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责异第五

就人法异为难。故曰责异之也。法即无为。人是能体无为者也。若所证无为无二。能证之人亦应无差。若言无为无异异自我者。即失三乘得道义也。

文有三义。领宗定义。

第二义。请问下。正作两关。若一。不应言异自我耳。若异。即失冥会之道也。

第三义。然即下。结。一亦无三者。以法即人。法既无三。人亦无三。异亦无三者。若人法异。即人虽有三。无为无三。然即三乘之人。非因无为而有差别也。

肇论疏 · 第 27 / 45 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