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十四年十一月廿八日奉

(注)此印文经与「清代台湾职官印录」(二页)核对。

●第三一二红禀光绪二十年十月二十八日一二一○四--一

考棚经理林汝梅等,禀送新竹县考棚修葺工料银估价单

具禀考棚经理、绅董林汝梅、郑如兰、李联萼、陈浚芝、高廷琛、陈朝龙等,为考棚损坏,召匠议估,禀请拨款修葺事。切本邑考棚,近遭风雨损坏,若不预为修葺,诚恐风雨又来,更复崩塌,工费尤为浩大。且转瞬明春,岁试在即,若非赶速兴修,尤恐临时周章。当经绅等,面请宪示,召匠估修。兹据该匠估定,包修工料价银贰百柒拾伍元,开具清单前来,经绅等细核,所估工料各价,甚属公平。应请拨款发给,以便兴修。理合将召匠估定工料清单,禀请公祖大老爷电察施行。切禀。

计粘送清单壹纸。

正堂范批:

候勘明筹款,详请宪示,给发兴修。清单附。

光绪贰拾年拾月廿八日具禀绅董高廷琛(画押)李联萼(画押)林汝梅(画押)郑如兰(画押)陈浚芝(画押)陈朝龙(画押)

公记  办理新竹考棚公记

●第三一三清单光绪二十年十月(二十八日)一二一○四--二

考棚修葺工料银之估计

清单

谨将考棚各处,修葺大小泥工、木工、砖瓦、灰、杠桷、枋料列明,核察。

令开:

一、奎楼后路壁,补草衫砖,厅换破砖,加三合土附基脚,泥工料的银三十元。

一、奎楼砖棚,换枋栏杆椅,及大堂厝顶,泥木工料二十元。

一、两廊补三合土,石棹椅歪斜竖正,泥工料银三十元。

一、川亭石砛杉柱十二支、石珠十二粒,泥木石工料银三十元。

一、两廊栏杆、及石砛,泥工料银十五元。

一、两廊厝顶,做天窗六十个,泥工料银十五元。

一、考棚内外周围补抹,泥工灰料银三十元。

一、照墙头门大规,及大砖庭,泥工料银十元。

一、西廊尾后坪,及向外三间倒坏,泥工砖灰瓦料五十元

又木工■〈木员〉桷枋料银二十八元。

一、两廊石棹脚、石椅脚,泥石工料银七元。

又铺棚口路石,工料银十元。

以上各款合共的银二百七十五元。(注)

大老爷升甲十月日录。

(注)银额本用码字,今改为数字。

●第三一四红白禀光绪二十年十一月初一日一二一○四--三

新竹县为修葺考棚,拟动支明忠书院学租,禀请巡抚、布政司、臬道及台北府批示

在任候补直隶州、本任台湾县、调署台北府新竹县知县范○○谨禀大人阁下。敬禀者,案据卑邑经理考棚绅董林汝梅、郑如兰、李联萼、陈浚芝、高廷琛、陈朝龙等禀称:「本邑考棚,历遭风雨损坏,若不预为修葺,诚恐风雨又来,更复崩塌,工费尤为浩大。转瞬明春岁试,似宜赶速兴修,以免临时周章。当经绅等面商,召匠估修,饬据该匠撙节估计,实需工料银贰百柒拾伍元,开具应修处所工料数目清单,禀请筹款,给发兴修等情」。即经卑职亲诣考棚,按照单开应修各处,逐一查勘,或坍损,或倒坏,委实均应修理,不可稍缓之。工所估银数,尚无浮冒。似应准予筹款给修。惟卑邑别无闲款可筹,祇有明志书院学租项下,尚有余银,堪以筹拨。可否就款拨给兴修之处,卑职未敢擅专。理合禀恳大人察核,俯赐批示祇遵,实为公便。除禀某宪外,肃此具禀。恭请勋安。伏乞慈鉴。卑职○○谨禀。

计禀呈清折一扣。

一、红白禀

抚、藩、臬道、本府宪。

禀卑邑考棚损坏,可否筹款给修?俯赐批示祇遵由。

光绪贰拾年拾壹月初一日承工总

印  新竹县印  私记

正堂范行  私记

●第三一五清折光绪二十年十一月初一日一二一○四--四

考棚应修各处估需工料之清折

谨将考棚应修各处,估需工料银元数目,开具清折,呈送宪鉴。

订阅:

一、奎楼后路壁,补草衫砖,厅换破砖,加三合土附基脚,工料银三拾元

一、奎楼砖棚,换枋栏杆椅,及大堂厝顶,工料银贰拾元。

一、两廊补三合土,石棹椅歪斜竖正,工料银三拾元

一、川亭石砛杉柱十二枝、石珠十二粒,工料银三拾元。

一、两廊栏杆,及石砛,工料银壹拾伍元

一、两廊厝顶,做天窗六十个,工料银壹拾伍元。

一、考棚内外周围补抹泥灰,工料银三拾元。

一、照墙头门大规,及大砖庭,工料银拾元。

一、西廊尾后坪,及向外三间倒坏,泥灰砖瓦,工料银伍拾元。

又木工■〈木员〉桷枋料银贰拾捌元。

一、换两廊石棹脚、石椅脚,工料银柒元。

又铺棚口路石,工料银壹拾元。

以上共计银贰百柒拾伍元。

一、折式

光绪贰拾年拾壹月初一日承工总

印  新竹县印  私记

正堂范行  私记

●第三一六禀批光绪二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一二一○四--五

布政使对新竹县禀(第三一四号)之批:已奉巡抚批,即遵照另札办理

在任候补直隶州知州、台湾县知县、调署台北府新竹县知县范克承

禀卑邑考棚损坏,可否筹款给修,俯赐批示祇遵由。

二十年十一月初九到

钦命二品衔、署福建台湾等处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台湾道顾批:

现奉抚宪批司,已分别移行矣,仰即遵照另札办理,仍候臬道批示。缴。折存。廿一

骑缝印(福建台湾布政使印)

新竹县

二十年十一月三十日奉

●第三一七札光绪二十年十一月三十日一二一○四--六

布政使顾,奉巡抚唐批,移知新竹县:修葺考棚,准动支明志书院学租

札新竹县

钦命二品衔、署福建台湾等处,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台湾道顾为饬遵事。本年十一月十三日,奉署台抚部院唐批据该县禀,卑邑考棚损坏,可否筹款给修,俯赐批示祇遵缘由。奉批:「该邑考棚损坏,既经饬匠估计,所需工料,应准在于明志书院学租项下动拨兴修,希布政司核明,速饬遵办。此致。折存」等因。并据该县禀同前情,到司。奉据此,除禀批示、并移行外,合行饬遵。为此札,仰该县即便遵照办理,毋违。此札。

光绪贰拾年拾壹月廿七日

印  福建台湾布政使印

贰拾年十一月三十日奉

私记

●第三一八禀批(红)光绪二十年十二月初五日一二一○四--七

台北知府管,对新竹县禀(第三一四号)之批

在任候补直隶州知州、台湾县知县、调署新竹县知县范克承

禀卑邑考棚损坏,可否筹款给修,俯赐批示祇遵由。  印  新竹县印

十一月初九日到  私记

补授台北府正堂管批:

既据径禀,仰候

各宪批示。此缴。折存。初三

骑缝印(台北府印)

新竹县

十二月初五日奉

●第三一九札光绪二十年十二月十五日一二一○四--八

台北知府管,将巡抚唐批示转知新竹县:准予动支明志书院学租修理考棚

札新竹县

补授台北府正堂管为转饬事。本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蒙台藩宪顾札开:「本年十一月十三日,奉署台抚部院唐批据调署新竹县范令克承禀,卑邑考棚损坏,可否筹款给修,俯赐批示祇遵缘由。奉批:『该邑考棚损坏,既经饬匠估计,所需工料应准在于明志书院学租项下,动拨兴修,希布政司核明,速饬遵办。此致。折存』等因。并据该县禀同前情,到司。奉据此,除禀批示、并移行外,合行饬遵。为此札,仰该府即便转饬遵照办理,毋违,此札」。同日又蒙署臬道宪陈批:「据该县禀同前由。蒙此,既据径禀,希台北府饬候抚宪暨藩司批示遵办。缴。清折存」,各等因。蒙此,合就转饬。为此札,仰该县即便遵照办理,毋违。此札。

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 · 第 206 / 247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