钤记 台北府新竹县典史钤记 借印(注二) (注一)单系一一三一四—五,乃各差役所欠缴税契银两之清单。 (注二)前代理新竹县正堂周,因不能用县印,故借用典史钤记。 ●第一三一比单(堂谕)光绪十年四月十二日一一三一四—七 一皂馆记陈荣口供,及堂谕原本 比单 私记 承税总差皂总 计开: 一皂馆记陈荣 〔堂谕〕既据张河等保结,限三日内缴钱。(注)如到期不清,惟该役是问。此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