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察院为遵旨察〔议〕事。 刑科抄出本院题四库馆所进各书,自四月起至闰六月止,内有错误应议之总裁程<景伊>等交议罚俸一案,于乾隆四十三年八月初十日题,二十一日奉旨:程景伊、钱汝诚、王杰、朱珪、倪承宽俱着罚俸六个月;董诰着每案罚〔俸〕六个月,张能照着罚俸三个月;吉梦熊着销去纪〔录〕一次,其罚俸三个月之处仍注于纪录抵销;杨寿楠着销去纪录一次,免其罚俸;戴心亨、陆费墀俱着罚俸三个月,注于纪录抵销。余依议。钦此。相应抄录原题,移会典籍厅可也。须至移会者。 计黏单一纸。右咨典籍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