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正二年六月十二日

上谕谕膳房凡粥饭及肴馔等类食毕有余者切不可抛弃沟渠或与服役下人食之人不可食者则哺猫犬再不可用则晒干以饲禽鸟断不可委弃朕人稽查如仍不悛改必治以罪

国朝宫史 · 第 46 / 170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