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熙四十九年十一月日立卖契人蔡允鸣

知见人胞伯蔡士宣

见银人母周氏

同兄蔡允飞

第二十八典契字

同立典契字人,胞兄弟陈德猷、陈德昌、陈德辉、陈德良等,有承父同韩宁顺参股,合买过萧气、萧卑田园、厝宅、廍份等业。父份应得一股,宁顺份下得二股:内共园一大段,计丈七甲,配大仑庄廍份六分得一分,年纳大租粟十一石;又水田七坵,计丈八分,年带大租二八的;又厝地一所,内瓦厝六间,并水井一口,牛椆一间。其田园、厝宅、廍份坐落四至界址,俱载上手契内明白为据。今因猷兄弟于上年四十四年公借过韩宁顺母银五百五十元,至今未能清还,共欠母利银八百十四元,兄弟商议,托中恳求韩宁顺,将猷等所欠利息银二百六十四元,开减做二百元,连原母银五百五十元,合共七百五拾元,猷等兄弟愿将承父份下应得一股物业,凭中典与韩宁顺,估定典契价双灼银七百五十元。其银即日面会收讫,抵还前数;其田园、厝宅、廍份等业,照应得一股份额,实时对佃交过韩宁顺收租纳课,限五年为满,听猷等备足原典契银价七百五十元,赎回原契,不得刁难;如至期无银,仍听银主掌管,不得生端。保此一股物业系猷等承父之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猷兄弟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典契一纸,并缴合同一纸,共二纸,送执为照。

即日同中交收过契面典价双灼银七百五十元完足,再照。

为中人徐少韬

乾隆四十二年十月日同立契字人胞兄弟陈德辉、陈德猷、陈德良、陈德昌

代书人陈德昌

再批:内抽出大仑庄瓦厝二间,付吾兄德荣居住,历年免纳税,合并声明,再照。

第三节消费借贷

第一出借银字

立出借银字人,下横后街允了号,即林雍,今有向过谢春记借来银贰百大元,平壹佰参拾陆两足,即日经已取过,面议每月愿贴利息银四元。其银言约为暂借,不拘年月,听春不日讨用,雍自当随即备足该项清还,赎回原单,决不敢言缓。此系两愿,各无反悔,恐口不凭,今欲有凭,愿立借字壹纸,付执为照。

台湾私法债权编 · 第 39 / 100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