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二二移光绪十四年正月二十二日一一五○八--一
淡水知县汪,移新竹知县方:将同治五年英商赞达租置民人园地契字请盖印卷宗,移查检送
赶即查明移送,速 私记
移文 印 淡水县印 私记
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 · 第 157 / 247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