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親郊郊廟,冊文皆曰「恭荐歲事」。先景靈宮,謂之「朝獻」;次太廟
,謂之「朝饗」;末乃有事于南郊。予集《郊式》時,曾預討論,常疑其
次序,若先為尊,則效不應在廟後;若後為尊,則景靈宮不應在太廟之先
。求共所從來,蓋有所因。按唐故事,凡有事地上帝,則百神皆預遣使祭
告,唯太清宮、太廟則皇帝親行。其冊祝皆曰「取某月某日有事于某所,
不敢不告。」宮、廟謂之「奏告」,余皆謂之「祭告」。唯有事于南郊,
方為「正祠」。至天寶九載,乃下詔曰:「『告』者,上告下之詞。今後
太清宮宜稱『獻獻』,太廟稱『朝饗』。」自此遂失「奏告」之名,冊文
皆為「正祠」。
正衙法座,香木為之,加金飾,四足,墮角,其前小偃,織藤冒之。每車
駕出幸,則使老內臣馬上抱之,曰「駕頭」。輦後曲蓋謂之「筤」。兩扇
夾心,通謂之「扇筤」。皆繡,亦有銷金者,即古之華蓋也。
唐翰林院在禁中,乃人主燕居之所。玉堂、承明、金鑾殿皆在其間。應供
奉之人,自學士已下,工伎群官司隸籍其間者,皆稱翰林,如今之翰林醫
官、翰林待詔之類是也。唯翰林茶酒司止稱「翰林司」,蓋相承闕文。唐
制,自宰相而下,初命皆無宣召之禮,惟學士宣召。蓋學士院在禁中,非
內臣宣召,無因得入,故院門別設復門,亦以其通禁庭也。又學士院北扉
者,為其在浴堂之南,便於應召。今學士初拜,自東華門入,至左承天門
下馬;待詔、院吏自左承天門雙引至門。此亦用唐故事也。唐宣召學士,
自東門入者,彼時學士院在西掖,故自翰林院東門赴召,非若今之東華門
也。至如挽鈴故事,亦緣其在禁中,雖學士院吏,亦止于玉堂門外,則其
嚴密可知。如今學士院在外,與諸司無異,亦設鈴索,悉皆文具故事而已
。
學士院玉堂,太宗皇帝曾親幸。至今唯學士上日許正坐,他日皆不敢獨坐
。故事:堂中設視草臺,每草制,則具衣冠據臺而坐。今不復如此,但存
空臺而已。玉堂東承旨子窗格上有火然處。太宗嘗夜幸玉堂,蘇易簡為學
士,已寢,遽起,無燭具衣冠,宮嬪自窗格引燭入照之。至今不欲更易,
以為玉堂一盛事。
東西頭供奉官,本唐從官之名。自永微以後,人主多居大明宮,別置從官
,謂之「東頭供奉官」。西內具員不廢,則謂之「西頭供奉官」。
唐制,兩省供奉官東西對立,謂之「蛾眉班」。國初,供奉班于百官前橫
列。王溥罷相為東宮,一品班在供奉班之後,遂令供奉班依舊分立。慶歷
賈安公為中丞,以東西班對拜為非禮,復令橫行。至今初敘班分立;百官
班官,乃轉班橫行;參罷,複分立;百官班退,乃出。參用舊制也。
衣冠故事,多無著令,但相承為例。如學士舍人躡履見丞相,往還用平狀
,扣階乘馬之類,皆用故事也。近歲多用靴簡。章子厚為學士日,因事論
列,今則遂為著令矣。
中國衣冠,自北齊以來,乃全用胡服。窄袖、緋綠短衣、長靿靴、有鞢帶
,皆胡服也。窄袖利於馳射,短衣、長靿皆便於涉草。胡人樂茂草,常寢
處其間,予使北時皆見之。雖王庭亦在深荐中。予至胡庭日,新雨過,涉
草,衣褲皆濡,唯胡人都無所沾。帶衣所垂蹀躞,蓋欲佩帶弓劍、帨、算
囊、刀勵之類。自後雖去蹀躞,而猶存其環,環所以銜蹀躞,如馬之根,
即今之帶銙也。天子必以十三環為節,唐武德貞觀時猶爾。開元之後,雖
仍舊俗,而稍褒博矣。然帶鉤尚穿帶本為孔,本朝加順折,茂人文也。帕
頭一謂之四腳,乃四帶也。二帶系腦後垂之,二帶後系頭上,令曲折附頂
,故亦謂之「折上巾」。唐制,唯人主得用硬腳。晚唐方鎮擅命,始僭用
硬腳。本朝頭有進腳、局腳、交腳、朝天、順風,凡五等。唯直腳貴賤
通服之。又庶人所戴頭巾,唐人亦謂之「四腳」,蓋兩腳系腦後,兩腳系
頷下,取共服勞不脫也。無事則反系于頂上。今人不復系頷下,兩帶遂為
虛設。唐中書指揮事謂之「堂帖子」,曾見唐人堂帖,宰相簽押,格如今
之堂劄子也。
予及史館檢討時,議樞密院劄子問宣頭所起。余按唐故事,中書舍人職堂
語詔,皆寫四本:一本為底,一本為宣。此「宣」謂行出耳,未以名書也
。晚唐樞密使自禁中受旨,出付中書,即謂之「宣」。中書承受,錄之于
籍,謂之「宣底」。今史館中尚有故《宣底》二卷,如今之《聖語簿》也
。梁朝初置崇仁院,專行密命。至後唐莊宗復樞密使,使郭崇韜、安重誨
為之,始分領政事,不關由中書直行下者謂之「宣」,如中書之「敕」。
小事則發頭子,擬堂貼也。至今樞密院用宣及頭子,本朝樞密院亦用劄子
。但中書劄子,宰相押字在上,次相及參政以次向下;樞密院劄子,樞長
押字在下,副貳以次向上:以此為別。頭子唯給驛馬之類用之。
百官于中書見宰相,九卿而下,即省吏高聲唱一聲「屈」,則趨而入。宰
相揖及進茶,皆抗聲贊喝,謂之「屈揖」。待制以上見,則言「請某官」
,更不屈揖,臨退仍進湯,皆于席南橫設百官之位,升朝則坐,京官已下
皆立。後殿引臣寮,則待制已上宣名拜舞;庶官但贊拜,不宣名,不舞蹈
。中書略貴者,示與之抗也。上前則略微者,殺禮也。唐制,丞郎拜官,
即籠門謝。今三司副使已上拜官,則拜舞于子階上;百官拜于階下,而不
舞蹈。此亦籠門故事也。學士院第三廳學士子,當前有一巨槐,素號「槐
廳」。舊傳居此者,多至入相。學士急槐廳,至有抵徹前人行李而強據之
者。余為學士時,目觀此事。諫議班在知制誥上;若帶待制,則在知制誥
下,從職也,戲語謂之「帶墜」。《集賢院記》:「開元故事,校書官許
稱學士」。今三館職事,皆稱「學士」,用開元故事也。
館閣新書淨本有誤書處,以雌黃涂之。嘗校改字之法:刮洗則傷紙,紙貼
之又易脫,粉涂則字不沒,涂數遍方能漫滅。唯雌黃一漫則滅,仍久而不
脫。古人謂之鉛黃,蓋用之有素矣。
余為鄜延經略使日,新一廳,謂之五詞廳。延州正廳乃都督廳,治延州事
;五司廳治鄜延路軍事,如唐之使院也。五司者,經略、安撫、總管、節
度、觀察也。唐制、方鎮綿帶節度、觀察、處置三使。今節度之職,多歸
總管司;觀察歸安撫司;處置歸經略司。其節度、觀察兩案,並支掌推官
、判官,今皆治州事而已。經略、安撫司不置佐官,以帥權不可更不專也
。都總管、副總管、鈐轄、都監同答書,而皆受經略使節制。銀臺司兼門
下封駁,乃給事中之職,當隸門下省,故事乃隸樞密院。下寺監皆行劄子
;寺監具申狀,雖三司,亦言「上銀臺」。主判不以官品,初冬獨賜翠毛
錦袍。學士以上,自從本品。行案用區密院雜司人吏,主判食樞密廚,蓋
樞密院子司也。大駕鹵簿中有甚箭,如古之勘契也。其牡謂之「雄牡箭」
,牝謂之「闢仗箭」。本胡法也。熙寧中罷之。
前世藏書,分隸數處,蓋防水火散亡也。今三館、秘閣,凡四處藏書,然
同在崇文院。其間官書,多為人盜竊,士大夫家往往得之。嘉祐中,置編
校官八員,雜讎四館書。給吏百人,悉以黃紙為大冊寫之。自此私家不敢
輒藏。校讎累年,僅能終昭文一館這書而罷。舊翰林學士地熱清切,皆不
兼他務。文館職任,自校理以上,皆有職錢,唯內外制不給。楊大年久為
學士,家貧,請外,表詞千余言,其間兩聯曰:「虛忝甘泉之從臣,終作
莫敖之餒鬼。」「從者之病莫興,方朔之飢欲死。」京師百官上日,唯翰
林學士敕設用樂,他雖宰相,亦無此禮。優伶並開封府點集。陳和叔除學
士時,和叔知開封府,遂不用女優。學士院敕設肖和女優,自和叔始。
禮部貢院試進士日,設香案于階前,主詞與舉人對拜,此唐故事也。所坐
設位供張甚盛,有司具茶湯飲漿。至試學究,則悉徹帳幕氈席之類,亦無
茶湯,渴則飲硯水,人人皆黔基吻。非故欲困之,乃防氈幕及供應人私傳
所試經義。蓋嘗有敗者,故事為之防。歐文忠有詩:「焚香禮進士,徹幕
待經生。」以為禮數重輕如此,其實自有謂也。
嘉祐中,進士奏名訖,未御試,京師妄傳「王俊民為狀元」,不知言之所
起,人亦莫知俊民為何人。甩御試,王荊公時為知制誥,與天章閣待制楊
樂道二人為詳定官。舊制,御試舉人,設初考官,先定等第;復彌之以送
覆考官,再定等第;乃付詳定官,發初考官所定等,以對覆考之等:如同
即已;不同,則詳其程文,當從初考或從覆考為定,即不得別立等。是時
,王荊公以初、覆考所定第一人皆未允當,于行間別取一人為狀首。楊樂
道守法,以為不可。議論未決,太常少卿朱從道時為封彌官,聞之,謂同
舍曰:』二公何用力爭,從道十日前已聞王俊民為狀元,事必前定。二公
恨自苦耳。」既而二人各以已意進稟,而詔從荊公之請。及發封,乃王俊
民也。詳定官得別立等,自此始,遂為定制。
選人不得乘馬入宮門。天聖中,選人為館職,始歐陽永叔、黃鑒輩,皆自
左掖門下馬入館,當時謂之「肯行學士」。嘉祐中,于崇文院置編校局,
校官皆許乘馬至院門。其後中書五房置習學公事官,亦緣例乘馬赴局。
車駕行境,前驅謂之隊,則古之清道也。其次衛仗,衛仗者,視闌入宮門
法,則古之外仗也。其中謂之禁圍,如殿中仗。《天官》:「掌舍,無宮
,則供人門。」今謂之「殿門天武官」,極天下長人之選八人。上御前殿
,則執鋮立於紫宸門下;行幸則為禁圍門,行于仗馬之前。又有衡門十人
,隊長一人,選諸武力絕倫者為之。御御後殿,則執檛東西對立於殿前,
亦古之虎賁、人門之類也。
余嘗購得後唐閔帝應順元年案檢一通,乃除宰相劉昫兼判三絲堂檢。前有
擬狀雲:「具官劉昫。右,伏以劉昫經國才高,正君志切,方屬體元之運
,實資謀始之規。宜注宸衷,委司判計,漸期富庶,永贊聖明。臣等商量
,望授依前中書侍郎,兼吏部尚書、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充集賢殿大學士
,兼判三司,散官勛封如故。未審可否?如蒙允許,望付翰,林降制處份
,謹錄奏聞。」其後有制書曰:「宰臣劉昫,右,可兼判三司公事,宜令
中書門下依此施行。付中收門下,准此。四月十日。」用御前新鑄之印。
與今政府行遣稍異。
本朝要事對稟,常事擬進入,畫可然後施行,謂之「熟狀」。事速不及待
報,則先行下,具制草奏和,謂之「進草」。熟狀白紙書,宰相押字,他
執政具姓名。進草即黃紙書,宰臣、執政皆于狀背押字。堂檢,宰、執皆
不押,唯宰屬於檢揹書日,堂吏書名用印。此擬狀有詞,宰相押檢不印,
此其為異也。大率唐人風俗,自朝廷下至郡縣,決事皆有詞,謂之判,則
收判科是也。押檢二人,乃馮道、李愚也。狀檢瀛王親筆,甚有改竄勾抹
處。按《舊五代史》:「應順元年四月九日已卯,鄂王薨。庚辰,以宰相
劉昫判三司。」正是十日,與此檢無差。宋次道記《開元宰相奏請》、鄭
畋《鳳池稿草》、《擬狀注制集》悉多用四六,皆宰相自草。今此擬狀,
馮道親筆,蓋故事也。舊制,中書、樞密院、三司使印並涂金。近制,三
省、樞密院印用銀為之,涂金;余皆鑄銅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