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正三年九月二十三日奉

上谕朕体恤臣工凡官员办事着有劳绩者无论大小俱勅部议叙其有过悮致干吏议者亦照例处分夫一人之身有功有过一官之级有降有加旧例官员降级留任停其陞转必三年无过方准开复降级后虽有恩诏加级不准抵销殊非以功补过开人自新之义嗣后降级留任官员遇有恩诏及议叙加级者俱准以加一级抵销降一级庶使人皆奋励勉图后效亦鼔舞吏治之一道也至于降级后捐纳加级者不得抵销前案特谕雍正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召入大学士马齐等奉

上谕朕前曾降谕旨凡来奏事之大臣官员等不必太早今见大臣等务皆早到如在南城居住人员必得五鼓即行前来其年老有疾之人遇寒冷时必重受其累尔等効力惟在实心办事似此奔走并无关系若侍衞及职司看守人等则不得不然盖以伊等之专责也尔等若不尽心于职务虽经年如此奔走何益之有徒自取其劳耳此皆朕躬所经歴者是以知之甚悉嗣后尔等咸遵朕旨而行不可违背虽稍迟误或一二人不到亦无妨碍并不致有误事之处也特谕

世宗宪皇帝上谕八旗 · 第 88 / 332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