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五年八月□□日,众同立碑为记。

按:碑在台中市西区,竖于私立台中救济院前。高七五公分,宽四四公分。剥泐既甚,字迹模糊。碑址原在彰化市慈惠院;「彰化县志」「规制志」云:『养济院,在邑治东门外八卦山下,共房屋□间。乾隆元年邑令秦士望建,收养麻疯残疾之人』。

留养局捐题碑(乾隆二十九年)

邑养济院,例收麻疯残疾,孤老不与。余维无告为皇仁所必矜,因审案查出公地与院基毗连,支俸买之。清出官税,捐置田租,建房四十三间,名曰「留养局」,岁可活百余人。交替之暇,条议具上列宪;惠养有加,则以俟后之君子。局地东至杨老园、西至陈志和竹围、南至养济院、北至街;计地一十二亩五分零四丝。

府宪蒋捐银三百元,知县胡捐银三百一十六元,县丞张克明、巡检程镗、杜瀚、典史夏宗本各捐银二十元,举人张源仁、州同杨志申、贡生施国义、监生张凤华各捐银七十四元,监生周士显捐银一百三十元,监生吴朝捷捐银一百元,民人陈起、张训、张子开、陈佛佑、黄突、陈提等共捐银三百元,民人赖妙、赖香、陈高等共捐银三百元,民人苏四捐银一百元。民人王生楚等一百八人,每年捐认田租银五百六十五元,又银三钱五分;民人庄群等一十七人,每年捐认田租银四十五元;民人汪阳、罗三江,每年捐认田租银四元,又银七钱八分;民人方义,每年捐认田租银三元,又银四钱八分。另买下茄荖庄田五十甲零,年收租银四百八十元,又银五钱四分零;又买上茄荖庄田五甲六分,年收租银三十八元,又银三钱二分;又年收店地等税一百四十六元,又银六钱五分。以上岁捐收银一千二百八十四元。知县胡,另建房一座二间,额租银一十二元,归孤贫首取为大士香灯。

乾隆二十九年(岁次甲申)十一月□□日,俸满知县胡邦翰立。

按:原碑已失。文载「彰化县志」「规制志」;兹据录之。其前段,并见于余文仪「绩修台湾府志」「艺文」;但稍有出入。「临时台湾旧惯调查会第一部调查第三回报告书」「台湾私法附录参考书」第一卷下所载光绪十九年十二月初一日「关于留养局租应与官庄租缴纳之具禀」云:『是以逐年配纳留养局租,犹民向官借款生息于租,谓之留养局租息;「县志」可考,碑记可证』。所谓「县志可考」虽系指「彰化县志」无疑,惟「碑记可证」是否即指原碑,语焉不详。

新社宫天上圣母碑(嘉庆元年)

本保海丰仑□□□□□□□打廉□公庙下水田一段,又仑仔庄前水田一大段,两□计共六甲五分八厘,年带纳业主□大租□五十六石六斗八升满。兹同男妈赐等□□以为宫中诸费外,□街耆当□换□□□用,持僧不得与□。立石为炤。

台湾中部碑文集成 · 第 36 / 51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