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自康熙三十年起、至五十年止,共新增民丁二百六十(每丁照例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征银一百二十三两七钱六分。
合计通县共二千四百三十六户、新旧民丁四千四百五十九口,共征丁银二千一百二十二两四钱八分四厘。
田园赋税
本县田园,康熙二十三年题定则例:上则田每甲年征粟八石八斗,中则年征粟七石四斗,下则年征粟五石五斗;上则园年征粟五石,中则年征粟四石,下则年征粟二石四斗。
旧额田九百七十甲零四分三厘六毫一丝七忽六微。内上则一十七甲二分零四毫五丝七忽,征粟一百五十一石四斗零二勺一抄六撮;中则九百二十七甲一分七厘五毫六丝六忽八微,征粟六千八百六十一石零九升九合九勺四抄三撮二圭;下则二十六甲零五厘五毫九丝三忽八微,征粟一百四十五石三斗零七合六勺五抄九撮。
旧额园三千八百七十三甲三分八厘六毫八丝一忽六微。内上则一千六百二十一甲五分二厘九毫零六忽五微,征粟八千一百零七石六斗四升五合四勺二抄五撮;中则一千七百五十甲零二分四厘七毫一丝七微,征粟七千零九斗八升八合四勺二抄八撮;下则五百零一甲六分一厘六丝二忽四微,征粟一千二百零三石八斗六升五合四勺九抄七撮六圭。
以上旧额田园,每年共征粟二万三千四百六十八石三斗零七合一勺六抄八撮八圭。
康熙二十四年,新垦田二百甲零六分九毫二丝八忽(内上则六十五甲三分四厘六毫,中则七十三甲五分六厘,下则六十一甲七分零三毫二丝八忽)。
康熙二十五年,新垦田二十甲零四分八厘(内中则一十二甲零一厘,下则八甲四分七厘)。
康熙二十七年,新垦田四十九甲八分七厘一毫一丝(内中则四甲八分四厘一毫一丝,下则四十五甲零三厘)。
康熙二十八年,新垦田六十九甲四分(内中则二十六甲,下则四十三甲四分)。
康熙二十九年,新垦田九甲二分(内中则六甲二分,下则三甲)。
康熙三十年,新垦田三甲一分八厘(内中则一甲八分,下则一甲三分八厘)。
康熙三十一年,新垦田四甲八分(俱下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