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起、至五十三年止,新垦田三百六十八甲七分三厘零三丝八忽。内上则六十五甲三分四厘六毫,征粟五百七十五石零四升四合八勺;中则一百二十四甲四分一厘二毫一丝七忽,征粟九百二十石零六斗四升二合五勺四抄;下则一百七十八甲九分七厘二毫二丝八忽,征粟九百八十四石一斗五升五合零四抄。
康熙二十四年,新垦园一千四百二十甲零八分二厘一毫五丝三忽(内上则三百七十甲零六分七厘,中则三百零四甲三分八厘九毫,下则七百四十五甲七分六厘二毫五丝三忽)。
康熙二十五年,新垦园二百七十三甲四分九厘(内上则二十一甲八分三厘,中则六十二甲一分三厘,下则一百八十九甲五分三厘)。
康熙二十七年,新垦园二百零七甲五分二厘六毫(内上则一十甲二分,中则六甲一分五厘,下则一百九十一甲一分七厘六毫)。
康熙二十八年,新垦园二百四十二甲二分九厘四毫(内中则九甲六分零五毫,下则二百三十二甲六分八厘九毫)。
康熙二十九年,新垦园二百八十四甲七分四厘(内上则一甲一分,中则一十一甲,下则二百七十二甲六分四厘)。
康熙三十年,新垦园一百九十三甲五分零二毫(内上则二甲五分,中则五甲五分,下则一百八十五甲五分零二毫)。
康熙三十一年,新垦园四百一十一甲九分五厘六毫八丝(内上则一甲,中则五甲五分,下则四百零五甲四分五厘六毫八丝)。又,本年奉旨遵行各里自首新垦园五百二十五甲五分九厘六毫八丝(俱下则)。
康熙三十二年,新垦园一百零四甲六分八厘六丝(俱下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