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三十二年四月立借银字人○○○

代书人○○○

第二章债权各论

第一节 赠与

第二节 买卖

第三节 消费借贷

第四节 寄托

第五节 包

第六节 运送

第七节 调处

第八节 交代

第九节 行

第十节 会

第十一节 保险

第十二节 赌博

第十三节 不法行为

第一节赠与

第一依亲遗命、拨行酬金字

立依亲遗命、拨行酬金字人刘国琳,率侄刘阿荣等,情因上年亲在之日,有谕命:语谓与邱天送兄共住数十余年,虽非同姓兄弟,当体同母之情,日后宜酬金多少与天送兄夫妻,为饮食防老之用。琳即体亲意,将铜锣湾河底之水田壹份,与为邱家祖宗蒸尝,永为饮食祭祀之计,不能典借变卖等情,使永违不替,亦以使永铭刘家之恩泽也。兹邀二姓叔侄到场,将亲遗命各款遵行,即日酬去金参佰大圆,并铜锣湾贰拾四石租之水田,共付交于邱天送兄收存足讫。日后兄弟子孙,各管各业,各生其志;不能觊觎贪望,支离生端,背义起衅等情,使各知来历之恩,亦以永照世代之福也。今当叔侄到场,二比允愿,即立办行酬金并水田字壹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继弟率侄实付到酬金银参佰大圆。

再批明:铜锣湾壹份水田并交下为邱家蒸尝,不得反悔遗命。并刘、邱二姓子孙,永不得生借典卖,至若红单契券,仍归国琳手内收执,倘若要用,亦不得隐匿。其余纳租六员,天送应宜贴出,立批。

又批明:碛底银贰拾员,先日双亲收去,是批。

在场人刘鸿光、刘绢光、刘应贵、李发兴、刘栋材、刘育英、邱土金、

刘庆梅、廖添容

台湾私法债权编 · 第 32 / 100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