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七年八月初八日给

●第二二二移光绪十四年正月二十二日一一五○八--一

淡水知县汪,移新竹知县方:将同治五年英商赞达租置民人园地契字请盖印卷宗,移查检送

赶即查明移送,速  私记

移文  印  淡水县印  私记

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 · 第 157 / 247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