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五年八月廿六日札

关防  新设台北府之关防

五年八月廿七日奉

●第一一七详光绪六年二月十三日一一三○八-一四

新竹知县申覆台北知府陈:故斗六县丞龚养元家属不在境(附印结)

代理新竹县知县为遵查申覆事。案奉宪台札开:「案准台湾府周移,奉前藩宪潘批,敝府详请发还咸丰十一年(云云照文全叙至)(注)切速,特札」等因。奉此,查先奉宪檄,遵即饬据三班头役,协同总保确查,并无已故斗六县丞垄养元家属逗留在境,具结禀复前来;卑职覆查无异。理合加具印结,详覆宪台察核汇转,实为公便。为此备由具申。伏乞照详施行。须至申者。

计申送印结壹纸。

代理新竹县知县,今于与印结,饬据三班头役协同总保确查,并无已故斗六县丞龚养元家属逗留在境,出具『不敢隐匿纵容』切结,禀复前来。卑职覆查无异。理合加具印结,是实。

一、详

本府宪陈

光绪陆年贰月十三日承粮总

钤记    私记

新设台北府新竹县钤记

稿行十四  私记

(注)据一一三○八-一二(札)如次:「台饷内奉划,已故斗六县丞龚养元,欠解周墩县丞任内征存地丁银二百一十五两二钱零四厘缘由一案,移请转饬,确查已故斗六县丞龚养元家属有无逗留在境,取结呈送移覆等由」。

●第一一八札光绪七年八月二日一一三○九-一

福建巡抚岑,禁止书差需索

札

太子少保、头品顶戴、兵部尚书、巡抚部院、一等轻车都尉岑为通行查禁事。照得本部院,奉命渡台,督办防务,不惟备御外侮,举凡害民之人,皆宜随时殄灭,以安民生。兹据经过地方绅民公呈,各县衙门书差,每遇词讼事件,需索收呈、传呈、堂讯、和息各项使费,愈加愈多;复有暗摆名目,任意勒索。种种害民,深堪痛恨。除出示严禁外,合行札饬。为此仰该县遵照,即将前项弊端,赶紧革除,并严饬各差役,不准再藉案勒索。倘敢故违,一经查出,定尽法惩办,仍将该县纵容之处,据实奏参,毋谓言之不预也,凛遵。特札。

右札仰新竹县,准此。

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 · 第 69 / 247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