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示谕 署恒春县正堂武为出示严禁事。本年正月二十日,据本城铺户广恒泰等禀称:近有外来无耻之徒,私贩小钱到恒,分散街衢,以致物价昂贵,禀请示禁等情。据此,除批示外,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合属军民人等知悉:自示之后,一切买卖统用制钱,限定六八银二元,换制钱一千零二十文,倘敢搀和小钱,或自他处潜运到恒,希图取利,一经查出,定即严拿究办,各宜凛遵勿违。特示。 一、出示六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