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碑存屏东县恒春镇西城门壁中,高九八公分,宽七二公分,花冈岩。原碑缺题。示告者为福建巡抚丁日昌。卢尔德嘉「凤山县釆访册」、屠继善「恒春县志」均录此碑,有若干字出入。
.藉尸吓诈等事示禁碑记(光绪二年)
署台湾府正堂、加十级、纪录十次孙,为严禁事。
案据新丰里庄耆卢尔德和、方洙、黄脾、郭根、卢赞、张兴邦、蔡冯、郭眼、黄记、黄盛、张评、张绿、曾和明、沈长、汪见椒等赴府呈称:『该里居民,均系耕农为业。每有无赖棍徒,藉尸吓诈,因而不分皂白,索扰不堪。又有各牛墟,藉端勒索:乘里民在家买卖牛只,及牛已倒毙,串差党伙,吵索不休;兼包揽看银,并换银找钱、短折钱尾等项。更有奸徒,在于各市设斗设粮,刻剥钱文。并值婚丧嫁娶及酬神演戏诸事,各丐聚众索扰,硬勒多钱。恳乞给示勒石永禁』等情。
据此,查此案先奉抚宪王饬府严禁,当经周前府檄县禁革在案。兹据前情,除批示外,合亟列款永禁。为此,示仰合属军民人等一体知悉:自示之后,尔等务将后开各项恶习革除净尽!倘敢复萌,许被累者指禀地方官,严拏惩办,决不姑宽。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一、严禁守城兵丁,不准抽取进城货物,以及牛车运载五谷什子钱文。
一、严禁各牛墟,不准向在家买卖牛只之人索费;暨牛已倒毙,串差索规;及包揽看银,换银找钱短折银价钱尾等项。
一、严禁各庄以及街衢暨园头、僻巷,如有路毙尸身,实无亲属指认者,不准胥役藉尸党伙吵扰吓诈。
一、严禁奸民人等,不准在于各庄以及街市设斗设粮,私索规费,刻剥钱文。
一、严禁各庄以及街衢,如遇酬神演戏、嫁娶、功德诸事,乞寮乞丐应随便听主人施赏,不准聚众吵扰,硬索多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