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律例汇编卷十一 礼律一 祭祀

Ⅳ:1 祭享

凡大祀及庙享,所司不将祭祀日期,预先告示诸衙门者,笞五十。因而失误行事者,杖一百。其已承告示,而失误者,罪坐失误之人○若百官已受誓戒,而吊丧问疾。判署刑杀文书,及预筵宴者,皆罚俸钱一月。其知有缌麻以上丧,或曾经杖罪,遣充执事,及令陪祀者,罪同。不知者不坐。若有丧有过,不自言者,罪亦如之。其已受誓戒人员,散斋不宿净室,罚俸钱半月。致斋不宿本司者,罚俸钱一月○若大祀牲牢玉帛黍稷之属,不如法者,笞五十。一事缺少者,杖八十。一座全缺者,杖一百○若奉大祀牺牲,主司喂养不如法,致有瘦损者,一牲笞四十。每一牲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因而致死者,加罪一等○中祀有犯者,罪同。【余条准此】。

按:嘉靖三十三年江宗元刊本大明律例、隆庆元年陈省刊本大明律例,祭享条下均有「太常寺厨役」例一款,文同弘Ⅰ:19:4。今考「嘉靖问刑条例」单刻本,此款附名例律Ⅰ:19「工乐户及妇人犯罪」条。今据单刻本改正。

顺治律本条有条例三款。

一、郊祀斋戒前二日,太常寺官宿于本司。次日具本奏闻。致斋三日。次日进铜人。传制谕文武官斋戒,不饮酒,不食葱韭薤蒜,不问病,不吊丧,不听乐,不理刑,不与妻妾同处。定斋戒日期,文武百官先沐浴更衣,本衙门宿歇。次日听斋戒毕,致斋三日。宗庙社稷亦致斋三日。唯不誓戒。

薛允升「读例存疑」云:「此款本前明会典」。

一、太常寺厨役,但系讦告词讼,及因人连累,问该笞杖罪名者,纳赎,仍送本寺着役。徒罪以上,及奸盗诈伪,并有误供祀等项,不分轻重,俱的决做工,改拨光禄寺应役。

万历问刑条例此款附Ⅰ:19工乐户及妇人犯罪条。

一、大祀前三月付牺牲所涤治如法。中祀前三十日涤之。小祀前十日涤之。大祭者,祭天地太社太稷也。庙享者,祭太庙山陵也。中祀如朝日夕月风云雷雨岳镇海渎,及历代帝王先师先农旗纛等神。小祀如诸神。唯帝王陵寝及孔子庙则传制特遣。

读例存疑云:「此条系前明旧例。(通考云:洪武初年定。)」

Ⅳ:2 毁大祀丘坛

凡大祀丘坛而毁损者,杖一百,流二千里。壝门减二等○若弃毁大祀神御之物者,杖一百,徒三年。遗失及误毁者,各减三等。

弘治问刑条例

(一款)

弘Ⅳ:2:1 一、天地山川坛内,纵放牲畜作践,及私种耤田外余地,并夺取耤田禾把者,俱问罪,牲畜入官。犯人枷号一个月发落。(弘113;嘉Ⅳ:2:1;万Ⅳ:2:1)

胡Ⅳ:2:1 胡琼集解附例

(一款,同右)

嘉Ⅳ:2:1 嘉靖问刑条例

(一款,同右)

万Ⅳ:2:1 万历问刑条例

(一款,同右,惟改「山川」为「等」。)

按:顺治例与万历例同,惟改「问罪」为「问违制,杖一百」。

Ⅳ:3 致祭祀典神祇

凡社稷山川风云雷雨等神,及圣帝明王,忠臣烈士载在祀典,应合致祭神祇,所在有司,置立牌面,开写神号祭祀日期,于洁净处常川悬挂,依时致祭。至期失误祭祀者,杖一百。其不当奉祀之神,而致祭者,杖八十。

历代帝王陵寝

Ⅳ:4 凡历代帝王陵寝,及忠臣烈士,先圣先贤坟墓,不许于上樵采耕种,及牧放牛羊等畜。违者,杖八十。

附录旧例

(一款,嘉靖池阳刊本大明律例附解)

「正统二年四月初九日」一款,同弘Ⅳ:10:1。

Ⅳ:5 亵渎神明

凡私家告天拜斗,焚烧夜香,燃点天灯七灯,亵渎神明者,杖八十。妇女有犯,罪坐家长。若僧道修斋设醮,而拜奏青词表文,及祈禳火灾者,同罪。还俗○若有官及军民之家,纵令妻女于寺观神庙烧香者,笞四十。罪坐夫男。无夫男者罪坐本妇。其寺观神庙住持及守门之人,不为禁止者,与同罪。

嘉靖问刑条例

(一款)

嘉Ⅳ:5:1 一、凡僧道军民人等,于各寺观神庙,刁奸妇女,因而引诱逃走,或诓骗财物者,俱发边卫充军。若军民人等,纵令妇女于寺观神庙有犯者,问罪,枷号一个月发落。

万历问刑条例

(一款)

万Ⅳ:5:1 「凡僧道军民人等」一款,同嘉Ⅳ:5:1;惟改「边卫」为「附近」。盖嫌其处分太重。

顺治例改万历例「俱发附近充军」作「问各杖一百。奸夫发三千里充军,奸妇入官为婢,财物照追给主」。

「有犯者问罪」,顺治例改为「有犯者杖七十」。

Ⅳ:6 禁止师巫邪术

凡师巫假降邪神,书符呪水,扶鸾祷圣,自号端公、太保、师婆,及妄称弥勒佛、白莲社、明尊教、白云宗等会,一应左道乱正之术,或隐藏图像,烧香集众,夜聚烧散,佯修善事,扇惑人民,为首者,绞。为从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军民装扮神像,鸣锣击鼓,迎神赛会者,杖一百,罪坐为首之人○里长知而不首者,各笞四十。其民间春秋义社,不在禁限。

弘治问刑条例

(一款)

弘Ⅳ:6:1 一、各处官吏军民僧道人等来京,妄称谙晓扶鸾祷圣,书符呪水,一切左道乱正邪术,扇惑人民为从者,及称烧炼丹药,出入内外官家,或擅入皇城,夤缘作弊,希求进用,属军卫者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发口外为民。若容留潜住,及荐举引进邻甲知情不举,并皇城各门守卫官军不行关防搜拏者,各参究治罪。(弘53)

按:嘉Ⅳ:6:1;万Ⅳ:6:1引进作引用。

胡琼集解附例

(二款)

胡Ⅳ:6:1 「各处官吏军民」一款,同弘Ⅳ:6:1。惟「内外官家」脱「官」字。

胡Ⅳ:6:2 一、内外问刑衙门今后遇有烧香聚惑为从,及称为善友,求讨布施,聚至十人以上,接引窝藏之人,不问来历,若寺观住持披剃冠簪,致令入境探听事情,若军民人等被诱,舍与应禁铁器等顶事发,有如犯人贾成刘安定,俱发隔别卫分,永违充军。其不知情,止是布施饮食,别无容留披剃冠簪,及额外僧道行童本无逃避刑罪,善友聚众不及十人,俱照常例发落。

按:嘉靖例Ⅳ:6:2即据此款改定。

胡Ⅴ:42:4「今后遇有」下多「奸细入境隐匿不首律与同罪,得减入流」十六字,无「其不知情」至「常例发落」四十五字。

大明律直引所载问刑条例

一、雇工人故明火点火,人众惊挤,践踏压死,比依烧香聚众,夜聚晓散,作(诈)善事,扇惑人民,为首者绞,为从者流,造作人不应,从重论。

按:此款系「比附律条」,非问刑条例,参看「汇编」卷末附录「明代律例刊本所附比附律条考」。

嘉靖问刑条例

(二款)

嘉Ⅳ:6:1 「各处官吏军民」一款,同弘Ⅳ:6:1,惟改弘治例引进作引用。

嘉Ⅳ:6:2 一、内外问刑衙门,遇有左道惑众之人,或烧香集徒,夜聚晓散,为从者,及称为善友,求讨布施,至十人以上,并军民人等,不问来历,窝藏接引,或寺观住持容留披剃冠簪,探听境内事情,及被诱军民舍与应禁铁器等项,事发,属军卫者,俱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发口外为民。

万历问刑条例

(二款)

万Ⅳ:6:1 「各处官吏军民」一款,同嘉Ⅳ:6:1。

按:顺治例与万历例同,惟改口外为「边外」。

万Ⅳ:6:2 一、凡左道惑众之人,或烧香集徒,夜聚晓散,为从者,及称为善友,求讨布施,至十人以上,并军民人等,不问来历窝藏接引,改寺观住持,容留披剃冠簪,探听境内事情,及被诱军民,舍与应禁铁器等项,事发,属军卫者,俱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发口外为民。

按:笺释云:「照旧例(嘉Ⅳ:6:2),惟删闲字不用。」

顺治例与万历例同,惟「探听境内事情」下增小字注云:「若审实探听军情,以奸细论」。又改「口外」为「边外」。

明代律例汇编 · 第 12 / 34 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