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到某县某都某里所指某处,见一 【男子妇人】 尸首,令邻人、尸亲、行凶人、里正、主首合干人数等辨认,委的是所指某人尸首,或吊缢,或卧于床上地上,或头南脚北,头东脚西,仰合侧卧,尸傍开写东西南北四至处所,谓门窗墙壁之类,各若干步尺。 【远则云步,近则云尺。】 此处各云下项检尸踪迹。谓如见尸吊缢,即云悬空高下,吊缢处可与不可胜任尸首,两脚悬空 【空下,《圣朝颁降新例》多或不悬空四字。】 ,有无蹬 【蹬,原文作凳,据《大元检尸记》改。】 踏器物并竞命显迹。项下有何绳索带系,围径粗细阔狭长短尺寸 【将前,《圣朝颁降新例》多如已二字。】 。将尸解下,即云项下有无原系之物,或在尸傍或在原吊某处悬空系定,比对原缢痕迹同异,亦行称说是何绳索物色。如在水中,量水浅深,水面阔狭到崖 【崖,《大元检尸记》作岸。】 各若干丈尺,或在沟涧,亦量上下丈尺。如在灰火中,先扫除周围灰炉,然后将尸翻动,觑尸着地处有无灰烬烧损。如殴打伤死痕迹之类,尸傍应有器杖物色,一一子细声说,然后将衣服脱去检验。若尸在水中或窄暗处难以定验者,移扛于近便处,开说原停移动缘由,亦须再量四至远近,对众眼同,依法用纸搭盖醋糟拥罨,次用酒醋淋洗,良久揭去,自上至下,翻转检验,定执致命根因于后。
一、将尸仰面,验得本尸约年若干。问据尸亲某人, 【无尸亲,问雇主或邻人等。】 说称已死人某生前约年若干。量得身长若干尺寸,面体肉色如何,脂肉陷与不陷,两手脚伸直或拳曲,顶心并水道髻发紧慢。或散解开髻发,有无髻绳,如有云长若干。量鬓发长若干,四围长短不齐,或头剃孛焦水道,除水道外,孛焦发长若干,自顶心分发,验得如有灸疮瘢痕几个,围圆寸分,或发稀秃痕,或刀剃查发之类。如有痕伤,指定某处有伤一处,皮破血出,或青赤色,或肿或浮皮破,或骨损与骨不损,量得长阔深浅围圆,青赤肿高分寸,或系手足或他物或磕擦隐垫。如有雕青,则云某处有雕青鳌鱼或仙人、小儿、草花之类,有无刺号,大小字样行数,或已用药取痕迹黯漤,及成疤痕,可取竹削一篦子,于痕处挞之即见,或有见患疮疖、黯记之类,各各备细声说云。
顶心全 偏左偏右全 顖门全 头颅全 额角全 两太阳穴全
两眉全 眉丛全 两眼胞全 两眼开合 【用手擘开,验得双睛全色如何。】
两腮颊全 两耳全 耳轮全 耳垂全 【有无孔穴环子。】 耳窍全 鼻轮全
鼻准全 两窍全 人中全 上下唇吻全 【上唇或有须长若干,口内有无涎沫,用手擘开验得。】 上下牙齿全 舌全 【出与不出,若出云若干分。用银钗探入咽喉内,曾无变色,其色不变,别无他故。】 颔颏全 咽喉全 揣揑得食气颡全或塌 两缺盆骨全
两肩甲全 两腋胑全 两■〈月合〉膊全 两■〈月曲〉瞅全 两手腕全 两手心全
十指全 十指肚全 十指甲缝全 胸膛全 两乳全 心坎全
肚腹全 两肋全 两胁全 脐肚全 两胯全 【男子茎物、肾囊,妇人阴户。】 全 两腿全 两膝全 两肷肕全 两脚脘全 两脚面全
十趾全 十趾甲全 各无他故 【如有故则不可称全。】
一、将尸合面,验得:
脑后全 发际全 耳根全 项颈全 两臂膊全 两肐肘全
两手背全 十指全 十指甲全 脊背全 脊膂全 两后肋全
两后胁全 腰眼全 两臀全 谷道全 【云有无粪出】 两腿全 两■〈月曲〉瞅全
两腿肚全 两脚踝全 两脚跟全 两脚心全 十趾全 十趾甲缝全各无他故 【如有故则不称全。】
一、对众定验得本尸沿身上下所伤不系致命轻伤外,谓如面色微黄,脂肉不陷。某处有伤一处,长阔各若干分寸,深若干分寸,骨头损与不损,有无血污。验得或无伤,止有青肿系最重,委是此处系要害虚怯如何致命,须指定是与不是要害去处。若系数处破伤,中风身死,即指定端的因是何伤处致命。若因别病及他故杖疮死者,即执的确致命根因,备细声说。
一、将追到行凶致命器杖、砖石、杵棒或金刃之类,见在者即去比对伤处,定验有无相同,开说名件,量得大小长短丈尺分寸,辨得系是应禁军器或余刃及他物之类,若人行使堪以害人性命,封记发去。
一、检验沿尸脱下衣物,已责付里正、主首收管,听候复检。复检云检验尸畔有已脱下衣物,责付里正、主首合干人等收管听候。 【本县明降。】 有照用衣物几件,如有血污或刺扎破者,即云扎破某处,长阔分寸,系某物所破开。无照用衣物开 【《大元检尸记》此句与前句开下均有名件二字。】 。
●圣朝颁降新例
说明:南宋人宋慈(一一八六──一二四九)所著《洗寃集录》,成书于淳佑七年(一二四七),是一部古典法医名著。此书流传较广的清人孙星衍所辑《岱南阁丛书》本,系据元刊本校订重刊。此本原文前所增《圣朝颁降新例》乃元代有关检验死尸的官方文书,共七则。其中「检验法式」一则并见于《元典章》卷四三,刑部卷五(题作「检尸法式」),《大元检尸记》(「检尸式」)和《无寃录》(「尸帐式」);「初复检验本末」、「初复检验体式」两则并见于《检尸记》(作「检尸式」、「检尸法」)和《无寃录》(「初复检验体式」作「初复检验关文式」);「尸帐用印关防」一则又见于《无寃录》。这四则前两件已具,故不再重录。兹仅辑出其余三件加以标点。
尸首检讫埋瘗
邻近检复尸例
官吏亲临检尸
○尸首检讫埋瘗
至元十一年六月,中书省兵刑部承奉中书省判送御史台呈备山北辽东道按察司呈:本道所辖北京等处,遇有身死不明之人,官司初复检验讫,不行埋瘗,将尸起于棚树栈合,以致风日曝吹,蝇虫姑 【姑,原文作咕,据文义改。参见《孟子滕文公》。】 嘬。时值暑月,皮肤破裂,脂肉溃流,熏触天地神明,见之无不感伤。卑司欲拟改正,如初复检讫,责付尸亲埋瘗。遇无尸亲者,责付地主邻佑权行收埋,插立封牌,标写年颜形貌,使行旅见后广传,令尸亲知而来认。实愈栈合以厚风俗事。奉此,本部议得:依准按察司所拟,是为便当。呈奉都堂钧旨:送本部。准呈。仰依上施行。
○邻近检复尸例
大德元年六月,江西行省据临江路申,检验尸首,拟合行移邻境附近官司复检。萍乡州抵接潭州路醴陵、浏阳等处界分,系属荆湖行省管领,依上行移检复,展转生受,乞照详事。省府相应:如果抵接别省地面,中间不便行移,本省所属附近官司施行。
○官吏亲临检尸
大德六年四月,行台札付监察御史奥敦承事呈言内一件:今后令有司,凡有死情公事,随即差官初复检验,其受差检尸官承文字日,不移时刻,依例将引仵作人吏、尸亲、邻佑、行凶人等,前往停尸去处。检尸官吏须要亲临已死人尸侧,监督仵作人,对众如法检验。检尸官吏与仵作人等眼同子细看视伤痕,定验端的致命根因,依式开写尸状,于定验致命伤项下,具说前项伤痕系检尸官某人吏某人亲视尸身,令仵作行人定验,别无不实,重甘结罪回报。外据复检官吏人等,回避初检官吏、仵作行人,依上检验。其检尸官吏并不许逗遛不即前去,以致已死人身尸溃烂,不堪检验。及不得不行临尸检验,止凭仵作行人口喝伤痕定验致命。亦不许复检官就用初检官、仵作行人及讨嘱初检官吏通同回报检尸文状。各道廉访司常切体察,如有违犯者,将检尸官吏断罪勒停,以望检验得实,大辟之狱,易为鞠问,不致寃抑。得此,宪台议得:仰行移有司依例检验,如有违犯,拟合斟酌所犯轻重断罪施行。
●刑统赋疏通例编年
说明:《唐律》为宋承袭,修订而称《刑统》。宋人傅霖写《刑统赋》,目的在于使吏便于掌握刑法的意旨。沈家本曾指出:「在金元时颇重其书,故注家颇多。」(《刑统赋解跋》)元人的注解著作,沈氏《枕碧楼丛书》收入四种:《刑统赋解》、《粗解刑统赋》、《别本刑统赋解》和《刑统赋疏》。见于载录的还有《刑统赋释义》、《刑统赋注》等。其中元顺帝时吴中沈仲纬所著《刑统赋疏》特具体裁。此书「取傅赋而为之疏,疏文后每条有直解、通例二门。所云通例者皆取元一代条例为之证,是深有裨于《元史刑法志》者也。」(黄荛夫《刑统赋疏跋》)
今将《刑统赋疏》通例一一录出,并按年次编排标点,共得一百六十四条。逐条查对了《通制条格》和《元典章》,确知其中的大部分不见于两书,而是沈仲纬录自当时公牍中的元代法律的另见资料。自然,从至治三年正月起(即自一百三十四条起)的各条内容,更是全部不见于前此编成的《通制条格》与《元典章》的。这些数据涉及许多方面,很有价值。
本件编订时采用《刑统赋疏》的《枕碧楼丛书》刻本。刻本错讹较多,南京图书馆藏有此书「鄀庐瓯江钞本」,可据以校正若干错字,一般用方圆括号标明,不出校记。但该钞本讹误亦复不少,似非善钞,因而仍以刻本作为底本。每条末尾圆括号内数字即刻本叶数。迄至一百三十三条,凡见于《通制条格》与《元典章》者,均已与两书相应文字校对,也用方圆括号表示校改,并加案语说明。未加此类案语者,均为另见资料。个别条文见于《永乐大典》所录《成宪纲要》,同样进行校改。有几条纪年有误,也已加按语订正或存疑。第一百六十至一百六十四,这五条原文未署日期,今置于编末。现在,原文大致可以读通,但仍有个别地方文字上显然有讹,因校勘无据,姑存原貌。全编存在的问题不少,请注意并予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