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十八年六月禀为条陈补益营务四端稿

敬禀者:窃卑职遵奉宪札巡阅全台防营,业已周历中,南、东三路。所至之处,仰体宪台整顿营务之至意,凡军政所关,不敢不详询审察,务悉知其利弊而求整饬之方。谨就目之所见、思虑之所及者,条陈四端;伏乞宪监。一则炮台员弁宜教以测算也。窃查安平之三鲲身、凤山之旗后,为南路海防最要之区;所筑炮台颇称坚固,所有前门后门大小炮位均系外洋上等之选。而查现驻安平之炮队、旗后炮台之镇海前军右营,均无能测量海面远近、炮线高下之人。平日操演,仅恃目力之凝注,不求算法之精详,虽幸中靶,究非确有把握。中国之炮队逊于外洋,实由于此。窃闻天津、福州、金陵等处,均设水师学堂及武备馆,讲求测算之法,已历多年;必有精于此者。如蒙宪台咨调一、二员渡海来台。以教二处炮台员弁,俾各知测算之法,炮不虚发,发必命中而摧坚,似于战守二者均有裨益。一则前门旧枪宜时使修换也。窃查东路后山三营六哨、南路台南屯军一营二哨、南番屯军一哨、恒春隘勇一哨、中路屯兵营、栋字隘勇副营,皆用前门旧枪。卑职巡至其营,校阅枪靶,见勇丁所持,屡更互换,饬令各执各枪,不准更换,以致队伍参差。则云损坏者多不能打靶。诘以何不随时修整,则云屡修屡损,甚且不能复修。营中枪匠手艺不高,欲大修而不得。禀明军械所,欲求领换,未蒙批准。是以枪不敷用。卑职详加察看,系属实在情形。伏思器械不利,兵志所戒。宜令军械所及各营速行查明前门、来复等旧枪,现在堪用者究有若干,损坏不堪用者究有若干,禀请宪核数目,或令全行领换,或分起领换。务使营勇人人有可恃之枪,庶几有备无患。又查前门、来复等枪损坏之处,不过引火之眼、发火之机;枪身固无恙也。庸匠不能修整者,发交机器局修之,必能整旧如新。如果随换随修,一转移间,军械所所存者不致生锈,各营勇所用者一律整齐,似亦整顿之急务也。一则后门枪子宜预令储惜也。窃查外洋新出云者思得、哈气开士、林明敦、毛瑟、黎意、必拔敌等枪,均系军中制胜必需之具。惟名目不一,枪子之大小亦各不同,必子合膛,斯机应手。而各种枪子有机器局能自制者,有自制而不及外洋之良者。平日不预储,有事何能取给?伏乞饬令军械所统查各路军营月季所报,共有某枪若干、某子若干,核其有余不足,预为筹备,以待不时之需。并请通饬各营爱惜后门各种枪子,不准滥用。平时操练手法、眼法,仍用前门旧枪。盖前门旧枪,其身较重,其机较钝,发时须用暗劲;非平日练习功深,左手托枪稳而不动,右手发机正而不偏,不能命中。如能发三而中一、二,便是高手。改用后门,机之灵者,自无虚发。卑职前在东北边防,曾亲习练,略知其核要。此次校阅各营枪靶,如镇海中军正副等营,打靶用后门枪,而平日实习前门枪,则中数多。如定海后营、武毅右军右营,打靶用后门枪,而平日不习前门枪,则中数少。其明效大验也。且前门枪一发,火药、铜帽、铅丸之所值,计钱不过五、六文。后门枪一发,一子之所值,必须二、三十文。令军中平日皆习前门枪,不但技精而且费省,两利之道也。一则番勇入伍宜教以礼法也。窃查恒春隘勇、南番屯军、后山南路屯军、埤南屯军、中路屯兵等营,皆有化番充当营勇,或册中姓名因番旧俗,四、五、六、七字不等,或头巾、衣裙、佩刀仍用番式,或不知上下之分、跪拜之仪,殊乖体制。查番人姓名字多,系连其祖父及本身之名而书之,平日自称仍只其下二字;何必用此烦文,淆我册籍!头巾、衣裙、佩刀之类,均属外貌之末;此而不改,何能革心!拜跪虽虚文,上下名分之等差于此分辨;此而未习,何名化番!既名为化番,且入我伍,食我饷,若不遵我法度,将焉用之!乞伏宪台通饬各路防营:如有番勇,必须令改姓名,至多不得过三字;令变服色,不准头巾有红绿等色;不准短衣短裙、下不穿裤;不准佩刀、靶头垂挂羽毛;令守营规,不准不跪不拜、乱行乱坐。此等虽系军容未务,而军政之修、军礼之肃,必自此始。故敢并以为请。以上四条,惟咨调精于测算人员,须求诸内地,并须略加薪水之费。余皆军中平日应办之事。但期实事求是,必然补益良多。卑职管见所及,是否有当?伏乞宪台训示施行。

附录光绪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奉到抚军批

据禀各条,深得机要。仰候咨请福建船政大臣调取测算学生一、二人来台分派教习;暨饬军械所移会各军统领营官查明前门、来复等枪,分别完好损坏,核实缴送修整,以备操练。并将各营所用枪杆、子弹查核分配,务令各足各用,毋致子不合腔。仍由各营官督饬弁勇,将子弹随时爱惜,不准滥用。至化番充当勇丁,礼法、营规均应整肃。并候通饬沿山各营查照办理。此缴。

〔适按:日记五月二十五日以后,阙略甚多。六月全无日记。闰六月只有三条。七月、八月的日记也很简略。今将闰六月、七月、八月三个月的日记编在一块。闰六月初八日以后的申报文件也编在一块。〕

日记(光绪十八年闰六月初三日迄八月十九日)

闰六月初三,初四日,随道宪顾赴基隆查阅铭字三营。又于初六、初七日,随赴沪尾查阅定海前、中二营炮队二哨;由道宪给发炮台及营勇奖赏,兼雇小轮船往返水脚费,共计洋银八十三元。

十六日,遣镇海中军借用亲兵四名回营,每名赏给洋银六元,共计二十四元。

二十八日,由台北趁火车赴基隆,搭飞捷轮船往澎湖。火车、轿夫、挑夫、渡船,共计洋银三元三角八分。

七月初一日,随飞捷赴台南。

初七日,回抵沪尾。赏飞捷厨房及雇渡船、趁小轮船、轿夫、挑夫,共计洋银八元二角。

十四日,由台北雇轿夫四名、挑夫二名赴三角涌,每夫一名,每日洋银四角。

十五日,赴双溪口。

十六日,回抵公馆仑;遇风台。

十七日,由隘路折回三角涌;共四日,每日夫价洋银二元四角,又十六日宿双溪口抚垦局,赏厨房洋银二元,共计洋银十一元六角。

十八日,由隘路经白石脚、青寮、五结、大窝以达水流东,复由夹板山隘路赴阿拇坪;因路崎岖甚,加夫二名,共八名,每名洋四角,共计洋银三元二角。

二十日,由阿拇坪赴马武督;夫八名,每名四角。

二十一日,赴五指山;计山路六十五里,夫八名,每名洋银六角,共计洋银八元。

二十三日,由五指山回抵中坜;计程六十五里,夫八名,每名洋银六角,是夜宿火车票房,赏厨夫洋一元,共计洋银五元六角。

二十四日,由中坜趁火车回台北。五人,行李二挑,轿一顶,车价洋银一元七角六分;进城挑夫、轿夫力钱洋银三角;又此次在途共过渡七次,每次赏渡船一角,共七角:共计二元七角六分。

三十日,赴沪尾勘估营房工程。

八月初二日,回台北;轮舶、轿夫、挑力,共计洋银一元一角。

初七日,由台趁火车赴水返脚。五人,行李二挑,轿一顶,车价洋银八角八分;挑力一角二分,由水返脚雇轿夫四名、挑夫二名赴基隆,夫价洋银二元四角:共计三元四角。由基隆厅代雇夫六名赴宜兰;计程二站半,每站每夫洋银七角,共计洋银十四元五角。是夜宿瑞芳店金沙厘局,赏厨夫洋二元。

初八日,至双溪店饭,洋一元。

初九日,至头围店饭,洋一元。

十一日,由宜兰赴苏澳:计四十五里。由宜兰遣铭军护送亲兵四名回营,给路费二元。

十二日,回宜兰。赏苏澳定海中军左营勇丁用后门枪校靶能中三枪者八名,洋银一两六钱,合计洋银二元二角二分二厘。

十三日,赴以哩沙一带巡查。

十四日,复回宜兰。夫六名,每日每夫洋银四角五分,共四日,共计夫洋银十元八角。

十六日,由宜兰县代雇夫六名,回水返脚;每夫洋银二元一角,共计洋银十二元六角。此次往返共过渡八次,每次渡船一角,共计八角。

十八日,由瑞芳店遣赖营护送亲兵四名回营,给路费洋银二元。

十九日,由水返脚趁火车回台北。五人,行李二挑,轿一顶,车价洋八角八分;进城挑夫、轿夫五名,贰角五分:共计洋银一元一角三分。

台湾日记与禀启 · 第 25 / 32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