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正二年五月二十日

上谕谕礼部内廷太监及王公家太监之为民者率多在京居住此辈最好生事不可容留俱着囘籍如内有六十五岁以上曽经効力因得残疾而为民者许其在京居住令总管太监奏闻其应囘籍者着行文该地方官严查如不在本籍居住或住别省者该地方官一并从重治罪

国朝宫史 · 第 44 / 170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