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三申光绪十五年正月六日一一四○九—八 代理大甲巡检,向新竹县申送光绪十四年冬季分弓兵、民壮、皂隶役食银及半廉银印结 该承速即核办,初一具报飞速勿延。(注) 私记 私记 申文 钤记 大甲巡检钤记(印文不清) 私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