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正六年新垦田园,共九百九十六甲一分四厘零(内田六甲八分四厘零,俱下则;园九百八十九甲三分零,俱下则)。
雍正七年新垦田园,共二百七甲六分五厘零(内田四甲零三厘零,俱中则;园二百三甲六分一厘零,俱下则)。
雍正八年新垦田园,共一千五百四十六甲五分八厘零(内田二百二十四甲五分四厘零,俱下则;园一千三百二十二甲四厘零,俱下则)。又新垦下则园:三十甲七分六厘零;又新垦下则园:一十四甲六分;又新垦下则园:三十一甲三分二厘零。
雍正九年台湾县拨归本县管辖田园,共七十八甲三分一厘零(内田中则三甲六分六厘零、下则一十九甲六分四厘零,共二十三甲三分一厘零;园四十三甲七分九厘零,又新垦园一十一甲二分,共五十四甲九分九厘零,俱下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