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碑在沙鹿镇,仆于该镇天公庙前。高一○五公分,宽四八公分,花岗石。字迹尚明,但每行字数不齐。据『本堡八张犁庄与该处迁善社比连,番民杂处。每有棍番相传套语,籍以民间置买田园,无论何地,概属番垦。是以勒索习以常,名曰社规』等语,可见道光初平埔族迁徙后,仍有部份沙辘番留住故土与汉人为伍以迄清末也。
兴安宫公业示禁碑(光绪十三年)
赏戴花翎即补清军府代理中路抚民理番鹿港海防总捕分府龙,为刊立石碑事。
案据鹿港兴安宫董事王坤生等禀称:窃兴安宫者,建自开台之初,历有年所。落成之后,置有厝屋七座,为宫内公业;租赁之款,以作年间祭祀之资。先人设立,后辈相传,办理无异。该厝屋基址坐落、四至,前有垦单契据;因戴逆乱后,遗失无余,仅存簿据为凭。惟近年来,宫内公业,多被土人觊觎,生心图占。已往者实难追究;现存七间,开单呈电。若不急行禀请给照,恐将来被占,则祭祀将废耳。生等均居海外,无不仰沾恩泽。伏乞俯念天上圣母祭祀之公业,恩准给予执照;并乞饬承存案,以垂永远。俾土恶不敢生心觊觎,生等不胜感激之至。切叩等情。
据此,当经饬据差查禀覆前来,除给发执照外,合立石碑。为此,碑仰合属军民人等知悉:尔等凡有承税应纳兴安宫公置地基店屋租税,遵照认向本宫值年董事承税;毋得私授短折,藉端阻挠以及持强抗霸。该董事亦宜秉公收税,办理宫内春秋祭祀;不许侵渔克扣,致废公事。自立碑之后,倘敢不遵,一经察出或被指禀,即严拏追赔,决不姑宽。凛之,毋违!此碑。
董事王坤生、陈山、陈兴旺、□□□等。
计开店屋住址:
庙后对面店屋一座,直进至尾,天井具全。
庙后左畔店屋一座,二进;天井、楼具全。
庙后右畔店屋一座,二进;天井、厨房具全。
庙前右边店屋一座,二进。
猪仔市店屋,三■〈木间〉毗连;内有勒碑为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