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历四十五年四月十六日

大理寺署寺事右少卿王士昌等一本寺属行取当复令甲选用宜遵谨疏再请以一政纪以昭激劝事疏

臣按我国家于二三甲进士选法委属未平至如同一二甲而州守不如部同一三甲而大理评事不如中行既非程以材品又非限于资格王士昌引会典吏部职掌所载以请寔正论也

容台集 · 第 29 / 237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