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十九年十二月日具甘结尤黄钟即尤苑

第二之八判决文

名单差役林明

计开:

原告尤黄钟即尤苑

被告王显

先控陈满

断令除猪肉钱估低外,王能即陈满寄子,限于本月二十八日,再缴钱壹拾千到案,发还尤黄钟。其王显、王棉二人,各认还钱五十千,限至光绪二十一年内陆续清还,不得再延,账簿批销。各具结附卷,此谕。

十二月二十一日

第三之一谕饬

署恒春县正堂蔡为谕饬查明禀复事。本年五月十二日,据保力庄宋雷二呈称:伊胞兄阿雷,因疾病不能调养,无奈,将罗佛山自己垦田,托潘土结典于射麻里潘多旺银五十元,后又加典银十元,言定每元每冬贴利谷六升,按冬清款,并无短少。去年潘多旺欲吊此田,讵料潘多旺将宋阿苟所欠之钱,算归此田价契内,方能准赎,叩乞提究等情。据此,除批示云云挂发外,合行谕饬,为此谕仰该总理克日驰往该处,查明宋雷二所控潘多旺藉词抗赎,竟有无别故,克日秉公调处,据实禀复赴县,以凭核夺,毋稍袒庇,切行特谕。

右谕仰总理黄增福准此

台湾私法债权编 · 第 78 / 100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