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九年九月廿五日叩

第十七之四诉状及批

具催呈人林腾郊,为恃强欺吞,乞恩究断事。切郊前控李反与陈四点局谋售卖火炭一案,蒙批饬总理调处。无如,李反一味恃强不允处办;瑶琴、李就系担认之人,自应出力相劝而且袒护李反。潭仔埔出便四五千觔火炭,已被瑶琴、陈四点付船售卖,并炭窑四座卖钱二十余千,藔中斧头、物件可抵钱十余千,俱被瑶琴收去。郊闻之向讨,不肯抵还,而且恶言辱骂,难以听闻。似此李反无钱可还,所存火炭、炭窑、斧头等项所卖之钱,又被瑶琴收去,则郊所放火食之血本不成付诸流水矣!况当日郊恐李反不能相信,故要人担认。夫担认人者,即担认钱也;李反如不能还,担认之人亦应代还清楚。今瑶琴将李反之火炭、炭窖、斧头等项卖有钱数十千,抵还自己昔年账目,殊非公允之道。且潭仔埔炭窑数十座,向郊支火食者有其半,使李反所欠之数不蒙宪台究断清楚,则恐烧炭者有所效尤矣!不得已,伏乞大老爷台前恩准断还清楚,血本无亏,感戴二天。切叩。

署恒春县正堂兼管招抚事务蔡批

案经票差传讯,如何情形,俟差集禀到提同质讯断。

台湾私法债权编 · 第 30 / 100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