处,守把之人,知而故纵,及隐匿不首者,并与犯人同罪。失于盘诘者,杖一百。军兵,杖九十。
弘治问刑条例
(二款)
弘Ⅴ:42:1 一、在京在外军民人等,与朝贡夷人私通往来,投托管顾,拨置害人,因而透漏事情者,俱问发边卫充军。军职有犯,调边卫带俸差操。通事并伴送人等系军职者,从军职之例。系文职有赃者,革职为民。(弘152;嘉Ⅱ:22:1)
按:万历刊本「昭代王章」亦附此款。
弘Ⅴ:42:2 一、川广云贵陕西等处,但有汉人结交夷人,互相买卖借贷,诓骗财物,引惹边衅,及潜住苗寨,教诱为乱,贻患地方者,俱问发边卫,永远充军。(弘149;嘉Ⅴ:42:1)
按:本款,嘉靖问刑条例单刻本在军政篇。陈省刊本大明律例系于关津篇,与单刻本不合。
胡琼集解附例
(四款)
胡Ⅴ:42:1 「在京在外军民人等」一款,同弘Ⅴ:42:1;嘉Ⅱ:22:1。
胡Ⅴ:42:2 「巡抚巡按题奏边方」一款,同胡Ⅱ:22:1,重出。
按:嘉靖池阳刊本「大明律例附解」Ⅴ:42所引「律解附例」亦有此款。
胡Ⅴ:42:3 一、各处有等无籍之徒,多有引贼刼掠,以复私仇,探报消息,致贼逃窜者,比照奸细律条,问拟斩罪,本犯枭首,全家发烟瘴地面充军。
按:嘉Ⅵ:25:3即据此款润色。
胡Ⅴ:42:4 一、内外问刑衙门,今后遇有奸细入境,隐匿不首,律与同罪,得减入流,与烧香惑众为从,及称善友,求讨布施,聚至十人以上,接引窝藏之人,不问来历,若寺观住持容留披剃冠簪,致令入境探听事情,若军民人等被诱,舍与应禁铁器等项事发,有如犯人贾成刘安定,俱发隔别卫分,永远充军。
按:此与胡Ⅳ:6:2系一款。该款无「奸细」至「入流」十六字。
此款有「奸细」字,故系于「盘诘奸细」条。胡Ⅳ:6:2删此数字,故系于「禁止师巫邪术」条。
嘉靖新例
(二款,嘉靖二十七年刊本)
一、嘉靖贰拾贰年伍月兵部会题准:备行在京缉事衙门,五城兵马司,在外总督大臣,督同各该镇巡官,严行各该文武官员军民人等。今后地方有乞食,或为僧,或与人佣工,并假装哑吧妇人,但舌硬可疑之人,俱要一一盘诘,果能擒获真正奸细壹名者,不分官旗军民,照擒斩例,议升壹级,仍赏银拾两。不愿升者,赏银伍拾两。仍要追究奸细,从何地方进入,将所过一带官司,通行查提问罪。其所在人家,敢有与虏人交通,潜为内应者,事发,全家处以死罪。
一、嘉靖贰拾叁年拾贰月兵部题准:申明前例,奸细入境之始,先行严令各关堡守把官军,能盘诘奸细壹名,送该管军门,追问明白,官赏银贰拾两,旗军为首者赏银拾两,为从陆两,擒获贰名倍赏。至叁名者方升官壹级。军升总旗。不分首从先后起数,俱准通论。若越过边关至腹里州县,巡司驿递军民人等盘获者,叁等赏格,与前例同。仍追究初入边境在何关堡,将失事官军通行提问。
嘉靖问刑条例
(二款)
嘉Ⅴ:42:1 「川广云贵陕西」一款,同弘Ⅴ:42:2。
嘉Ⅴ:42:2 一、沿边关塞及腹里地面,但有盘获奸细,所在镇守等官,追究来历根因明白,依律坐罪。干碍接引起谋之人,并经该关隘守把人员,应提问者提问,应参究者具实参奏。若有归复乡土,偶被逻获者,查审明白,照例起送,毋致冤抑。其奸细有能首降者,一体给赏安插。
万历问刑条例
(二款)
万Ⅴ:42:1 一、川广云贵陕西等处,但有汉人交给夷人,互相买卖借贷,诓骗财物,引惹边衅,及潜住苗寨,教诱为乱,贻害地方者,除真犯死罪外,俱问发边卫,永远充军。
按:笺释云:「旧例(弘Ⅴ:42:2;嘉Ⅴ:42:1)无除真犯死罪外六字,今增。」
顺治例此款改作:
一、交结外国,互相买卖借贷,诓骗财物,引惹边衅,及潜住苗寨,教诱为乱,【(如打劫民财,以强盗分别。)】贻害地方者,除真犯死罪【(如越边关出外境,将人口军器出境,卖与硝黄之类。)】外,俱问发边卫,永远充军。
万Ⅴ:42:2 一、沿边关塞,及腹地面,盘诘奸细处所,有归复乡土人口,被获到官,查审明白,即照例起送。有妄作奸细,希图冒功者,以故入人罪论。若真正奸细,能首降者,亦一体给赏安插。
按:笺释云:「此条专为归复乡土者设。旧例(嘉Ⅴ:42:2)参奏以前一段乃本律,不必申明。『起送』下但云『毋致冤抑』,似混,今改。」
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Ⅴ:43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
凡将马牛、军需、铁货、铜钱、叚疋、紬绢、丝绵,私出外境货卖,及下海者,杖一百。挑担驮载之人,减一等。货物船车,并入官。于内以十分为率,三分付告人充赏。若将人口军器出境,及下海者,绞。因而走泄事情者,斩。其拘该官司,及守把之人,通同夹带,或知而故纵者,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罪止杖一百。军兵又减一等。
弘治问刑条例
(九款)
弘Ⅴ:43:1 一、成化十四年十一月初四日节该钦奉宪宗皇帝圣旨:辽东开设马市,许令海西并朵颜等三卫夷人买卖开市。每月初一日至初五日开一次。广宁每月初一日至初五日,十六日至二十日开二次。各夷止将马匹并土产物货,赴彼处委官验放入市。许赍有物货之人入市,与彼两平交易。不许通事交易人等,将各夷欺侮愚弄,亏少马价,及偷盗货物。亦不许拨置夷人,指以失物为由,扶同诈骗财物分用。敢有擅放夷人入城,及纵容官军人等无货者任意入市,有货者在内过宿,规取小利,透漏边情,事发,问拟明白,俱发两广烟瘴地面充军。遇赦并不原宥。钦此。(弘155;嘉Ⅲ:82:5;万Ⅲ:82:6)
弘Ⅴ:43:2 一、弘治十一年二月十五日节该钦奉圣旨:迤北小王子等差使臣人等赴京朝贡官,员军民人等,与他交易,止许光素纻丝绢布衣服等件。不许将一应兵器,并违禁铜铁等物。敢有违犯的,都拏来处以极刑。钦此。(弘150)
按:嘉Ⅲ:82:2;万Ⅲ:82:4圣旨上有「孝宗皇帝」四字。
弘Ⅴ:43:3 一、凡夷人朝贡到京,会同馆开市五日。各铺行人等将不系违禁之物入馆,两平交易。染作布绢等项,立限交还。如赊买及故意拖延,骗勒夷人久候,不得起程,并私相交易者,问罪。仍于馆前枷号一个月。若各夷故违,潜入人家交易者,私货入官。未给赏者量为递减。通行守边官员,不许将曾经违犯夷人起送赴京。(弘153;嘉Ⅲ:82:3)
弘Ⅴ:43:4 一、会同馆内外四邻军民人等,代替夷人收买违禁货物者,问罪枷号一个月,发边卫充军(弘154;嘉Ⅲ:82:1;万Ⅲ:82:2)
按:胡Ⅲ:82:3四邻作两邻,误。胡Ⅲ:43:6作四邻。不误。
弘Ⅴ:43:5 一、各边夜不收,出境探听贼情。若与夷人私擅交易货物者,除真犯死罪外,其余问调广西烟瘴地面卫所,食粮差操(弘156;嘉Ⅴ:43:6;万Ⅴ:43:6)。
弘Ⅴ:43:6 一、私自贩卖硫黄五十斤,焰硝一百斤以上者,问罪。硝黄入官。卖与外夷者,不拘多寡,比照私将军器出境律条坐罪○其合成火药卖与盐徒者,问发边卫充军。两邻知而不举者,各治以罪。(弘157;嘉Ⅴ:43:4)
弘Ⅴ:43:7 一、甘肃西宁等处,遇有番夷到来,本都司委官关防提督,听与军民人等两平交易。若势豪之家,主使弟男子侄家人头目人等,将夷人好马奇货包收,逼令减价,以贱易贵,及将麤重货物,并瘦损头畜拘收,取觅用钱,方许买卖者,听使之人问发附近卫分充军。干碍势豪,及委官知而不举,通同分利者,参问治罪(弘158:胡Ⅲ:嘉Ⅲ:82:4;万Ⅲ:82:5)
弘Ⅴ:43:8 一、官民人等擅造二桅以上违式大船,将带违禁货物下海,前往番国买卖,潜通海贼同谋结聚,及为向导,刼掠良民者,正犯处以极刑,全家发边卫充军○若止将大船雇与下海之人,分取番货,及虽不曾造有大船,但纠通下海之人,接买番货者,俱问发边卫充军。其探听下海之人,番货到来,私下收买贩卖,若苏木胡椒至一千斤以上者,亦问发边卫充军,番货入官。若小民撑使单桅小船,于海边近处,捕取鱼虾,采打柴木者,巡捕官旗军兵不许扰害。(弘146;嘉Ⅴ:43:7)
弘Ⅴ:43:9 一、官员军民人等,私将应禁军器,卖与夷人图利者,比依将军器出境因而走泄事情者律,各斩。为首者,仍枭首示众。(弘151;嘉Ⅴ:43:5)
胡琼集解附例
(十五款)
胡Ⅴ:43:1 「官民人等擅造二桅以上违式大船」一款,同弘Ⅴ:43:8;嘉Ⅴ:43:7。
胡Ⅴ:43:2 「甘肃西宁等处」一款,同弘Ⅴ:43:7;胡Ⅲ:82:6;嘉Ⅲ:82:4;万Ⅲ:82:5。
胡Ⅴ:43:3 「川广云贵陕西」一款,同弘:42:2;嘉Ⅴ:42:1。
胡Ⅴ:43:4 「弘治十一年二月」一款,同弘Ⅴ:43:2;胡Ⅲ:82:4。
胡Ⅴ:43:5 「凡夷人朝贡到京」一款,同弘Ⅴ:43:3;嘉Ⅲ:82:3。
按:与胡Ⅲ:82:2文同,重出。
胡Ⅴ:43:6 「会同馆内外」一款,同弘Ⅴ:43:4;嘉Ⅲ:82:1;万Ⅲ:82:2。
按:与胡Ⅲ:82:3文同,重出。
胡Ⅴ:43:7 「成化十四年十一月」一款,同弘Ⅴ:43:1;嘉Ⅲ:82:5;万Ⅲ:82:6。
按:又见胡Ⅲ:82:5,重出。
胡Ⅴ:43:8 「各边夜不收」一款,同弘Ⅴ:43:5;嘉Ⅴ:43:6;万Ⅴ:43:6。
胡Ⅴ:43:9 「私自贩卖硫黄」一款,同弘Ⅴ:43:6;嘉Ⅴ:43:4。
胡Ⅴ:43:10 「官员军民人等」一款,同弘Ⅴ:43:9;嘉Ⅴ:43:5。
胡Ⅴ:43:11 一、将腹里人口,用强略卖与境外土官土人峒寨去处,除杀伤人,律该处死外,中间罪不至死者,合比依将人口出境律绞,该管官司通同故纵者同罪。为从者军民问发边卫,永远充军,官问调烟瘴地面卫分,带俸差操。俱临时备由,奏请定夺。
按:嘉Ⅵ:22:2即据此款润色改定。「为从者」者军二字,据胡Ⅵ:22:2补。
胡Ⅴ:43:12 「在京在外军民人等」,一款,同弘Ⅴ:42:1;嘉Ⅱ:22:1。胡Ⅴ:42:1文与此同,重出。
胡Ⅴ:43:13 「各边将官并管军头目」一款,同弘Ⅴ:26:2;嘉Ⅴ:43:1;万Ⅴ:43:1。胡Ⅴ:26:1文与此同,重出。
胡Ⅴ:43:14 成化十年七月一款,同弘Ⅲ:22:l:嘉Ⅲ:22:1;万Ⅲ:22:1。胡Ⅲ:22:1文与此同,重出。
胡Ⅴ:43:15 一、各处地方,如遇夷人入贡,经过驿递,即便起关应付。不许容令买卖,连日支应。违者重治。若街市铺行人等,私与夷人交通买卖者,货物入官。犯人问罪,枷号一个月发落。
按:嘉Ⅴ:62:1「货物」作物货。「致君奇术」附有此款。文与嘉靖例同。
新例
(一款,大明律疏附例)
一、嘉靖三年四月刑部议奏:今后但有夷人贡船,未曾报官盘验,先行接买番货贩卖者,比照探听下海之人,番货到来,私下收买贩卖,若苏木胡椒至一千斤以上者事例,问发边卫充军。其交结夷人,互相买卖借贷,诓骗财物,引惹边衅,及教诱为乱者,比照广川云贵陕西等处事例,问发边卫,永远充军。其代替夷人收买违禁货物,比照会同馆内外军民事例问罪,枷号一个月,发边卫充军。若私下包揽打造违式海船,卖与夷人图利者,比照私将应禁军器出境,因而走泄事情者律,各斩。为首者,枭首示众。其累犯不悛者,止将正犯问罪。奉圣旨:是。这禁治交通夷人,私自买卖等项事情,既比拟律例,开具明白,都依拟行。钦此。
按:此款又见嘉靖二十七年刊本「嘉靖新例」,无「奉圣旨」至「钦此」诸字。
嘉靖问刑条例
(七款)
嘉Ⅴ:43:1 「各边将官并管军」一款,同弘Ⅴ:26:2;万Ⅴ:43:1。
嘉Ⅴ:43:2 一、各该沿海省分,凡系守把海防武职官员,有犯听受通番土俗哪哒报水分利金银,至一百两以上,名为买港,许令船货入港,串同交易,贻患地方,及引惹番贼海寇出没,戕杀居民,除真犯死罪外,其余俱问受财枉法满贯罪名,比照川广云贵陕西等处汉人、交结夷人、互相买卖、诓骗财物、引惹边衅、贻患地方事例,问发边卫,永远充军。子孙不许承袭。
按:「致君奇术」所附此款系据「嘉靖问刑条例」,而删「子孙不许承袭」,则据「万历问刑条例」。
「昭代王章」此条所附亦为嘉靖问刑条例,惟有删节。
嘉Ⅴ:43:3 一、凡夷人贡船到岸,未曾报官盘验,先行接买番货,及为夷人收买违禁货物者,俱发边卫充军。若打造违式海船,卖与夷人图利者,比依私将应禁军器下海因而走泄事情律处斩,仍枭首示众。
按:「致君奇术」「昭代王章」此款系据「嘉靖问刑条例」,而「处斩仍枭首示众」则作「为首者处斩,为从者问发边卫充军」,盖据万历问刑条例(万Ⅴ:43:4)增。朝廷所颁「问刑条例」,岂可私行改撰。「致君奇术」系书坊刊本,故有此误。
嘉Ⅴ:43:4 「私自贩卖硫黄」一款,同弘Ⅴ43:6。
嘉Ⅴ:43:5 「官员军民人等私将」一款,同弘Ⅴ:43:9。
嘉Ⅴ:43:6 「各边夜不收」一款,同弘Ⅴ:43:5;万Ⅴ:43:6。
嘉Ⅴ:43:7 「官民人等擅造二桅」一款,同弘Ⅴ:43:8。
万历问刑条例
(七款)
万Ⅴ:43:1 「各边将官并管军」一款,同弘Ⅴ:26:2;嘉Ⅴ:43:1
按: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万Ⅴ:43:2 一、凡守把海防武职官员,有犯受通番土俗哪哒报水分利金银货物等项,值银百两以上,名为买港,许令船货私入,串通交易,贻患地方,及引惹番贼海寇出没,戕杀居民,除真犯死罪外,其余俱问受财枉法罪名,发边卫永远充军。
按:笺释云:「旧例(嘉Ⅴ:43:2)金银俱定限百两,似混。且云:『比照川广事例』,今此例自己久行,不必比也。又末云:『子孙不许承袭』,与洪永有功例相悖,今俱删改。J
顺治例改「有犯受」作「有犯听受」。余与万历例同。
万Ⅴ:43:3 一、凡夷人贡船到岸,未曾报官盘验,先行接买番货,及为夷人收买违禁货物者,俱发边卫充军。
按:笺释云:「旧例(嘉Ⅴ:43:3)有造船卖与夷人一段,今删附下条。」
顺治例改「凡夷人」为「凡他国」。「为夷人收买」之「夷入」为「外国」。
万Ⅴ:43:4 一、凡沿海去处,下海船只,除有号票文引,许令出洋外。若奸豪势要,及军民人等,擅造二桅以上违式大船,将带违禁货物下海,前往番国买卖,潜通海贼,同谋结聚,及为向导,刼掠良民者,正犯比照谋叛已行律,处斩,仍枭首示众,全家发边卫充军。其打造前项海船卖与夷人图利者,比照私将应禁军器下海因而走泄事情律,为首者处斩。为从者,发边卫充军。若止将大船雇与下海之人,分取番货,及虽不曾造有大船,但纠通下海之人,接买番货,与探听下海之人,番货到来,私买贩卖苏木胡椒,至一千斤以上者,俱发边卫充军。番货并入官。其小民撑使单桅小船、给有执照,于海边近处捕鱼打柴,巡捕官军不许扰害。
按:笺释云:「造大船下海者,旧例(嘉Ⅴ:43:7)处以极刑句,似混。造船卖与人者,旧例(嘉Ⅴ:43:3)枭首,似重。又查万历七年兵部题准闽广海船事例,内有编号给票及奸豪接济等项,今增。」
顺治例改夷人为「他国」。
万Ⅴ:43:5 一、私自贩卖硫黄五十斤,焰硝一百斤以上者,问罪,硝黄入官。卖与外夷,及边海贼寇者,不拘多寡,比照私将军器出境因而走泄事情律,为首者处斩,为从者俱发边卫充军。若合成火药,卖与盐徒者,亦问发边卫充军。两邻知而不举,各治以罪。
按:笺释云:「旧例(弘:43:6;嘉Ⅴ:43:4)无边海贼寇一句,查得隆庆三年三月内兵部覆有,近海地方,并有贼寇处所二句,今增。」
顺治例改「外夷」为「外国」。
万Ⅴ:43:6 「各边夜不收」一款,同弘Ⅴ:43:5;嘉Ⅴ:43:6。
按: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万Ⅴ:43:7 一、凡官员军民人等,私将应禁军器卖与进贡夷人图利者,比依将军器出境,因而走泄事情者律,斩。为从者,问发边卫充军。
按:笺释云:「旧例(弘Ⅴ:43:9;嘉Ⅴ:43:5)无进贡二字,又比律各斩,仍将为首枭示,似太重,今改,方与成化十一年兵部题准例□协。」
顺治例改「夷人」为「他国」。
Ⅴ:43 万历四十年浙江巡抚高举题准新例
(六款,刑书据会)
一、凡沿海军民,私往倭国贸易,将中国违制犯禁之物,馈献倭王及头目人等,为首者比照谋叛已行律斩,仍枭示(皇明世法录示作首)。为从者,俱发烟瘴地面充军。
一、凡奸民希图重利,伙同私造海船,将紬绢等项货物,擅自下海,船头上假冒势官牌额,前往倭国贸易者,哨守巡获,船货尽行入官。为首者用一百斤枷枷号二个月,发烟瘴地面永远充军;为从者,枷号一个月,俱发边卫充军。其造船工匠枷号一个月,计所得工钱,坐赃论罪。
一、凡势豪之家出本办贷,附奸民下海,身虽不行,坐家分利者,亦发边卫充军,货尽入官。
一、凡歇家窝顿奸商货物,装运下海者,比照窃盗窝主问罪,仍枷号二个月。邻里知情,与牙埠通同,不行举首,各问罪,枷号一个月发落。
一、凡关津港口巡哨官兵,不行盘诘,纵放奸民通叛(皇明世法录作贩)倭国者,各以受财枉法,从重科罪(科罪作究治)。
一、凡福建浙江海船装载货物往来,俱着于沙埕地方更换。如有违者,船货尽行入官,比照越度沿边关塞律问罪。其普陀进香人船,俱要在本籍告引照身,关津验明,方许放行。违者以私度关津论。巡哨官兵不严行盘诘者,各与罪同(皇明世法录作同罪)。
问刑条例
(一款,致君奇术)
一、指称近侍官员家人名目,扰害有司驿递衙门,占宿公馆,虚张声势,索取马匹,勒要财物者,为首及同恶相济之人,俱发边卫充军。
按:此款非「万历问刑条例」。亦不应附于此,参看兵律「多乘驿马」条所附「万历问刑条例」「指称勋戚」一款。
Ⅴ:44 私役弓兵
凡私役弓兵者,一人笞四十。每三人加一等。罪止杖八十。每名,计一日追雇工钱六十文入官。当该官司应付者同罪。【罪坐所由。】
弘治问刑条例
(一款)
弘Ⅴ:44:1 一、各处水马驿递运所夫役,巡检司弓兵,若有用强包揽,不容正身着役,多取工钱害人,搅扰衙门者,问罪。旗军调发边卫,民并军丁人等,发附近,俱充军。其官吏通同纵容者,各治以罪。若不曾用强,多取工钱者,不在此例。(弘165;嘉Ⅲ:6:3;万Ⅴ:60:1)
胡Ⅴ:44:1 胡琼集解附例
(一款,同弘治例)
嘉靖新例
(一款,嘉靖二十七年刊本)
一、嘉靖贰拾年兵部题准:申明弘治拾捌年题准事例。今后在京在外各衙门升俸官员皂隶,除有军功,并玖年考满,加升俸级者,准照今升品级全给。其余乞恩等项升俸者,照原品拨与。所司不许一概滥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