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法律资料辑存
元史中的法制资料
至元新格辑存
至元新格序
一、公规(十二条)
二、选格(十二条)
三、治民(十条)
四、理财(四条)
五、赋役(十条)
六、课程(十条)
七、仓库(十二条)
八、造作(十一条)
九、防盗(六条)
十、察狱(九条)
至元杂令
诸色回避
官民仪礼
品官车制
吉凶权宜
官员服色
吏员书袋
私家车服
禁宰孕畜
寺庙
权豪违碍
论诉期务
典质财物
卑幼交易
质债折庸
典雇身役
民俗杂禁
孝悌赏劝
周岁节假日
日月蚀六条
禁断红门
官民坟地
品官葬仪
笞杖则例
诸杖大小则例
各路散府诸州司县分决杖罪例
军官馆谷
大德典章遗文
大元通制(节文)
五刑
狱具
取受赃贿
十恶条令 恶条令
诸条格
成宪纲要所载通制
大元通制条例纲目后序
乞续编通制
至正条格序
经世大典宪典总序
名例篇
卫禁篇
职制篇
祭令篇
学规篇
军律篇
户婚篇
食货篇
大恶篇
奸非篇
盗贼篇
诈伪篇
诉讼篇
鬬殴篇
杀伤篇
禁令篇
杂犯篇
捕亡篇
恤刑篇
平反篇
赦宥篇
狱空篇
附录序
大元检尸记
无寃录所见元代有关法律文书
无冤录目录
无冤录卷上
今古验法不同
自缢字义
溺死尸首男仆女仰
检验用营造尺
检验法物银钗假伪
中毒
辨亲生血属
食气颡之辨
张知州辨明恶逆
昼夜之分
亲老无侍犯徒以上罪名
妇人怀孕死尸
病死罪囚
格例
一、尸帐式
二、尸帐例
三、尸帐仵作被告人画字
四、死无亲属许邻佑地主坊正申官
五、正官检尸及受理人命词讼
六、受理人命词讼及检尸例
七、自缢免检
八、开棺临事区处
九、检验骨殖无定例
十、尸伤不明
十一、检复迟慢
十二、检尸不委巡检
十三、作耗贼杀人免检
十四、强盗杀伤钱主随即合检验
十五、省府立检尸式内二项
十六、寒暑变动
十七、初复检验关文式
圣朝颁降新例
尸首检讫埋瘗
邻近检复尸例
官吏亲临检尸
刑统赋疏通例编年
词状新式
六案掌管
写状法式
告蚕麦灾伤
大户勘当
申逃户状
请逃户业
逃户复业
地主归收地土
请地人退状
申孛拦奚口头状
本主识认
儒人赴试结保
告破老状
主首勘当
告给文引
申死牛马
告男不绍家业
告女婿不绍家业
告养同宗男状
告状新式
六案所隶
告状新式
应索债告状式
应蚕麦灾伤告状式
请佃逃户地土状式
应被人殴伤告状式
应逃户告复业状式
应地主归复业取元地土耕佃状式
应请佃他人退业状式
应军户告贫虽带疾不能当役状式
军人告取封装状式
应被窃盗告状式
应被强盗告状式
应被牛畜食践禾苗告状式
妇人夫亡无子告据改嫁状式
应立嗣承继状式
公私必用
事产
典买田地契式
当何田地约式
典买房屋契式
当何房屋约式
山林
判山木榜式
占墓山榜式
钱谷
生钞批式
生谷批式
人口
觅子书式
弃子书式
雇女子书式
雇小厮契式
雇脚夫契式
雇船只契式
头疋
买马契式
买牛契式
●元史中的法制资料
元兴,其初未有法守,百司断理狱讼,循用金律,颇伤严刻。及世祖平安,疆理混一,由是简除繁苛,始定新律,颁之有司,号曰《至元新格》。仁宗之时,又以格例条画有关于风纪者,类集成书,号曰《风宪宏纲》。至英宗时,复命宰执儒臣取前书而加损益焉,书成,号曰《大元通制》。其书之大纲有三:一曰诏制,二曰条格,三曰断例。凡诏制为条九十有四,条格为条一千一百五十有一,断例为条七百十有七,大概纂集世祖以来法制事例而已。 【(卷一百二,《刑法志一》,页二六○三--○四。)】
[太宗六年]夏五月,帝在达兰达葩之地大会诸王百僚,谕条令曰:「凡当会不赴而私宴者,斩。诸出入宫禁,各有从者,男女止以十人为朋,出入毋得相杂。军中凡十人置甲长,听其指挥,专擅者论罪。其甲长以事来宫中,即置权摄一人、甲外一人,二人不得擅自往来,违者罪之。诸公事非当言而言者,拳其耳;再犯,笞;三犯,杖;四犯,论死。诸千户越万户前行者,随以木镞射之。百户、甲长、诸军有犯,其罪同。不遵此法者,斥罢。今后来会诸军,甲内数不足,于近翼抽补足之。诸人或居室,或在军,毋敢喧呼。凡来会,用善马五十匹为一羁,守者五人,饲羸马三人,守乞烈思三人。但盗马一二者,即论死。诸人马不应绊于乞烈思内者,辄没与畜虎豹人。诸妇人制质孙燕服不如法者,及妒者,乘以骣牛徇部中,论罪,即聚财为更娶。 【(卷二,《太宗本纪》,页三三。)】
中统三年二月,命大司农姚枢讲定条格。 【(卷五,《世祖本纪二》,页八二。)】
诏赴中书议事及讲定条格,且勉谕曰:「姚枢辞避台司,朕甚嘉焉。省中庶务须赖一二老成同心图赞,其与尚书刘肃往尽乃心,其尚无隐。」 【《元史》卷一六○《刘肃传》所载「[中统]二年,授左三部尚书,官曹典宪,多所议定。」即指此事。系年与纪不同。】 及修条格成,与丞相史天泽奏之,帝深嘉纳。 【(卷一五八,《姚枢传》,页三七一四。)】
[至元元年八月乙巳,]诏新立条格:省并州县,定官吏员数,分品从官职,给俸禄,颁公田,计月日以考殿最;均赋役,招流移,禁勿擅用官物,勿以官物进献,勿借易官钱;勿擅科差役;凡军马不得停泊村坊,词讼不得隔越陈诉;恤鳏寡,劝农桑,验雨泽,平物价;具盗贼、囚徒起数,月申省部。又颁陕西四川,西夏中兴,北京三处行中书条格。定立诸王使臣驿传税赋差发,不许擅招民户,不得以银与非投下人为斡脱,禁口传敕旨及追呼省臣官属。 【(卷五,《世祖本纪二》,页九八。)】
至元元年,加光禄大夫。奏定法令三十七章,吏民便之。 【(卷一四六,《耶律铸传》,页三四六五。)】
[至元八年二月己亥,]以尚书省奏定条画颁天下。 【(卷七,《世祖本纪四》,页一三三。)】
[至元八年十一月乙亥,]禁行金《泰和律》。 【(卷七,《世祖本纪四》,页一三八。)】
[至元二十三年四月己未,]中书省臣言:「比奉旨,凡为盗者毋释。今窃钞数贯及佩刀微物,与童幼窃物者,悉令配役。臣等议,一犯者杖释,再犯依法配役为宜。」帝曰:「朕以汉人徇私,用《泰和律》处事,致盗贼滋众,故有是言。人命至重,今后非详谳者,勿辄杀人。」 【(卷一四,《世祖本纪一一》,页二八九。)】
[至元二十八年五月丁巳,]何荣祖以公规、治民、御盗、理财等十事缉为一书,名曰《至元新格》,命刻版颁行,使百司遵守。 【(卷一六,《世祖本纪一三》,页三四八。)】
桑哥败,改中书右丞。奏行所定《至元新格》,请改提刑按察司为肃政廉访司,而立监治之法。 【(卷一六八,《何荣祖传》,页三九五六。)】
[大德三年三月]甲午,命何荣祖等更定律令。 【(卷二○,《成宗本纪三》,页四二七。)】
[大德四年二月]壬戌,帝谕何荣祖曰:「律令,良法也,宜早定之。」荣祖对曰:「臣所择者三百八十条,一条有该三四事者。」帝曰:「古今异宜,不必相沿。但取宜于今者。」 【(卷二○,《成宗本纪三》,页四三○。)】
先是,荣祖奉旨定《大德律令》,书成已久,至是乃得请于上,诏元老大臣聚听之。未及颁行,适子秘书少监惠没,遂归广平,卒。 【(卷一六八,《何荣祖传》,页三九五六。)】
[大德十一年十二月丁巳,]中书省臣言:「……又,刑法者譬之权衡,不可偏重,世祖已有定制。自元贞以来,以作佛事之故,放释有罪,失于太寛,故有司无所遵守。今请凡内外犯法之人,悉归有司依法裁决。……」皆从之。又言:「律令者治国之急务,当以时损益。世祖尝有旨,金《泰和律》勿用,令老臣通法律者,参酌古今,从新定制,至今尚未行。臣等谓律令重事,未可轻议,请自世祖即位以来所行条格,校雠归一,遵而行之。」制可。 【(卷二二,《武宗本纪一》,页四九二。)】
[至大二年九月癸未,尚书省臣]又言:「国家地广民众,古所未有。累朝格例前后不一,执法之吏轻重任意。请自太祖以来所行政令九千余条,删除繁冗,使归于一,编为定制。」从之。 【(卷二三,《武宗本纪二》,页五一六。)】
[至大四年三月,]帝谕省臣曰:「卿等裒集中统、至元以来条章,择晓法律老臣,斟酌重轻,折衷归一,颁行天下,俾有司遵行,则抵罪者庶无冤抑。」 【(卷二四,《仁宗本纪一》,页五四○。)】
[谢]让上言:「古今有天下者,皆有律以辅治。堂堂圣朝,讵可无法以准之,使吏任其情、民罹其毒乎?」帝嘉纳之。乃命中书纂集典章,以让精律学,使为校正官。 【(卷一七六,《谢让传》,页四一一一。)】
[延佑二年四月辛丑,]命李孟等类集累朝条格,俟成书,闻奏颁行。 【(卷二五,《仁宗本纪二》,页五六九。)】
[至治二年十一月戊申,]御史李端言:「……世祖以来所定制度,宜着为令,使吏不得为奸,治狱者有所遵守。」并从之。 【(卷二八,《英宗本纪二》,页六二五。)】
[至治三年正月辛酉,]命枢密副使完颜纳丹、侍御史曹伯启、也可扎鲁花赤不颜、集贤学士钦察、翰林直学士曹元用,听读仁宗时纂集累朝格例。 【(卷二八,《英宗本纪二》,页六二八。)】
[至治三年二月辛巳,]格例成定,凡二千五百三十九条,内断例七百一十七、条格千一百五十一、诏赦九十四、令类五百七十七,名曰《大元通制》,颁行天下。 【(卷二八,《英宗本纪二》,页六二九。)】
[泰定元年正月]甲辰,敕译《列圣制诏》及《大元通制》,刊本赐百官。 【(卷二九,《泰定帝本纪一》,页六四三。)】
[后至元四年三月]辛酉,命中书平章政事阿吉剌监修《至正条格》。 【(卷三九,《顺帝本纪二》,页八四三。)】
[后至元六年七月]戊寅,命翰林学士腆哈、奎章阁学士巙巙等删修《大元通制》。 【(卷四○,《顺帝本纪三》,页八五八。)】
[至正五年]十一月甲午,《至正条格》成。 【(卷四一,《顺帝本纪四》,页八七四。)】
[至正六年四月癸丑,]颁《至正条格》于天下。 【(卷四一,《顺帝本纪四》,页八七四。)】
●至元新格辑存
说明:何荣祖所编《至元新格》颁行于元至元二十八年五月,全书已佚。今见于《元典章》与《通制条格》者,凡九十六条。其中九十三条见于《典章》,内有五十六条并见于《条格》残卷;而另有三条则仅可在《条格》遗文中见到。此外,《典章》中还有若干条重出文字及节该文字。今以居多的《典章》原文为基础整理此件。凡《典章》、《条格》两见者,用《典章》原文,而以《条格》进行校勘。《典章》原文有误,据《条格》改正出校;其余异文,除相通之字外,概出校记。仅见于《条格》者,采用《条格》原文。又,同条凡有重出或节文者,列出参见之处,个别地方并以参见文字校订原文出校。辑存条文,一一新加标点。在编次方面,参照了日本学者植松正的《汇辑〈至元新格〉并解说》,并采用了陈恒照在《蒙古治下的中国法统》(英文)一书中的一条补正。
至元新格序
一、公规(十二条)
二、选格(十二条)
三、治民(十条)
四、理财(四条)
五、赋役(十条)
六、课程(十条)
七、仓库(十二条)
八、造作(十一条)
九、防盗(六条)
十、察狱(九条)
○至元新格序
苏天爵
国家以神武定天下,寛仁御兆民。省台既立,典章宪度,简易明白,近世烦文苛法为民病者,悉置而不用。呜呼,斯其所以祈天永命、奠丕丕之基者欤!故平章政事广平何公荣祖,明习章程,号识治体,当至元二十八年,始为新格一编,请于世庙,颁行多方。惟其练达老成,故立言至切;惟其思虑周密,故制事合宜,虽宏纲大法,不数千言,扩而充之,举今日为治之事,不越乎是矣。盖昔者先王慎于任人,严于立法,议事以制,不专刑书,是以讼简政平,海宇清谧,其皆以是为则欤!是书旧版漫灭,省府命重刊之。览者当体先朝寛仁之治,慎勿任法烦苛为尚哉。 【(《滋溪文稿》卷六)】
○一、公 规 【(十二条)】
诸官府皆须平明治事,凡当日合行商议发遣之事,了则方散。其在都官府六部视省,余视所属上司。若公务急速及应直宿人员,不拘此例。 【(《典章》一三,吏部卷七,官府平明治事条。参见《典章》四○,刑部卷二,禁治游街等刑条。)】
诸公事违限违例者,皆当该检校人员随事举问。失举问者,罪亦及之。其监察御史、肃政廉访司常务纠弹,毋容弛慢。 【(《典章》一三,吏部卷七,公事随事举问条。)】
诸官司所受之事,各用日印,于当日付绝。事关急速,随至即付。常事五日程, 【谓不须检覆者。】 中事七日程, 【谓须检覆者。】 大事十日程, 【谓须计算簿帐或咨询者。】 并要限内发遣了事。违者,量事大小,计日远近,随时决罚。其事应速行、当日可了者,即议须行。若必非常限所拘,临时详酌。 【(《典章》一三,吏部卷七,公事量程了毕条。参见《典章》一一,吏部卷五,给由置簿首领官提调条;《典章》一四,吏部卷八,承受行遣卷宗条。)】
诸应申上司定夺之事,皆自下而上用心检校。但有不实不尽,其所由官司即须疏驳,必要照勘完备,议拟相应,方许申呈。若事有未完,例或不当,不即疏驳而輙准申呈者,各将当该首领官吏究治。驳而不尽,至于再三故延其事者,亦如之。 【(《典章》四,朝纲卷一,省部减繁格例条。参见《典章》一三,吏部卷七,申事自下而上条。)】
诸公事明白,例应处决,而在下官司 【司,《元典章》四同条作府。】 故作有疑申审;若事合申禀,而在上 【在上,《元典章》四同条作所在。】 官司不即依理与决者,各随其事究治。仍从监察御史并肃政廉访司纠弹。 【(《典章》一三,吏部卷七,公事明白处决条。参见《典章》四,朝纲卷一,减繁新例条;《典章》新集,朝纲,诸衙门申禀明白区处条。)】
诸公事应议者,皆由下而上,长官择其所长,从正与决。若执见不同,许申合属上司。六部官所见有异者,赴省禀议。其事例明白、变易是非者,别行究问。 【(《典章》一三,吏部卷七,公事从正与决条。)】
诸公事稽迟,速则易改,久则难追。今后凡各掌行之事,当该省掾每日一勾销,都事每旬一检举,员外郎每月一审校。错者依例改正,迟者随事举行,毋使日积月增,文繁事弊。部员外郎、主事、台院经历报事,其余经历、检勾文字人员并同。 【(《典章》一三,吏部卷七,稽迟随事举行条。)】
诸官府之众,事务之繁,弊欲尽除,事难备举。凡内外官司,各须用心检校。若事有不便、理当更张者,听申合属上司,应呈省者呈省。 【(《典章》一三,吏部卷七,官事用心检校条。)】
诸州府司县官掌管军民差役一切事务,责任非轻。当该上司事有必当委遣者,须从员多事简去处摘差,或止独员不许妨占。其司吏人等,若遇须合勾摄之事,责限了毕,即须发还。仍将元勾缘由、来回月日,置簿销附。有不应勾摄或无故停留者,从肃政廉访司究治。 【(《典章》一四,吏部卷八,委遣从员多处条。)】
诸已绝经刷文卷,每季一择各具事目首尾张数,皆以年月编次注籍。仍须当该检勾人员躬亲照过,别无合行不尽事理,依例送库,立号封题,如法架阁。后遇照用,判付检取,了则随即发还勾销。 【(《典章》一四,吏部卷八,文卷已绝编类入架第二条。)】
诸 【诸,据《元典章》一四,承受行遣卷宗条补。】 吏员差除事故,其元管簿籍文卷,须与应代之人一一交点无差,联署呈报本属官司照验。后有失落,止着见管之人追寻。 【(《典章》一四,吏部卷八,人吏交代当面交卷第二条。参见《典章》一四,吏部卷八,承受行遣卷宗条。)】
诸事应差人给驿者,虽有元降起马圣旨,皆须置历开附,每季申报合属上司。有不应给驿而给者,随即究问。行省差过起数咨省,虽不给驿,其不须差人可办之事,凡于所属官司,毋使因而烦扰。 【(《典章》三六,兵部卷三,给驿置历开附条。)】
○二、选 格 【(十二条)】
诸职官,随朝以三十个月日为任满,在外以三周岁为任 【《条格》无任字。】 满,钱谷之官以得代为满 【《条格》官下多一各字。】 ,吏员须以九十个月方得出职。由职官转补者同职官例。若未及任满,本管官司不得輙动公文越例保升 【升,《条格》作申。】 。果才干不凡有事迹可考者,从御史台察举,其非常选所拘。若急阙,择人才识相应者,临时定夺。 【(《典章》八,吏部卷二,选格类;《条格》卷六。)】
诸官员虽已经 【《条格》无经字。】 任满得代,本身若有侵借系官钱粮,见任官司直须追纳到官,方许给由,听其求仕。 【(《典章》一一,吏部卷五,给由类,《条格》卷六。)】
诸官员解由已有定式,凡当该给由官司,并须依式勘会,别无不尽不实事理,方得保申。有诈冒不实并勘当未尽者,所由上司随即究问,察官刷卷日,更须加意检校。但不应给由而循情滥给,并理应出给而刁蹬留难者,并听纠弹。 【(《典章》一一,吏部卷五,给由类;《条格》卷六。参见《典章》一一,吏部卷五,给由置簿首领官提调条。)】
诸在流品人员,凡能任繁剧,善理钱谷,明达吏事,深识治体,或器非一用、无施不可者,吏部考其功状,加之访察,以类注籍,时备选择之用。 【(《典章》八,吏部卷二,选格类;《条格》卷六。)】
诸铨注官员,品类不一,用宜相参。惟文资一员任其簿书计数之责,凡于总管官司,不许有阙。 【(《典章》八,吏部卷二,选格类;《条格》卷六。)】
诸官员入选,视其元系是何出身,历过是何职任,参以才器大小,年齿衰壮 【《条格》壮作状。】 ,宜于何等阙内铨注,不可强其所短,因废人之所长。 【(《典章》八,吏部卷二,选格类;《条格》卷六。)】
诸官员功罪并送吏部标注,到选之日,于应得资品上,视其功罪,斟酌议拟。有蔽匿其罪、增饰其功者,从监察御史纠弹。 【(《典章》八,吏部卷二,选格类;《条格》卷六。)】
诸品官若犯赃黜降或廉能升迁,事迹昭著者皆下随处照会,其使在官之人共知劝戒 【(《典章》八,吏部卷二,选格类;《条格》卷六。)】
诸官员子孙应合承荫之人,比及入仕以来,预使学习政事,不致将来旷废其职。到选之日,如本路官司保其才能,及问以政事应对可取者,本等人内量与从优。 【(《典章》八,吏部卷二,选格类;《条格》卷六。)】
诸岁贡吏员,皆当该官司于见役人内,不限名次,公同选举。以性行纯谨、儒吏兼通者为上,才识明敏、吏事熟闲者次之。若月日虽多、行能无取者,不许呈贡。到部之日,公座试验,必说事明白、行遣闲熟者,为中。如或不应,并拟发还元役官司,其当该滥贡人员仍须究问。 【(《条格》卷六。)】
诸两广福建地面或有全阙正官去处,比及朝廷选官到任,合 【合,《条格》作虽。】 须使人权摄其事。今后先于侧近可以摘那见任官内选差,无则许于任满得代、听除官内选差,又无听于本省或宣慰司见役请俸人内选差。白身之人,不许委用。 【(《典章》八,吏部卷二,选格类;《条格》卷六。)】
诸行省管辖官员若有多岁不经迁,过时不到任,及久旷未注,或紧急阙官,即须照勘明白,咨省定夺。其到任下任例合标附人员,每月通行类咨。直隶省部路分准此。 【(《典章》八,吏部卷二,选格类;《条格》卷六。)】
○三、治 民 【(十条)】
诸理民之务,禁其扰民者,此最为先。凡里正、公使人等 【贴书亦同】 ,从各路总管府拟定合设人数。其令司县选留廉能 【能,《条格》作干。】 无过之人,多者罢去。仍须每事设法关防,毋致似前侵害百姓。 【(《典章》六○,工部卷三,祗候人类;《条格》卷一六。)】
诸村主首,使佐里正催督差税,禁止违法。其坊村人户邻居之家,照依旧例以相检察,勿造非违。 【(《典章》六○,工部卷三,祗候人类;《条格》卷一六。)】
诸社长本为劝农而设,近年以来多以差科干扰,大失元立社长之意。今后凡催差办集,自有里正、主首。其社长使专劝课,凡农事未喻者,教之,人力不勤者,督之,必使农尽其功,地尽其利。官司有不复 【《条格》无复字。】 遵守妨废劝农者,从肃政廉访司究治。 【(《典章》二三,户部卷九,立社类;《条格》卷一六。参见《典章》二三,户部卷九,社长不管余事条。)】
诸州县官劝农日,社内有游荡好闲、不务生业 【业,《条格》作理。】 、累劝不改者,社长须得对众举明,量行 【行,《条格》作示。】 惩戒。其社长若年小德薄,不为众人信服,即听询举深知农事高年纯谨之人易换。 【(《典章》二三,户部卷九,立社类;《条格》卷一六。参见《典章》二三,户部卷九,社长不管余事条。)】
诸假托灵异、妄造妖言、佯修善事、夜聚明散,并凡官司已行禁治事理,社长每季须一诫谕,使民知恐,毋陷刑宪。 【(《条格》卷一六。参见《典章》二三,户部卷九,社长不管余事条。)】
诸遇灾伤缺食,或能不恡己物,劝率富有之家,协同周济困穷,不致失所者,从本处官司保申上司,申部呈省。 【(《典章》三,圣政卷二,救灾荒类;《条格》卷一六。)】
诸义仓本使百姓丰年贮蓄,歉岁 【岁,《条格》作年。】 食用,此已验良法。其社长照依元行,当复修举。官司敢有拘检烦扰者,从肃政廉访司纠弹。 【(《典章》三,圣政卷二,救灾荒类;《条格》卷一六。)】
诸富户依托见任官员影避差役者,所在肃政廉访司官常须用心禁察,毋使循习旧弊,靠损贫民。违者,其官与民并行治罪。 【(《条格》卷一六。)】
诸论诉婚姻、家财、田宅、债负,若不系违法重事,并听社长以理谕解,免使妨废农务,烦紊 【紊,《条格》作扰。】 官司。 【(《典章》五三,刑部卷一五,听讼类;《条格》卷一六。)】
诸应系官荒地,贫民欲愿开种者,许赴所在官司,入状请射,每丁给田百亩。官豪势要人等,不请官司,无得冒占。年终照勘已给数目,开申合属上司,类册申部。 【(《典章》一九,户部卷五,荒地许赴官请射条。)】
○四、理财 【(四条)】
诸应支钱粮,腹里路分皆凭省部勘合理算。其有申准诸支明文、例应倒除者,每季照勘所支数目,抄连合用文凭,检校一切完备,须要不过次季仲月中旬,开申合干部分,照勘相应,随即除破。各处行省所辖路分应申倒除者,准此。 【(《典章》二一,户部卷七,支类。)】
诸钱粮等物,户部立式,其使诸处每季一报到部,委官检较,但有不应,随即追理,年终通行照算,务要实行,毋为文具。行省准上咨省。 【(《典章》二一,户部卷七,支类。)】
诸 【诸,原文作请,径改。】 照算须勾人吏者,皆当官置局,自入局为始,各以文字大小,斟酌立限,每五日考其次第,了则随即发还。其攒报有常、收支有例、可以立式取勘者,不须勾摄人吏赴都。诸司于所属亦准此。 【(《典章》二一,户部卷七,岁终季报钱粮条。)】
诸钱谷之计,其各处行省每岁须一检较。凡理财之法,或有未尽,蠹财之弊,或有未去,生财之道,或有未行,逐一议拟咨省。户部该管去处准此。 【(《典章》二二,户部卷八,课程类。)】
○五、赋 役 【(十条)】
诸科差税,皆司县正官监视人吏置局科摊,务要均平,不致偏重。据科定数目,依例出给花名印押由帖,仍于村坊各置粉壁,使民通知。其比上年元科分数有增损不同者,须称元因 【称元因,《条格》作据缘由。】 明立案验,准 【准,《条格》作以。】 备照勘。 【(《典章》三,圣政卷二,均赋役类;《条格》卷一七。)】
诸差科户 【原文无诸字,据《条格》补。户,《条格》作夫。】
役,先富强后贫弱,贫富等者,先多丁后少丁,开具花户姓名,自上而下,置簿挨次。遇有差役,皆须正官当面点定该当人数,出给印押文引,验数勾差,无致公吏、里正人等放富差贫,那移作弊。其差科簿仍须长官封收,长官差故,次官封收。 【(《典章》三,圣政卷二,均赋役类;《条格》卷一七。)】
诸税石,严禁官吏势要人等,不得结揽。若近下户计去仓地远,愿出脚钱就令近民带纳者,听。其总部税官,斟酌各处地里,定立先后运 【运,原文作还,据《条格》改。】 次,约以点集处所,觑得别无轻赍揽纳之数,令分部官管押入仓,依数交纳,得讫朱钞,即日发还。惟总部官直须州县纳尽,方许还职。 【(《典章》二四,户部卷一○,下户带纳者听条;《条格》卷一七。)】
诸水旱灾伤,皆随时检覆得实,作急申部。十 【拾,原文作体,据《条格》改。】 分损八以上,其税全免;损七以下,止免所损分数;收及六分者,税既全征,不须申检。虽及合免分数而时可改种者,但存堪信显迹,随宜改种,勿 【勿,《条格》作毋。】 失其时。 【(《典章》二三,户部卷九,水旱灾伤随时检覆条;《条格》卷一七。)】
诸差科 【原文无诸字,据《条格》补。差科,《条格》作科差。】 ,皆用印押公文,其口传言语科敛者,不得应副 【副,《条格》作付。】 。违者,所取虽公,并须治罪。 【(《典章》三,圣政卷二,均赋役类;《条格》卷一七。)】
诸和雇脚力,皆尽行车之家,少则听于其余近上有车户内和雇。仍须置簿轮转立 【立,《条格》作有。】 法,无致司吏、里正、公使人等那攒作弊。 【(《典章》二六,户部卷一二,脚价类;《条格》卷一七。)】
诸年例支持对象,用时有缓急,备时有难易。其当该官吏,凡合置备之数,各须以时点校,预为举呈,毋得急阙,公私不便。 【(《典章》二六,户部卷一二,和买类。)】
诸和买物,须验出产停蓄去处,分俵均买。其官吏不能先以贱直拘收,掯勒人户,多添价钱,转买送纳。违者,痛行断罪,计其余价,依数追还。 【(《典章》二六,户部卷一二,和买类。)】
诸和买,须于收物处榜示见买物色、各该价钱 【钱,沈刻本作钞。】 。物既到官,钞即给主。仍须正官监临置簿,凡收物支价,开写某人纳到某物多少,支讫价钱若干,就令物主于上画字。其监临之官仍以印牌关防,以备检勘。 【(《典章》二六,户部卷一二,和买类。)】
诸街市货物,皆令行人每月一平其直。其比前申有甚增减者,各须称说增减缘由,自司县申府州,由本路申户部,并要体度是实,保结申报。凡年例必于本处和买之物,如遇物多价少,可以趁贱收买者,即具其直,另状飞申。 【(《典章》二六,户部卷一二,物价类。)】
○六、课 程 【(十条)】
诸院务课程,当该上司常须设法关防,每月体度。若课额轻省而所增分数不及者,随即穷问,仍委廉干正官监办。行省、户部,凡在所属路分,每季通行比较,须要尽实到官,不致欺隐。 【(《典章》二二,户部卷八,课程类。)】
诸茶盐课程,已有成法。其行省、户部检会元降例条,凡近年官吏违犯禁条、营谋私利、侵损官课、阻碍商人者,逐一出榜,严行禁治。仍须选差廉干人员不时暗行体察,务要茶盐通行,公私便利。 【(《典章》二二,户部卷八,课程类。)】
诸场盐袋,皆判官监装,须要觔重均平,无有余欠,运使以下,分转检较。仍于袋上书写监装检较职位姓名,以千字文为号,如法编垛。凡遇商客支请,验其先后,从上给付。行省、户部差官不测体验,但有答带余盐,或克除觔重,及支给失次、刁蹬盐商者,随即追问是实,各依所犯轻重理罪。仍听察官纠弹。 【(《典章》二二,户部卷八,课程类。)】
诸灶户中盐到场,皆须随时两平收纳,不得留难。其合给工本,运官一员监临给付。若盐司官吏因而有所克减、或以他物移易准折者,计其多少论罪,仍勒陪偿。每给工本时,肃政廉访司差人暗行体察。 【(《典章》二二,户部卷八,课程类。)】
诸场积垛未桩盐数,须于高阜水潦不能侵犯去处,如法安置,仍委运官时至点检。若积垛不如法、防备不尽心以致损败者,并勒陪偿。 【(《典章》二二,户部卷八,课程类。)】
诸院务官,大者不过三员,其攒拦合干人等,依验所办课额斟酌存设,多者罢去,无使冗滥,侵削百姓,盗食官钱。 【(《典章》二二,户部卷八,课程类。)】
诸转运司并提点官吏,凡于管下院务取借钱物者,以盗论。与者,其罪同。即应税之物,不经依例抽分,使讫税印者,亦如之。 【(《典章》二二,户部卷八,课程类。)】
诸盐司,凡承告报私盐,皆须指定煎藏处所详审明白,计会所在官司同共搜捉。非承告报,其巡盐人员止许依例用心巡捕,不得妄入人家搜捉。 【(《典章》二二,户部卷八,课程类。)】
诸捉获私盐酒曲,取问是实,依条追没。其所犯情由,并追到钱物,皆须明立案验,另附文历,每月开申合属上司。 【(《典章》二二,户部卷八,课程类。)】
诸盐法,并须见钱卖引,必价钞入库,盐袋出场,方始结课。其运司官,如每事尽心,能使盐额有余、官吏守法、商贾通便、课程增多者,闻奏升赏。 【(《典章》二二,户部卷八,课程类。)】
○七、仓 库 【(十二条)】
诸出纳之法,须仓库官面视称量检数,自 【自,《条格》误作目。】 提举、监支纳以下,攒典合干人以上,皆得互相觉察,有盗诈违法者,陈首到官,量事理赏。其有侵盗钱粮并滥伪之物,若犯人逃亡,及虽在无财可追者,并勒同界官典、司库、司仓人等一体均陪。 【(《典章》二一,户部卷七,仓库类;《条格》卷一四。)】
诸支纳钱粮一切官物,勘合已到仓库,应纳者经十日不纳,应支者经一月不支,并须申报元发勘合官司,随即理会。其物已到仓库未得勘合者亦如之。 【(《典章》二一,户部卷七,仓库类;《条格》卷一四。)】
诸官物出给,先尽远年。其见在数多,用处数少,不堪久贮者,速申当该上司作急支发,毋致损败。违者究治。 【(《典章》二一,户部卷七,仓库类;《条格》卷一四。)】
诸行用库,凡遇诸 【诸,原文无,据《条格》补,参见《元典章》新集户部,提调钞法条。】
人以昏钞易换料钞,皆须库官监视司库对倒,钞人眼同辨验检数。如不系接补挑剜伪钞,当面用讫退印,昏钞入库,料钞付主。当该上司委官时至检校,违者究治。 【(《典章》二○,户部卷六,昏钞类;《条格》卷一四。)】
诸路收受差发,自开库日为始,本路正官一员轮番检察,并要两平收受,随时出给官户朱钞,无使刁蹬停留人难。诸州置库去处并同。 【(《典章》二一,户部卷七,仓库类;《条格》卷一四。)】
诸仓收受米粮,并要干圆洁净。当该上司各取其样,验同封记,一付本仓收掌,一于 【于,《条格》作为。】 当司存留。仍须正官时至检校,其收支但与元样不同,随即究治。 【应攒运者,比验样料相同装发。其至下卸,亦验样料相同交收。】 【(《典章》二一,户部卷七,仓库类;《条格》卷一四。)】
诸库藏并八作司所收物内,其有名数而无用者,开申合干部分,勘验是实,委官检估出卖。无人买者,量宜支遣,不致损败。 【(《典章》二一,户部卷七,仓库类;《条格》卷一四。)】
诸仓库钱物,监临官吏取借侵使者,以盗论;与者,其罪同。若物不到官而虚给朱钞者,亦如之。仍于仓库门首出榜,常川禁治。 【(《典章》二一,户部卷七,仓库类;《条格》卷一四。)】
诸仓库赤历单状,当该上司月一查照。但开 【开,《条格》误作闹。】 附不明,收支有差,随事 【事,沈刻本作时。】 究问。 【(《典章》二一,户部卷七,仓库类;《条格》卷一四。)】
诸仓库局院疏漏,速申修理。霖雨不止,常须检视,随宜备御,不致官物损坏。若收贮不如法,防备不尽心,曝晒不以时,致有损败者,各以其事轻重论罪。所坏之物,仍勒陪偿。 【(《典章》二一,户部卷七,仓库类;《条格》卷一四。)】
诸仓库局院,凡关防搜检巡宿禁治事理,其当该上司正官每月分轮点视,常须谨严,无 【无,《条格》作毋。】 致弛废。 【(《典章》二一,户部卷七,仓库类;《条格》卷一四。)】
诸仓库官新旧交代,在都本管上司委官监视,在外各路正官监视, 【直属省部州府亦同。】 沿河仓分漕运司官监视。凡应干收支 【收支,《条格》作支收。】 文凭,合有见在官物,皆须照算交点明白,别无短少滥伪之数。旧官具数关发,新官验数收管,仍须同署申报合属上司照会。既给交关之后,若有短少滥伪之物,并于新官名下追理。 【(《典章》二一,户部卷七,仓库类;《条格》卷一四。)】
○八、造 作 【(十一条)】
诸营造,皆须视其时月,计其工程,日验月考,毋使有废。惟夫匠疾病 【疾病,《条格》作病疾。】 、雨雪妨工者除之。其监造官仍须置簿常切拘检,当该上司时至点校,不致虚延月日 【月日,《条格》作日月。】 ,久占夫工。 【(《典章》五八,工部卷一,造作类;《条格》卷三。)】
诸造作物料,须选信实通晓造作人员,审较 【较,《条格》作校。】 相应,方许申索。当该官司体覆者亦如之。有冒破不实,计其多少为罪,已入己者验数追偿。 【(《典章》五八,工部卷一,造作类;《条格》卷三○。)】
诸造作官物,工毕之日,其元给物料虽经覆实而但有所余者,须限十日呈解纳 【纳,《条格》作还。】 官。限外不纳者,从隐盗官钱法科。 【(《典章》五八,工部卷一,造作类;《条格》卷三○。)】
诸局分课定合造物色,不许輙自变移。有上位处分改造者,即以见造生活比算元关物料,少则从实关拨,多则依数还官。 【(《典章》五八,工部卷一,造作类;《条格》卷三○。)】
诸局分造作,局官每日躬亲遍历巡视,工部每月委官点检,务要造作如法,工程不亏。违者随即究治。其在外局分,本路正官依上提点,每季各具工程次第,申宣慰司,移关工部照会。工部通行比较,季一呈省,比及年终,俱要了毕,毋致亏欠。行省管下局分准此。 【(《典章》五八,工部卷一,造作类;《条格》卷三○。)】
诸营建官舍,其所委监造人员皆须躬亲指画,必要每事如法,一切完牢。若岁月不多,未应损坏而有损坏者,并将监造人员、当该工匠检举究治。 【(《典章》五八,工部卷一,造作类;《条格》卷三○。)】
诸官司器物损坏不堪修理者,差官相验是实,方许易换。若已给新物,其故物十日以里即须还官,发下合属随宜备用。不堪作数者,赴官呈验,不须开写名色,虚挂文籍。 【铜铁之器作铜铁收,竹木之器作 【柴,原文作以,据《条格》改。】 柴薪用。】 【(《典章》五八,工部卷一,造作类;《条格》卷三○。)】
诸造作支破钱物,工毕之日,其亲临总司即须拘集当该官吏一一照算完备,本司检勘无差,合除破者依例开申除破,合还官者从实解纳还官,毋使隔越岁时,致难理算。 【(《典章》五八,工部卷一,造作者;《条格》卷三○。)】
诸营造合用诸物,先尽官有见在,其不足之数,有可代支而价不亏官者,申禀折支。 【(《典章》五八,工部卷一,造作类;《条格》卷三○。)】
诸随路如遇横造军器诸物,其一切所须,必要明立案验,选差好人,置簿掌管。工毕之日,随即照算元收、已支、见在数目,本路正官体校是实,开申合干部分照会。 【(《典章》五八,工部卷一,造作类;《条格》卷三○。)】
诸随路每年该值水害,凡可疏通闭塞修完去处,当该上司须于农隙之时,委官预为踏视,相其地宜,料其工物。若役人数少,不动官钱,听差近民随即修理。必支钱动众者,速申合属上司,比至来年春作之前,并工须要了毕。其 【其,原文无,据《条格》改。】 余修作应动民力者,准此 【《条格》准前多一亦字。】 。其事须急差,不拘此例。 【(《典章》五八,工部卷一,造作类;《条格》卷三○。)】
○九、防 盗 【(六条)】
诸管军官职当镇守,其要盗贼不生;管民官职当抚治,其要安静不扰。今后行省行院,凡于所属,若管民官抚治不到,以致百姓逃亡,管军官镇守不严,以致盗贼滋盛,即须审其所由,依则究治。 【(《典章》五一,刑部卷一三,防盗类;《条格》卷一九。)】
诸行院到任,取会所管地分见有草贼起数,相其事宜,严谕 【谕,原文作论,据《条格》改。】 诸处军官,各使镇守有法,招捕得宜,期于盗息而已。仍将见有起数,先行报院,今后每季具已未招捕起数,并有无续生贼人,咨院呈省。 【(《典章》五一,刑部卷一三,防盗类;《条格》卷一九。)】
诸盗贼相聚,初非同心,或被吓从,或为诳诱。其行省行院,常须多出文榜,许令自相首捕。若始谋未行,随即告发,或已相结聚,能自捕获者,量其事功理赏。 【(《典章》五一,刑部卷一三,盗贼许相首捕条;《条格》卷一九。)】
诸盗贼生发,当该地分人等速报应捕官司,随即追捕。如必当会合邻境者,承报官司即须应期而至,并力捕逐,勿以彼疆此界为限。违者究治。 【(《典章》五一,刑部卷一三,捕盗勿以疆界条;《条格》卷一九。)】
诸草贼招捕既平之后,仍须区处得宜,防备周密,严责合干官司,常令用心,毋致疏失 【毋致疏失,《条格》作无致疏慢。】 。 【(《典章》五一,刑部卷一三,防盗类;《条格》卷一九。)】
诸捕盗官如能巡警尽心,使境内盗息者,为上;虽有失过起数,而限内全获者,为次;其因失盗累经责罚,未获数多者,为下。到选之日,考其 【其,《条格》作以。】 实迹,定其升降。即目 【《条格》及《元典章》五一,捕盗官到选考迹条,均脱目字。】 南方见有草 【草,《条格》作盗。】 贼去处,若平治有法,使盗清民安者,另议闻奏升擢。 【(《典章》一一,吏部卷五,捕盗官给由例条;《条格》卷一九。参见《典章》五一,刑部卷一三,捕盗官到选考迹条。)】
○十、察 狱 【(九条)】
诸杖罪,五十七以下,司、县断决 【《元典章》四,司前有并听二字。】 ;八十七 【《元典章》四,七后有下字。】 以下,散府、州、军断决;一百七下以下,宣慰司、总管府断决;配流、死罪,依例勘审完备,申关刑部待报,申扎鲁火赤者亦同。 【(《典章》三九,刑部卷一,罪名府县断隶条。参见《典章》四,朝纲卷一,省部减繁格例条;《典章》四○,刑部卷二,诸衙门杖数笞杖等第条;《典章》新集刑部,推官不许独员遍历断囚条。)】
诸所在重刑,皆当该官司公厅圆座,取讫服辨,移牒肃政廉访司,审覆无冤,结案待报。若犯人翻异,家属称冤,听牒本路移推。其贼验已明及不能指论抑屈情由者,不在移推之例。 【(《典章》四○,刑部卷二,犯人翻异移推条。)】
诸见禁罪囚,各处正官每月分轮检视,凡禁系不廉、淹滞不决、病患不治、并合给囚粮依时不给者,并须随事究问。肃政廉访司官所在之处,依上审察。其在都罪囚,中书刑部、御史台、扎鲁火赤各须委官季一审理,冤者辨明,迟者催问,轻者断遣,不致冤滞。 【(《典章》四○,刑部卷二,审察不致寃滞条。参见《典章》新集刑部,巡尉司囚月申条。)】
诸鞫问罪囚,必先参照元发事头,详审本人词理,研穷合用证佐,追究可信显迹。若或事情疑似,赃仗已明,而隐讳不招,须与连职官员,立案同署,依法拷问。其告指不明、无证验可据者,先须以理推寻,不得輙加拷掠。 【(《典章》四○,刑部卷二,鞫囚以理推寻条。参见《典章》四○。刑部卷二,禁治游街等刑条;《典章》四○,刑部卷二,不得法外枉勘条。)】
诸狱讼,原告明白,易为穷治,其当该官司凡受词状,即须仔细详审。若指陈不明、及无证验者,省会别具的实文状,以凭勾问。其所告事重、急应掩捕者,不拘此例。 【(《典章》五三,刑部卷一五,听讼类。)】
诸民讼之繁,婚田为甚。其各处官司,凡媒人,各使通晓不应成婚之例;牙人,使知买卖田宅违法之例;写词状人,使知应告不应告言之例。仍取管不违甘结文状,以塞起讼之源。 【(《典章》五三,刑部卷一五,听讼类。)】
诸词讼,若证验无疑,断例明白,而官吏看循、故有枉错者,虽事已改正,其元断情由,仍须究治。 【(《典章》五三,刑部卷一五,听讼类。)】
诸系囚听讼事理,当该官司自始初勾问,及中间施行,至末后归结,另置簿朱销。其肃政廉访司专以照刷,无致淹滞。 【(《典章》五三,刑部卷一五,听讼类。)】
●至元杂令
说明:此件辑自日本元禄十二年(一六九九)翻刻元泰定二年(一三二五)本《事林广记》壬集卷之一。这种本子《事林广记》的各集标题的全称并不一致,壬集称《重刊群书类要事林广记》。《至元杂令》仅见于这个本子,是相当珍贵的史料,尽管其中部分内容又见于该书至顺刻本及他处。就其标题与内容看,此件与至顺刻本所载《大元通制(节文)》有很大差别,与现存《通制条格》杂令及《至元新格》条文也显然不同。题称《至元杂令》,也不可能辑自泰定年间以前已经编成的《元典章》。今据原文辑录,并加标点。原文字角附加的日文假名,一概删去。凡可与《大元通制(节文)》对校并见显误者,改正出校。个别文字不通之处,保持原貌,以待考证。
诸色回避
官民仪礼
品官车制
吉凶权宜
官员服色
吏员书袋
私家车服
禁宰孕畜
寺庙
权豪违碍
论诉期务
典质财物
卑幼交易
质债折庸
典雇身役
民俗杂禁
孝悌赏劝
周岁节假日
日月蚀六条
禁断红门
官民坟地
品官葬仪
笞杖则例
诸杖大小则例
各路散府诸州司县分决杖罪例
军官馆谷
○诸色回避
诸人姓名与古王及周公、孔子同者,并合回避。若同音及复名单犯或单名复犯者,不在此限。进士人名祖犯孔子名,并合回避。
诸人名字不得犯官称及龙字,其书简内亦不得用万福字。诸军民 【民,原文作名,据《大元通制(节文)》改。】 公吏遇职官,须用下马回避。
诸行路街巷,贱避贵,少避老,轻避重,来避去。
○官民仪礼
诸公筵不得令妇女及无官人预坐。
诸臣庶私礼并用本朝拜礼。 【妇女亦同。】
诸庶人茶酒器并不得用纯金,即官民器物仍不得用金铜沙埿。
○品官车制
诸车者,一品官听 【听,原文作厅,据文义径改。】 用银螭头,二品三品不得施银,准凉棚柱竿月板许用银狮头,四品五品狮头,六品以下云头,庶人平佩。
○吉凶权宜
诸祖父母父母患重及在囹圄者,不得婚嫁。若祖父母父母有命以成礼者,听,即不得作宴会。
○官员服色
诸公服色,文资官五品以上紫,六品七品绯,八品九品绿。武官并紫。带望太子用玉佩、玉双鱼袋。亲王用玉佩、玉鱼。文官一品亦用玉,二 【二,原文作三,据《大元通制(节文)》改。】 品用通犀,三品四品用金荔枝或御仙花,五品红鞓乌犀并佩金鱼,服绯者红鞓乌犀佩银鱼,服绿者皂鞓乌犀佩银鱼,服绿者皂鞓乌犀。武官一品二品与文官同,三品四品用金,五品六品七品红鞓乌犀,八品以下并皂鞓乌犀,皆不佩鱼。应坊官服色并与文官同,唯不佩鱼。
○吏员书袋
诸吏员并县书袋, 【公私同。】 省令译史等并紫纻丝为之,宗正府六部令泽皮 【泽皮,疑系译史之讹。】 充军司书泽皮 【泽皮,疑系译史之讹。】 ,按察司书皮 【皮,疑当作吏。】 以狸皮为之,随朝吏员及外路吏泽 【泽,疑当作译。】 人之类,以赤随之。 【各长七寸、阔二寸、厚半寸。】 违者并委所司纠察。
○私家车服
诸私家不得用纯黄纯红帐幕。若经宣赐銮舆服御,舆日月云肩龙凤文、红黄服、玉鞘眼,皆须更改, 【龙去一角、鞘一眼之类。】 即服用物上亦不得近似龙,违者没官。
○禁宰孕畜
诸杂畜有孕皆不得杀。 【猪羊亦同。】 其野物春月含羔时分,亦不得采捕。若有误杀含羔窠羊者,于尚良义改。其外路令所在官司陈首。
○寺庙
诸人不得入寺观、庙宇、馆驿及官民宅院内采捕。即寺观内并禁宰杀。凡采捕之具亦不得将入。
诸国忌日,公私皆断宰杀。
诸称呼天子为即主者,并行禁断。其人于亲王公主亦不称奴婢。
○权豪违碍
诸权豪势要及职官、司吏、坊里正、弓手,于部内皆不得结揽递牛,及诸般违者,价钱并没官。其监临亦不得还家属人力奴婢等,在部内兴贩及沽卖,违者利亦没官。即官吏军员并不得于所属克买军人衣资钱粮。 【违者并不追物。】
○论诉期务
诸论诉田宅、婚姻、良贱、家财、债负,起自十月一日官司受理,至二月尽断毕,三月一日住接词状。其事关人众不能结绝者,听附簿入务,候务开日举行。若有文案及又相侵夺并于田农人户者,随时受理决断。
○典质财物
诸以财物出举者,每月取利不得过三分,积日虽多,不得过一倍,亦不得回利为利本,及立倍契。若欠户全逃,保人自用代偿。
诸以财物典质者,并给帖子,每月取利不得过三分,经三周年不赎,要出卖,许。或亡失者,收赎日于元典物钱上别偿两倍,虽有利息,不在准折之限。
○卑幼交易
诸有尊长,而卑幼不得典卖田宅人口。其尊长出外,若遇阙乏,须合典卖, 【疾病官事之类】 于所属陈告,验实给据,即听交易。违者,田宅人口各还主,债并不追。若卑幼背尊长、奴婢背主及宫户监 【宫户监,疑当作官户监户,参见下文「典雇身役」条。】 ,不得作债,知而与者,债并不追。财主不知,保人代偿,无保者亦不追。若从征代及在他应当差役,实有关用,听所属官司告结文凭。
○质债折庸
诸负债贫无以备,同家眷折庸,其射粮军于衣粮内克半准还,家眷不在抑折庸之例。若良人质债折庸身死者,其债并免征理。若元质数口内有身死者,除一分之数。 【输课亦同。】
○典雇身役
诸良人典雇身不得过五年。若限内重立文约增加年月者,价钱不追,仍听出离。或依元立年限准克已役月日转典雇者,听。其典身限满无可赎者,折庸出离。或典数口内有身死者,除其死者一分之价即典。奴婢不在折庸之例,内有身死者,收赎日并出元价。其官户及奴婢并不得典雇良人,亦不得典雇监户官户,违者元价不追。
○民俗杂禁
诸民间祈赛迎引,皆不得用龙凤旗帜、兵仗及清江黄明金衣物。
诸禾未熟,不得刈卖,其饲畜产杂禾,不在禁限。
诸长官不得令有官人执辔,及于市廛行次,马下献酒。
诸品官明金,宗室及外戚甚品命妇衣服用明金,依使品官之官妇女唯首冠、霞帔、领袖、系腰用明金,衣服用金条压绣,余并禁。经宣赐衣神佛者,不在此限。
○孝悌赏劝
诸割服 【服,疑当作股。】 孝悌,为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姑嫜及舅姑割股, 【奴婢为本主同。】 并委所属由覆朝廷,官支绢五疋、羊两头、田一顷,以劝孝悌。
○周岁节假日
春节仪万春节,三月十三日为始三日。元日假三日。 【前后各一日。】 寒食假五日。 【一百五日前日为限。】 冬至。 立春。 重五。 立秋。 重九。 【旬假期余即日不在此。】
○日月蚀六条
初一日 初八日 十四日
十六日 二十三日 二十九日
已上六日如遇日月蚀,并不杀生,禁酒乐断屠。
○禁断红门
除寺观五岳四渎孔子庙许红门外,余并禁断。
○官民坟地
一品,四面各三百步。 二品,二百五十步。
三品,二百步。 四品五品,一百五十步。
六品下,一百步。
庶人及寺观各三十步。
若地内安坑 【坑,原文作抗,据《大元通制(节文)》改。】 坟茔,并免税赋。
○品官葬仪
一品 【以上】 石人四事,石柱二事,石虎二事,石羊二事。
三品 【以上】 石人二事,石柱二事,石虎二事,石羊二事。
五品 【以上】 石人二事,石虎二事,石羊二事。
○笞杖则例
五刑总序曰:昔唐太宗除鞭背刑,更以笞杖徒流绞,然罪轻者笞一十,笞乃夏楚。今我大元圣聪 【聪,原文作总,据文义径改。】 又减轻笞七下,且易楚用柳,可见爱民如子也。
笞罪 一十 决七下 二十至三十 决十七下
四十至五十 决二十七下
杖罪 六十至七十 决三十七下 八十至九十 决四十七下
一百 决五十七下
徒罪 一年一年半 决六十七下 二年二年半 决七十七下
三年 决八十七下 四年 决九十七下
五年 决一百七下 右徒罪止五年
绞罪至死
○诸杖大小则例
皇帝圣旨谕中书省:
一京府州郡见设司狱官,仰各常切录问罪囚,若有淹延枉禁,随即申报所属。其笞杖,大头径二分七厘,小头径一分七厘。杖,大头径三分二厘,小头径二分二厘。讯囚杖,大头径四分五厘,小头径三分五厘。皆削去节目,长三尺五寸,不得以诸物觔胶装钉。决杖者,并用小头。仰所在官司常切检校,不如法者,随即究治更改。
右仰准此。
中统五年八月 日
附旧例
诸决罚不如法者,笞三十。以故致死者,徒一年。即杖麄细长短依法者,罪各如之。
○各路散府诸州司县分决杖罪例
皇帝圣旨里中书兵刑部承奉中书省札付 【云云,】 都省议得:犯罪之人,五十七以下,令司县断决;八十七以下,令散府州郡断决,一百七以下,各路总管府断遣。如县直隶总府者,五十七以上罪,各解府归断。外据重刑,依例归勘完备,引审是实,行移按察司审录无寃结案,申部待报。外合下仰照验遍行,合属依上施行。
至元十二年二月 日
○军官馆谷
皇帝圣旨里中书户部承奉中书省札付,先据枢密院呈为总管四万户札刺申,有河南府并州县官司明出文榜,将出军万户千户百户军马经过处旧例合得祗应,一体不行应副,委实生受。为此,照得先有都元帅阿术为万户千户百户军马出征,除请讫米粮入界食用外,比及到边界回程至奥鲁,合用羊酒饮食等物,传奉圣旨「经过处索唤者,休多索要。剩下的都与者。若不与时,写将名字来者。钦此。」札付枢密院拟定申呈去来,回呈斟酌定阿术鲁 【鲁,据上下文当作都。】 元帅等及万户千户与下次勾当人,如是出征往回聚会宿顿经过去处,每日羊酒等物,还营住支事,省府除依准拟到阿剌罕万户、怀都万户及千户百户人等分例,并牌子头散行军人依例支行粮外,议得也速[歹] 【歹,据下文补。】 儿元帅拟合于阿术元帅照依定去分例,一体支请。除外合下仰照验省札内事理,依上施行。
阿术都元帅、也速歹儿都元帅:
宿顿处
羊一口重四十五斤 酒四十升 面二十五斤
米四斗 酪二百文 盐柴等钞三百文
经过处解渴
酒二十升 做粥米二斗
盐柴等钞三百文
阿 【阿,据上文补。】 剌罕万户、怀都万户、万户府每府头目官员:
宿顿处
羊一口重三十斤 酒三十斤 面二十斤
米三斗 酪一百文 盐柴等钞二百文
经过处解渴
酒一十升 粥米一斗五升
盐柴等钞二百文
千户
宿顿处
羊半口重十五斤 酒十五升 面一十五斤
米一十五升 酪五十文 盐柴等钞一百文
经过处解渴
酒十斤 粥米一斗 盐柴钞一百文
百户
宿顿处
羊肉五斤 盐柴钞一百文
面五斤 米五升
经过处解渴
酒五升 粥米五升
牌子头散行军人依例支给请行粮。
●大德典章遗文
说明:此件录自《永乐大典》卷七三八五与卷一五九五○。《大德典章》的遗文仅见于此。据考证,《大德典章》当是《元典章》的前身,象《元典章》一样,作为元朝制度法令的大全,它包含许多元代法律的文书。大德三、四年间(一二九九、一三○○),元成宗铁穆耳曾命何荣祖编定《大德律令》。《大德典章》可能与《大德律令》有一定联系,但两者似不能等同,有如《元典章》与《大元通制》那样。而且据史文记载,《大德律令》是没有得到颁行的。尽管如此,此件可见《大德典章》之一斑,在元代法律资料中仍具有特殊的价值。所附《新降本族五服之图》等六幅均据原件覆印,其中标点系新加。
晋宁路总管府契勘本路:一父母兄长初亡,殡葬之际,彩结丧车,翠排坛面,鼓乐前导,号泣后随,无问亲疏,皆验赙礼多寡,支破布帛,少不如意,临丧争竞 【竞,原文作兢,据文义径改。】 。及追斋累七,大祥小祥,祭祀之日,遇其迎灵,必须置备酒食,邀请店铺亲朋人等,务以奢靡相尚。遂用百色华丽采段之物,纷然陈列,装锦绣梳洗影楼,金银珍翠坛面,杂以僧道,间以鼓乐,服丧之人随之于后,迎游街市以为荣街。既至作斋寺观,复用采结金桥之类。其斋食,每个有近一斤者为美斋。此皆虚费于生民,其实无益于死者。或有居丧,无异平日。似此之类,名色多端,不可殚举。苟不如此,上下为之悭吝,莫不鄙笑。风俗之坏,以至于此。不惟于被丧之家,生死之际,两无所益,又富者倾资破产,贫者负债取钱,甚者不能办给,以致丧亡不能得葬。为此,行下临汾县录事司、儒学教授,会集宿儒耆老,讲究回呈。切详此端皆由无学之人,恃其豪富,凡遇丧事,不以哀戚为念,而以奢侈为务。普破布帛,岂论亲疏。彩结轝楼,宝妆坛面,布设路祭,乱动音乐,施引灵柩,远遶正街,为孝者虽有哀容,扬扬自得。又以追斋累七食品数多为之孝道。继有一等愚民,极口称羡,殊不知葬者藏也,又不问死者于礼安否,以习染为常,其来也渐。合无今 【今,原文作分,据文义径改。】 后有丧之家管要依庶人之道,三日以里出送,不得彩结舆车神楼路祭,及不得用大乐坛面,亲者依轻重破服,疏者但助送死之资,不破孝服,■〈宀最〉可止往,由当街巷出送。至于复三头七,只合诣墓祭奠,不可设筵邀客,丧主哀哀之际,奚暇及此。其后愿作斋者,不过馂馅粉羹而已,不得用脱食油饼裹蒸之类。不惟枉费其物,即今灾余久旱,食用踊贵,治丧之家,实是生受。亲知之人,礼宜津助,又安忍以弊俗相逼破其家产哉?呈乞照详得此。总府议得:准拟。如有违犯之人,许诸人陈告到官,丧主并奢靡行礼之人,各决三十七下。
一儒学司县讲究回呈:为人子弟者,凡遇尊长不幸,须当丧服行孝。或有不知居丧礼者,腰虽绖带,辄入酒肆茶房,及行吉礼,而赴吉筵,公然饮酒食肉,习以成俗,见者恬不为怪。最其事切详此端,初由无耻之人亡其父母长上,未及卒哭,辄行吉礼。君子见之而不责,小人见之而争效。此以俗之弊及乎如此。今后应有父母长上丧服者,毋得入酒馆茶房,及行吉礼,赴吉筵。如此不惟中礼尽孝,庶使灾余之民省浮华之费。总府议得:依准所呈。如有违犯,诸 【诸下原衍一诸字,今删。】 人捉拿到官,拟断三十七下。
新降本族五服之图(缺图)
女出嫁为本族内外服图(缺图)
大德五年十月二十四日,江西行省准中书省咨,兵部呈奉省判本部呈伯颜签省言扰民不便事内一件,东平路起运诸物,元定千斤百里,中统钞一十两,草料涌贵,官支脚价不敷。自今街下顾脚,千斤百里该钞一十七两。若依街下脚价中统钞一十七两顾觅,不致扰民。曹州申,今后千斤百里,脚价例量添一倍。河南路申,如蒙照依街市,两平和顾相应。河南行省咨,河南府申,和顾脚力,元定千斤百里,山路一十二两,平川一十两。近年诸物涌贵,其得脚价不敷,合无照依自今 【今,原文作令,据文义及前文改。参见《元典章》卷二六,户部卷一二,《添支水旱脚价》。】 各路车杖实该价钱,预为支发,两平和顾,似不扰民。至元二十九年蕲黄运粮,下水千斤百里,脚钱中统钞六钱,别无上水定例。议得上水比下水增倍作一两二钱,旱脚价钱亦合比元定之上量添加五。本部议得,山路脚钱一十二两,平川一十两,虽是在先已定通例,却缘比年诸物涌贵,递运类数止循旧例,实是亏民。参详除大都至上都并五台脚价外,其余路分今后应有递运诸物水脚价钱,比附行省所拟,上水添作一两,下水止依旧例六钱,旱脚山路作一十五两,平川一十二两,于不以是何钱内随帅 【帅字疑误。《元典章》同上揭相类文字作即。】 放支相应。奉都堂钧旨,运送兵部照勘明白,议拟通例连呈。奉此。照得至元二十五年四月,本部与户部讲究定各都 【都字疑误。同上揭相类文字作路。】 应起诸物,千斤百里,平川支中统钞一十两,山路一十二两,水路六钱。又于大都路倒除水脚卷内照得,千斤百里,下水支钞七钱,上水八钱。为不见几年分定例,行据大都路备通州申,官顾水脚,于大德三年,为江西省钞本和顾到水脚价例,系蒙省委倒除官定拟到,上水八钱,下水七钱,到今依此例和顾,外据和顾水脚,即与官顾例同。旱路平川和顾脚价钱二十两,山路和顾运五台帖货,拟支钞三十六两,开申乞照验。及照得元贞二年六月,承奉中书省札付,江浙省备杭州路申,约量定拟里河千斤百里,支中统钞六钱,外江上水七钱,下水六钱,移咨本省,更为可否相应,依上施行。又照得大德四年七月二十九日,承奉中书省札付,本部呈高唐州申,递运官物,差拨百姓车牛生受。都省议得:起运官物,已有定例程限,今后各处行省应起诸物,趁河水通流分运起遣。若遇河水冻结地面,官司将紧用细物,秤盘实有斤重,官为两平和顾快便脚力,直至前路总管府交割。合该脚价,于本路不以是何系官钱内即便应付等事。除外仰遍行合属,依上施行。奉此。除遵依外,今奉前因,本部议得:递运脚力,若从诸路两平和顾,先行放支脚价,虑恐各路为无定例,冐破官钱,将来倒除,倘有争悬,各言彼处体例如此,似难关防。以此参详,除大都至上都并五台脚价外,其余路分,比附各处所拟千斤百里中统钞为则,量添旱脚山路作一十五两,平川一十二两;江南腹里河道水脚,上水作八钱,下水七钱;江黄河,上水一两,下水七钱。验实有斤重,于不以是何官钱内即便放支和顾递运相应具呈。照详得此,都省议得:除下水脚价拟依旧例六钱外,余准部拟,除外咨请照验,依上施行。
大德六年七月日,袁州路奉江西行省札付,据南康路申,准饶州路关,准信州路关,准衢州路关,照得大德五年十二月初二日,据常山水步站申,有福建闽庆南劔汀泉饶信等路起解金银段疋等项纲运从本路经过,或三扛五扛,先差长押官并库官库子管押,续后或两次三次又差库官库子人等管押,根赶元委长押官,并要站船装载。每长押官库官库子人等,依准前路文字,不问五扛之上,十扛之下,例要递运船一只,站船二只。今后起解对象,如四扛之上,十扛之下,莫若令所委人员就坐递运船只,免用站船。四扛之下,所委人就坐站船,免用递运船只。如此似望两得其便。乞照详得此,申覆通政院照详。去后,大德六年四月初四日,承奉通政院札付,该准申施行。奉此。关请依奉通政院札付事理施行。准此申,乞照验省府,仰依上施行。【(《永乐大典》卷一五九五○,叶一七下—一九上)】
●大元通制(节文)
说明:此件录自陈元靓编《事林广记》(题名全称为《新编纂图增类羣书类要事林广记》)别集卷三《刑法类》,元至顺(一三三○—一三三二)刻本的中华书局一九六三年影印本。校以同时期的西园精舍刊本,未见异文。从标题及内容看,此件当系《大元通制》节略文字。原文不协之处,据《通制条格》、《元典章》和《元史》相关文字勘正,并出校记。
五刑
狱具
取受赃贿
十恶条令 恶条令
诸条格
○五刑
笞刑 一十下决七下。 二十至三十,决一十七下。 四十至五十,决二十七下。
杖刑 六十至七十,决三十七下。 八十至九十,决四十七下。 一百,决五十七下。
徒刑 一年一年半,决六十七下。 二年二年半,决七十七下。 三年,决八十七下。
四年,决九十七下。 五年,决一百七下。
【诸犯罪人,年七十岁以上十五岁以下,及笃废残疾不任责者,每杖一下赎至元钞贰佰文。】
流刑 二千里。 二千五百里。 三千里。
死刑 绞刑。 斩刑。
○狱具
笞杖 大头径二分七厘,小头径一分七厘。
杖 大头径三分二厘,小头径二分二厘。
讯囚杖 大头径四分五厘,小头径三分五厘。
【杖皆削去节目,用荆柴条为之,各长三尺五寸,不得用觔胶诸物装钉。应决者,并用小头决之。其笞及杖者,臀受之。凡拷讯罪囚,臀腿分受。】
枷 各长五尺以上,六尺以下,阔一尺四寸以上,一尺六寸以下,厚二寸以下,一寸八分以上。皆以干木为之,长短轻重刻志其上。
死囚重廿五斤,徒囚重廿斤,杖罪十五斤。
杻械 长一尺六寸以上,二尺以下,阔三寸,厚一寸。
铁锁 长八尺以上,一丈二尺以下,镣连镮重三斤。
有司决断定例 五十七以下司县断决,八十七以下散府州郡断决,一百七以下各路总管府断决。应轻重罪囚,经廉访司审录无寃,重刑依例结案,轻罪所属决断。
○取受赃贿
枉法 一贯至十贯决四十七下,十贯至廿贯决五十七下,廿贯至五十贯决七十七下,五十贯至一百贯决八十七下,一百贯之上决一百七下 【决一百七下,原文作夹注小字,今据《元史》卷一百二《刑法志二职制上》与《元典章》卷四十六,刑部卷八,《诸赃一取受赃罪条例》改。】 。
不枉法 一贯至廿贯四十七下,廿贯以上至五十贯五十七下,五十贯以上至一百贯六十七下,一百五十贯以上至二百贯八十七下,二百贯以上至三百贯九十七下,三百贯以上一百七下 【一百七下,原文作夹注小字,今据[一]揭文字改。】 。
【已上应官吏,除受勅外,其余合准吏人科断。吏人犯赃,终身不叙。无禄之人,减一等科断。】
○十恶条令 恶条令 【恶条令三字,疑衍。】
一曰谋反 谓谋危社稷。
二曰谋大过 谓谋[毁] 【据《元史》卷一百二《刑法志一名例十恶》相应文字(《唐律疏议》、宋《刑统》同)补。】 宗庙、山陵及宫阙。
三曰谋叛 谓谋背国从伪。
四曰恶逆 谓殴 【殴,原文作欧,据[四]揭相应文字改。】 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 【据《元史》卷一百二《刑法志一名例十恶》相应文字(《唐律疏议》、宋《刑统》同)补。】 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 【据《元史》卷一百二《刑法志一名例十恶》相应文字(《唐律疏议》、宋《刑统》同)补。】 、夫之祖父母、父母。
五曰不道 谓杀一家人,及支解人,造畜蛊毒,采生厌魅者。
六曰大不敬 谓盗宗祀神御之物,銮舆御服;伪造御宝;合和御药,误不依本方,误封题;御造御寳,犯食禁;御幸舟车,常御之殿不牢固;指斥銮舆,情理切害,厌呪求媚而涉銮舆,及对捍制使,而无人臣之礼者 【此项与[四]揭相应文字多有出入。】 。
七曰不孝 谓告言骂詈祖父母、父母,及外祖父母 【及外祖父母,[四]揭相应文字作「及祖父母父母」。】 ,在别籍异财,奉养有阙;居父母丧,不丁忧,服内嫁娶,忘哀作乐,释服从吉;闻父母丧匿不降哀;及诈称父母、祖父母身死者。
八曰不睦 谓谋[杀及] 【据《元史》卷一百二《刑法志一名例十恶》相应文字(《唐律疏议》、宋《刑统》同)补。】 卖缌麻以上亲属殴 【殴,原文作欧,据[四]揭相应文字改。】 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亲属者。
九曰不义 谓杀本属路府州县官员及受业师傅,又吏卒杀本属官长,及闻夫丧匿不举哀,释服从吉,及改嫁它人者。
十曰内乱 谓奸小功以上亲属及父妾继母者 【及父妾继母者,[四]揭相应文字作「父祖妾及与和者」。】 。
○诸条格
词讼 诸告人罪者,明注年月,指陈实事,不得称疑。诬告者抵罪反坐。○元告人走了呵,被告人至一百日不生受那甚么?两个月尚远不见呵,或一个月或四十日不见呵,有勾当的便勾当去者。
犯奸 诸和奸,无夫妇人,七十七下;有夫妇人,决八十七下。○诸强奸,无夫妇人,决一百七下;有夫妇人,处死。妇人不坐。强奸十岁以上幼女,决一百七下,十岁以下幼女,处死。○主母受财纵妾奸,决四十七下。○夫受财,奸夫奸妇本夫各决八十七下。○翁奸男妇未成,一百七下,已成,各处死。
诸强盗 持杖伤人得财,皆处死。持杖不伤人得财,一百七下;不得财,一百七下。不持杖伤人者,处死;不伤人,为首者处死,为从一百七下。因盗行奸,同强盗伤人,断处死。
诸窃盗 盗系官物得财,十贯以下决六十七下,十贯之上决七十七下,四十贯之上决八十七下,六十贯之上九十七下,八十贯之上决一百七下,一百贯之上决一百七下出军;为从,十贯决六十七下,四十贯至三百贯者各减一等;及窝主知情分赃,减正犯贼徒一等免刺科断。各以至元钞为则。 【以至元钞为则,原文系夹注小字。】 ○盗常人财,为首得财,十贯以下六十七下,十贯之上决六十七下,四十贯以上决七十七下,六十贯以上决八十七下,八十贯以上决九十七下,一百贯至三百贯决一百七下;为从者,各减一等刺断。
掘坟 已发坟冢,开棺椁者,比强盗,残毁尸首,同伤人论。○子孙发掘祖宗坟茔,盗取财物,货卖坟地,验犯轻重断罪。移尸弃骸,不为祭祀,同恶逆结案。买地人知情,减犯人罪二等;不知情,临事详决。卖买祖坟树木,牙人要罪过。
放火 凡故烧官舍,比同强盗有人居止,无问大小财物多寡,决一百七下。○烧常人房舍,比同窃盗无人居止,损坏财物及田场积聚之物,免刺验赃,依例决断居役,仍各追所烧物价。再犯决配役满,迁徙千里之外。烧亲属房舍,同凡人论 【同凡人论,原文系夹注小字。】 。
殴 【殴,原文作欧,据文义改。参见《元典章》卷四十四,刑部卷六,《诸殴》。下殴字均同。】 詈 凡手足殴人,决二十七下。手足伤,他物伤,各决三十七下。拔发、折指齿、破骨、毁缺耳鼻一目,决六十七下。折肋、刃伤、堕胎、眇二目,决七十七下。伤折支体、瞎一目,决八十七下。毁败阴阳成笃疾,决一百七下。○殴詈亲属、弟妻、兄妻,决二十七下。詈父、后妻烧烙前妻儿女,决七十七下,离异。弟殴伤兄,八十七下。割断义男脚筋,决九十七下,追钞一十定,与养赡,令归宗。为首打伤亲兄,手成废疾,剜去二目成废疾,决一百七下。○侄打折叔脚成废疾,遇免迁徙种田。剜损亲族双目,追钞廿定,一目,追一十定,给付充养赡,徙辽阳迤东。○江南富户凌虐 【虐,原文作雪,据文义改。】 殴伤佃户,同凡人科断。○自刑谋害人,决六十七下。○故杀子孙诬赖人,决七十七下。将男女杀害图赖人,决六十七下。
人口 诱略卖人口为奴婢者,决一百七下。○诱略奴婢,决九十七下○假以乞养过房为名,引领牙保知情者,决七十七下;货卖为奴婢者,决九十七下,价钞没官,人给完聚。
聚众祈赛 立集场,唱淫词,犯人四十七下,社长、主首、邻佑人等二十七下。○鸠敛钱物,聚众妆扮,鸣锣击鼓,迎神赛社,为首正赛人五十七下,为从者四十七下,里正、主首、社长失觉察知而不首,决三十七下。○诈称神降,妄言祸福,扇惑乡民,为首者决五十七下,为从者决三十七下,社长失觉察决一十七下。妇人衣男子服神附,决五十七下。
宰杀 私宰马牛,正犯人决杖一百,仍征至元钞二十五贯,付告人充赏;两邻知而不首,决廿七下;坊里正、主首、巷长、局院军人头目有失觉察,决五十七下。见杀马牛人要讫钱物,决七十七下。
赌博 当日在场同赌人数,诸人告捉到官,犯人,决七十七下;两邻知而不首,弓手、头目人等故纵不行告捕,各决四十七下。摊场钱物没官。仍于犯人名下均征至元钞二十五两,付告人充赏。赌饮食者不坐。○无籍之徒结党设局,白日强骗人钱物,拟依窃盗首从例计赃断罪,免剌,不追倍赃。其信从诱入局被骗之人,量事轻重断罪。○撇卷贼徒即与局骗财物一体事理,拟依窃盗例计赃断配,免剌,不追倍赃,犯人门首红泥粉壁,开写过名。
婚姻 民间聘财,上户金一两、银五两、彩段六表里、杂用绢四十疋。○中户金五钱、银四两、彩段四表里、杂用绢三十匹。○下户银三两、彩段二表里、杂绢一十五匹。以男家为主,愿减者听。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或受财輙悔者,笞三十七下;更许嫁他人者,决四十七下;已成者,决五十七下。五年无故不娶者,许经官给据,别行改嫁。○蒙古色目人各依本俗。及品官另行定夺。但婚姻议立婚书文约,元议聘财,招女壻养老入舍年限,主婚系亲媒妁人等画字依礼成亲。○婚书明写聘财礼物,婚主媒人各画字,女家回书亦写受到聘财数目,嫁主媒人亦画字,仍将两下亲书背面大书合同字样,各家收执。其彝俗俚语骈俪词语朦胧,无各各画字合同婚书,争告到官,即同假伪。○同姓不得为昏○有妻更娶妻,虽会赦,犹离之。若求娶妾,明立婚书。○为婚已定,若女年十五以上,无故五年不成,或谓男女未及婚年甲或服制未阕之类,其间有故,前后年月并许之,及夫逃亡五年不还,并听离,不还聘财。○诸弃妻犯七出:一无子,二淫佚,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窃盗,六妬忌,七恶疾。而有三不去,即不得去:一经持公姑之丧,二娶时贱后富贵,三有所受无所归。若夫妻不安谐,两愿离弃者,不坐。其犯奸,不用此律。
田宅 诸典卖田宅,取问房亲邻人。典主违限不批退,决一十七下;违限不酬价,决二十七下。典卖田宅,具情由告给公据,许令成 【疑成下脱一交字。】 ,卖主买主一同赍契赴官销照□取承□推收税石。○听亲邻典主百日内收赎,限外不得争告,虽过百日,并听依价收赎。若亲邻典主在它所者,百里之外,不在由问之限。○欺昧亲邻典主故不成交,决四十七下。亲邻典主故行刁蹬,取要画字钱物,取问是实,决二十七下。○正军贴户破卖田土,许相由问。○站户典卖田土,依例许亲邻典主成交。○年幼因饥馑同祖母卖讫田土,断付卖主。○站户消乏卖讫田土,先行随地收税。○军人消乏卖地土,军官奥鲁官根底与文字货卖。
债负 诸借取钱债,每钞一两,月息三分,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利。若有已还之数,准算。如已还讫一本一息者,虽经倒换文契,并不准,使当官追毁,债主不得将少债人私下监收,拖拽人口头疋。○军官私债照依通例取息。○军官多取军人息钱,越例取息当留人口,各决三十七下。○军官将百姓枷征私债,决二十七下。○举借谷粟,依乡原例,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息。○应解典金银诸物,二周岁下架。○误典贼赃,只宜取索,不可致罪。
户绝承继 户绝女幼,官为知在,候长召嫁,继户当差。○寡妇无子,承夫分。○兄弟另籍,许令承继。○同户另居,侄许令承继。○户绝田产,同宗弟侄虽系军民另籍,许令承继。○若有户绝,别无承继之人,谓子侄弟兄之类,其田宅、浮财、人口、头疋,尽数拘收入官,召人立租承佃。所收子粒等物,通立文簿,申报上司。若抛下男女,十岁以下,付亲属可托者抚养,度其所需支给。虽有母招后夫,或携以适人者,其财产亦官为知数,如或嫁娶,或年十五,尽数给还。若母寡子幼,其母不得非理典卖田宅人口,放贱为良。若须合典卖者,经所属陈告,勘当得实,方许交易。○妇人夫亡,服阕守志者,从其所愿。若志节卓异,无可养赡,官为给粮存恤。如果家贫不能终制,不在此限。其夫亡,已有所出男女,抛下事产,可以养赡,不守妇节,輙就夫家再行招婿,破荡前夫家私,甚犯风化。今后有犯,如未终制,本妇、后夫、媒合、保见人等,比依服内成亲例,一体断罪。若已服阕者,量事轻重科决,并听离异,仍追破费前夫家业给主,元下财钱没官。
官员公服品级 诸公服,文武官同。五品以上并紫罗服,六品七品绯罗服,八品九品绿罗服。俱红鞓偏带,一品玉带,二品花犀带,三品四品荔枝金带,五品以下至九品并乌犀角带。○授省札巡检、提领案牍、都吏目、典吏、儒医学教谕、学正、学录、站务官,并檀褐罗窄袖衫,乌角束带,舒脚幞头;礼生于见设司吏内委差一员,穿茶褐罗窄袖衫,黑角束带,舒脚幞头。
官民服色 职官,一品二品三品服浑金花、金■〈衤答〉子,四品五品金袖襕,六品七品六花,八品九品四朵花。命妇服浑金、金褡子、销金并金纱答子,一品至五品首饰金珠宝玉,六品至九品许用金,惟耳环许珠玉。诸职官致仕,与见任同。解降者,依应得品级。不叙,与庶人同。○职官车舆等不用龙凤文并帐幙不用赭黄外,一品二品三品车舆间金,妆饰银螭头、绣带、青幔,鞍辔饰以金,器皿用金玉。四品五品用刺绣纱罗帐幙,车舆素狮头、绣带、青幔,鞍辔饰以银,酒器台盏用金,余用银。六品以下用素纱罗帐幙,车舆素云头、素带、青幔,台盏镀金,余用银。○庶人男女除不得用销金并赭黄,并笠帽不许用金玉,靴不得裁制花样,许服暗花纻 【纻,原文作紸,据《通制条格》卷九《衣服服色》相应文字改,见本丛刊点校本第一三六页。】 丝紬绫罗毛毳。首饰用翠毛、金钗篦一事,耳环用金珠碧甸,余并用银。酒器 【器下当脱用或许用。参见[一七]揭相应文字。】 银壶瓶、台盏、盂旋,余皆禁止。
流官封赠等第 正从一品封赠三代,爵国公,勋正上柱国、从柱国,母妻并国夫人。正从二品封赠二代,爵郡公,勋正上护军、从护军,母妻郡夫人。正从三品封赠二代,爵郡侯,勋正上轻车都尉从轻车都尉。正从四品封赠父母,爵郡伯,勋正上骑都尉、从骑都尉,母妻并封郡 【原文郡下显衍一郡字,今删。参见《元史》卷八十四《选举志四》,页二一一五。】 君。正从五品封赠父母,爵正县子,勋骁骑尉,从县男,勋飞骑尉,母妻并县君。正从六品封赠父母,父爵用散官,母恭人。正从七品父用散官,母妻并宜人。封妻者,止封正妻一人,正妻殁,继室亦止封一人。妇人因夫子得封,不许再嫁。失节妇人,不得封赠。
居官丁忧例 诸职官不奔父母丧,决四十七下,解见任,期年后降一等叙用,标附过名。○官吏不奔父丧,遇革除名不叙。诈称母亡奔丧,职官遇革不叙。官吏父母丧亡,丁忧终制,实二十七个月,方许叙仕。○官吏丁忧,籍记先令诠注。○凡居父母丧,宴饮、婚姻、作乐,皆非孝道。除蒙古色目人宜从本俗,余违治罪。
官民坟地禁限 一品,四面各三百步。二品,二百五十步。三品,二百步。四品五品,一百五十步。六品以下,一百步。庶人及寺观各三十步。若地内安坑坟茔,并免税赋。
品官葬仪 一品用石人四事,石柱二事,石虎、石羊各二事。二品三品用石人、石柱、石虎、石羊各二事。四品五品用石人、石虎、石羊各二事。
停柩不葬 皇庆元年三月,中书省刑部呈:徐胜傅陈言,江南风俗,但有亲丧,故将尸棺经年暴露,不肯埋葬,合准禁治。都省准呈。
官民仪礼 诸公筵不得令女人及无官人预坐。
诸色回避 应诸人姓名,并合回避古王、周公、孔子名讳。若同音及复名单名复犯者,不在此限。诸人犯官称及龙字,其书简内不得用万福等字,及铭旌牌上不许雕刊皇考妣字样。诸军民公吏在途遇职官,须用下马回避。诸行路街道,皆须贱避贵,少避老,轻避重,来避去。
民俗杂禁 诸民间并不得祈赛迎引土神,及用龙凤旗帜、真兵仗仪从等。○市肆不得织造货卖纰薄窄短段疋里绢盐丝药绵稀疎狭布,违犯之人,决五十七下,其物没官。止理见发之家。○行户人等不得私造斛斗秤尺,违犯之人,决五十七下。止坐见发之家。
禁断红门 除寺观、五岳、四渎、孔子庙许红门外,余并禁断。
●成宪纲要所载通制
说明:《成宪纲要》是一部元代政书,撰者与撰着年代不详。全书已佚,据钱大昕《元史艺文志》及诸家书目,原共五册四十卷。在现存《永乐大典》卷一九四二五站字下所录《成宪纲要》有关驿站的文字中,可见标明「通制」的文书十九条。这些条文或即录自《通制条格》已缺失的「站赤」部分。原文有圈点,但讹误不少。今按年月先后编次,并重行标点。
至元三年,都省议得:远方之任官员,如通水路,止令站船起发。不通水路,自备脚力,到河间、真定,照依见定铺马数目应付,一品五疋,正从二品四疋,三品、四品三疋,五品以下二疋。(十五下)
至元八年十月,工部呈:随路起运人匠所申,脚力觔重不一。本部议得:今后除人匠依例身重九十斤外,行李作伏斤重不等,拟合从公秤盘,多者不过三十斤,少者从实申报。仍令各路官吏甘结,如有冒申不实,情愿甘罪陪纳。省准。(十八下)
至元十六年,通政院呈:潭州省差来总把,为元乘铺马走陆路,逢回马强夺骑坐奔走倒死,拟令陪偿。省准。[表列:二十七下](十六上)
至元二十四年,湖广省咨:本省驿史姚朵鲁海押运面药回返,至南京不由道驰驿,却温迪空参政稍带家书衣服,经由襄阳水站还省,都省拟决罢役。(十一上)
至元二十四年,延安路同知乞歹不花于站官处借马一疋,每日赴府聚会,及于经过站官处借马搬取家小,已经得替部拟决,降先职一等叙用。[表列:三十七下](二十一下—二十二上)
元贞二年,奏准:福建、云南任回官员船只,定验品级,一品二品,车三辆;三品至五品,车二辆;六品至九品、令译史、通事、宣使人等,车一辆。及任回官员,拟令一体应付。(十六下—十七上),
大德二年七月,御史台呈:陕西台咨,云南行省有瘴毒地面,祗应依例,拟令添支茶蒜。兵部议得:云南系烟瘴炎热地面,出使人员在外,宜准所拟添拨茶蒜。省准。(三下)
大德六年,兵部呈:各处站赤馆舍铺陈什物,岁久损坏,实有不堪修理者,必须添置,或有不敷,必借于民,不无骚扰。拟令各路于逐年额定平销祗应,从长规画到息钱逐旋修置。省准。(九下)
大德六年,土番宣慰司花押进呈:马狗人曲木哥于差札上铺马九疋,刮写作一十疋,进马二十疋、改作三十疋,及多要长行马骡一十疋草料。部拟多余骡马纳官。[表列:八十七下](十上)
大德七年十一月,江浙行省宣使品从善等连名状告,本省差委驰驿管押金银等物到都交纳完备,通政院省会回程,宣使应付驴畜者,切缘从善等虽同闲慢使臣,一例应付。都堂议得:闲慢使臣给驴,本革泛滥之弊,各省宣使事毕回还听差,虽同闲慢人员,回日依例给马。(二下)
大德七年,宣政院所委伯颜帖木儿西番勾当回,为行李沉重,多起兀剌赤马一疋。都省议决。[表列:四十七下](九下—十上)
大德七年,河南省咨:出征平章差百户塔海燕只哥赴都计禀,为本省急无见在札子就赍三疋铺马,圣旨一道,差札上止起马二匹,本官却令从人杜千奴多骑铺马一匹,部拟各决杜千奴系从人,量拟免罪。[表列:六十七下](九下—十下)
大德七年十一月,都省议得:使臣除军情急务外,不得走骤,日行不过三站,宿顿处,于起马关文上明白该写某站起程至第三站止宿。如违,站官宣使各断。再犯罪役。[表列:二十七下](二十一下—二十二上)
大德八年,中书省照得各处行省不 【不,原文作下,据文义改。】 依都省无行,往往滥给铺马,云南四川尤甚。中间多是任满得代无禄之人,或因起纳诸物,或指计禀公事为名,驸马赴都因而别行求仕,直至得除驰驿回还,不惟虚费官司分例,实恐迤渐消乏站赤,深为不便。都省议得:今后任满得代无禄之人,不许差使赴都。如违,定将当该首领官吏究治。移咨各省,及札付御史台体察。(十上)
至大四年七月,中书省议得:各处站赤今既并入兵部管领,理宜从新整治。路府州县达鲁花赤长官,钦依提调人户、马疋、船只、车辆、铺陈、什物、馆舍等项,要一一如法。如或不测,差官点视,但有不完,定是取招断罪,仍于解由内开写,验事轻重黜降。(六上)
皇庆元年,刑部呈准:尚书省直省舍人泼皮,前去大同路封闭法鲁忽丁家财,追到本人立屯田起马二疋,并元赍起马三疋,圣旨不行钦纳。表列:降一等叙用 【此条后有如下文字:再差杭州等处开读诏赦,已有元赍起马三疋札子,又行索要起马二疋,多骑铺马二疋,拟决六十七下,于应得资品上。】 (九上—十上)
皇庆元年,河南省咨:扬州路脱脱禾孙裴安王良明验得,鹰房怯烈等赴都送纳鸦鹘,坐船二只,枉道前来,不行盘诘,又行应付饮食分例,倒给船马。都省议得:各决四十七下,罪遇原免。(十一上)
皇庆二年十二月岭北省咨:往来使臣官员,通政院兵部凡给别里哥文字,俱于沿路脱脱禾孙处纳讫,致使往来和宁。本省无凭,可照从铺马分例,今后通政院兵部应给别里哥明白标写,直至和宁缴纳,庶革情弊。兵部议得:宜准行省所拟,今后通政院兵部,应给别里 【里,据前文补。】 哥。(九下)
延佑二年二月二十四日,宣政院奏准:但凡西番地面里,不拣什么勾当里去的使臣每,从京兆府、临洮府将青碧甸子、铜器、碗碟、靴只等物,铺马上做买卖,多要铺马,冗滥行有。如今似那般行的,交京兆府、临洮府泥河根底有的脱脱禾孙提调者,若寻出做买卖的物来呵,使臣每根底要了罪过,物交没官。(二十三下)
●大元通制条例纲目后序
吴 澄
孟子曰:「徒善不足以为政。」言治天下不可以无法也。法者,政之在方策,传之于后世,为盛宪,为旧章者也。古圣人治天下之法,商以前弗可考已。经制大备于周,而惟《周官》六典犹可见。六者又亡其一,五者虽存,特其大纲耳。当时必别细目,而不传于今也。姑以《春官》、《秋官》言之,《礼典》必有三百之经,《刑典》自有三千之属,况《礼典》威仪纤悉乎三百经之外,上下比罪贯穿乎三千属之中,其活博为何如哉!礼经三百,仅有《仪礼》十七篇内之十四礼。刑属三千,已无其书。《律》十二篇,盖其遗法。自秦以来。官府之所遵守,吏师之所授受,而各代颇有厘革者也。李唐增修,视前加密。柴周续纂,比旧尤精。所因据古律正文,所损所益或附敕令格式。敕者,时君之所裁处。令者,官府之所流布。格式者,各代之所造设也。与律相参,归于允当。宋建隆间,命官重校,号称《详定刑统》,而云《周显德律》今后不行。夫不行者,谓不行于周显德所纂之本,非谓不行历代相承古律之文也。
皇元世祖皇帝既一天下,亦如宋初之不行周律,俱 【俱,文澜阁《四库全书》本无此字。】 有旨金《泰和律》休用,然因此遂并古律俱废。中朝大官恳恳开陈,而未足以回天听圣意。盖欲因时制宜,自我作古也。仁宗皇帝克绳祖武,爰命廷臣类集累朝条画体例为一书,其纲有三:一制诏,二条格,三断例。延佑三年夏,书成。英宗皇帝善继善述,申命兵府宪台暨文臣一同审订,名其书为《大元通制》,颁降于天下。古律虽废而不用,而 【而,原文作如,据文澜阁《四库全书》本改。】 此书为皇元一代之新律矣。以古律合新书,文辞各异,意义多同。其于古律,暗用而明不用,名废而实不废。何也?制诏条格,犹昔之敕令格式也。断例之目,曰卫禁,曰职制,曰户婚,曰厩库,曰擅兴,曰贼盗,曰闘讼,曰诈伪,曰杂律,曰捕亡,曰断狱,一循古律篇题之次第而类辑,古律之必当从,虽欲违之而莫能违也。岂非暗用而明不用,名废而实不废乎?
宋儒谓律是八分书,而士之读律者亦鲜。吾郡张绍渐渍儒术,练习法律,为律吏师。《通制》未成书之时,编录诏条及省部议拟通行之例,随所掌分隶六部,题曰《大元条例纲目》,枚经朗例,采拾该徧,由初逮今垂四十载,功力勤甚。绍已自叙于前,而予嘉其可以辅《通制》之书,故又为之后叙,予以推尊,而符古律。志于究律学者,其尚概想于斯焉。 【(录自《草庐吴文正公全集》卷十九,清乾隆五十一年万氏刻本。)】
●乞续编通制
苏天爵
法者,天下之公,所以辅乎治也。律者,历代之典,所以行乎法也。故自昔国家,为治者必立一代之法,立法者必制一定之律。盖礼乐教化,固为治之本,而法制禁令,实辅治之具。故设律学以教人,置律科以试吏,其所以辅乎治者,岂不详且密欤?
我国家自太祖皇帝戡定中夏,法尚寛简,世祖皇帝混一海宇,肇立制度。列圣相承,日图政治。虽律令之未行,皆因事以立法。岁月既久,条例滋多。英宗皇帝始命中书定为《通制》,颁行多方,官吏遵守。然自延佑至今,又几二十年矣。夫人情有万状,岂一例之能拘?加以一时官曹,材识有高下之异,以致诸人罪状,议拟有轻重之殊。自以烦条碎目,与日俱增。每罚一辜,或断一事,有司引用,不能徧举。若不类编,颁示中外,诚恐远方之民,或不识而误犯,奸贪之吏,独习知而舞文。事至于斯,深为未便。宜从都省早为奏闻,精选文臣学通经术、明于治体、练达民政者,圜坐听读,定拟去取,续为《通制》,刻板颁行。中闲或有与先行《通制》参差抵梧,本末不应,悉当会同斠若画一。要在详书情犯,显言法意,通融不滞于一偏,明白可行于久远。庶几列圣之制度,合为一代之宪章。民知所避,吏有所守,刑政肃清,治化熙洽矣。 【(录自《滋溪文稿》卷二六,《适园丛书》本)】
●至正条格序
欧阳玄
至元四年戊寅三月二十六日,中书省臣言:《大元通制》为书,缵集于延佑之乙卯,颁行于至治之癸未,距今二十余年。朝廷续降诏条,法司续议格例,岁月既久,简牍滋繁。因革靡常,前后衡决,有司无所质正,往复稽留,奸吏舞文,台臣屡以为言。请择老成耆旧文学法理之臣,重新删定为宜。上乃敕中书专官典治其事,遴选枢府、宪台、大宗正、翰林集贤等官明章程习典故者,遍阅故府所藏新旧条格,杂议而圜听之,参酌比校,增损去存,务当其可。书成,为制诏百有五十,条格千有七百,断例千五十有九。至正五年冬十一月十有四日,右丞相阿鲁图、左丞相别里怯不花、平章政事铁穆尔达识、巩卜班、纳麟、伯颜、右丞相搠思监、参知政事朵儿职班等入奏,请赐其名曰《至正条格》,上曰可。既而羣臣复议曰:制诏,国之典常,尊而阁之,礼也。昔者《周官》,正月之吉,始和大宰而下各以政教治刑之法,悬之象魏,挟日而敛之,示不敢亵也。条格、断例,有司奉行之事也。甫刑云:明启刑书,胥占其所,从来远矣。我元以忠质治天下,寛厚得民心,简易定国政,临事制宜,晋叔向所谓古人议事以制之意,斯谓得之。请以制诏三本,一置宣文阁,以备圣览;一留中书,藏国史院。条格、断例,申命锓梓示万方。上是其议。于是属玄叙其首篇。玄乃拜手稽首扬言曰:人君制法,奉天而行。臣知事君,即知事天。敬君敬天,敢不敬法。《书》曰:「天命有德,五服五章哉。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易》曰:「雷电噬嗑,先王以明罚敕法。」又曰:「雷电皆至,丰,君子以折狱致刑。」二卦之象,为电为雷,所以明天威也。继自今司平之官、执法之士,当官莅政,有征是书,毋渎国宪,毋干天常。刑期无刑,实自此始,亦曰懋敬之哉! 【(录自《圭斋文集》卷七,《四部丛刊》影印明成化刊本。)】
●经世大典宪典总序
说明:元《经世大典》八九四卷,虞集主修,至顺二年(一三三一)完成,是一部「会粹国朝故实」的大政书。其中的《宪典》汇集了许多律令,是《元史刑法志》的主要依据。全书已佚,残篇可见于《永乐大典》尚存卷帙。苏天爵所编《元文类》卷四○至四二收有《经世大典序录》,今据四部丛刊影印元刊本辑入《宪典总序》,并加标点。
皇朝《宪典》之作,其篇二十有二焉,而各以其序也。法缘名兴,令自近始,故名例为法之本,卫禁居令之先。百官有司,守法以奉上,布令以御下,故职制次之。敬莫大于事神,畏莫大于知义,故祭令、学规次之。刑以弼教,威以戢暴,故军律次之。祸乱式遏,生聚易争,故户婚、食货次之。争起于无厌,无厌者好犯上,故大恶次之。恶之初稔,非淫即贪,故奸非、盗贼次之。淫贪之作,始于自欺,故诈伪次之。伪作于心,征于词气,故诉讼次之。辞穷则鬬,气暴则残,故鬬殴、杀伤次之。庶狱备矣,庶慎兴焉,示为法者。非罔民也,故禁令、杂犯次之。知禁者罪可远,触禁者罪不可逃,故捕亡次之。君子立法之制严,用法之情恕,无求民于死,宁求民于生,故恤刑、平反、赦宥又次之。至于终之以狱空,则辟以止辟之效成,刑期无刑之德至矣。此其为序如是,概而论其为书,则固五典之法书也。《治典》非宪无以明黜陟,《赋典》非宪无以吝出内,《礼典》非宪无以儆傲惰,《兵典》非宪无以律骄盈,《工典》非宪无以惩滥恶。其事散殊,其法周密,故必随事以分类,随类以表年,纲以着其约,目以致其详。初若因目以立纲,久乃从纲而知目。纲举目张,吏易遵行,民易趋避,而是书之体用庶乎其为得矣。纲之所不能该,目之所不能悉,则有附录焉。作《宪典总序》。
名例篇
卫禁篇
职制篇
祭令篇
学规篇
军律篇
户婚篇
食货篇
大恶篇
奸非篇
盗贼篇
诈伪篇
诉讼篇
鬬殴篇
杀伤篇
禁令篇
杂犯篇
捕亡篇
恤刑篇
平反篇
赦宥篇
狱空篇
附录序
○名例篇
名例者,古律旧文也。五刑、五服、十恶、八议咸在焉。政有沿革,法有变更,是数者之目,弗可改也。《传》曰:「不愆不忘,率由旧章。」作《名例篇》第一。
五刑
国初立法以来,有笞、杖、徒、流、死之制,即后世之五刑也。凡七下至五十七用笞。凡六十七至一百七用杖。徒之法,徒一年杖六十七,一年半杖七十七,二年杖八十七,二年半杖九十七,三年杖一百七,此以杖丽徒者也。盐徒、盗贼既决而又镣之,使居役也。数用七者,考之建元以前,断狱皆用成数,今匿税者笞五十,犯私盐茶者杖七十,私宰牛马者杖一百,旧法犹有存者。大德中,刑部尚书王约数上言:「国朝用刑寛恕,笞杖十减其三,故笞一十减为七。今之杖一百者,宜止九十七,不当又加十也。」议者惮于变更,其事遂寝。流则南之迁者之北,北之迁者之南,大率如是。至于死刑,有斩无绞。盖尝论之,绞斩相去不至悬绝,钧为死也,特有殊不殊之分耳。然已从降杀一等论令,斩首之降即为杖一百七籍流,犹有幸不至死之理。乌呼仁哉!
五服
昔者先王因亲立教,以道民厚,由是服制兴焉。法家者用之以定轻重,其来尚矣。然有以服论而从重者,诸杀伤奸私是也。有以服论而从轻者,诸盗同属财是也。大要不越于礼与情而已。服重则礼严,故悖礼之至,从重典。服近则情亲,故原情之至,从恕法。知斯二者,则知以服制刑之意矣。国家初得天下,服制未行。大德八年,饬中外官吏丧其亲三年。至治以来,《通制》成书,乃着五服于令。嗟夫!先王所以正伦理、明等威、辨疏戚、别嫌疑,莫大于是也。岂特为法家者设哉!
十恶
人之罪无大于十恶者矣,王法之所必诛也。故历代之律,着之首篇。国家任子之法,举人之条,皆曰不犯十恶者,始得预列。嗟夫,之二者之选,岂必其人有是恶而后绝之哉!言不犯者,意其必无也。意其必无,而犹慎之,知人之难也。
八议
八议者,先王用法忠厚之至情也,故自《周官》至于《唐律》具载之。国家待国人异色目,待世族异庶人。其有大勋劳于王室者,则固当有九死无与之赐,十世犹宥之恩欤!若夫官由制授者,必闻奏而论罪,罚从吏议者,许功过之相赎。岂非八议之遗意乎!故仍古律旧文,特着于篇,以议法之君子。
○卫禁篇
人君一身,天地民物之所寄,宗庙社稷之所托。故君门九重,出警入跸,非自卫也,所系重焉。国家肇基,淳德驭下,乘舆行幸,岁以为常。起居缉御,扈从番直,亦既周且慎矣。今上皇帝入正大统,内严管钥,外肃辇毂,侍正置府,通籍创符,其为长治久 【原文作冬,据文义径改。】 安之策,所以幸万世者。岂过计哉!敕时几,弭奸慝。作《卫禁篇》第二。
○职制篇
日月运,四时行,法度彰,百官理。至元班禄以来,常任则有省部诸院,准人则有台臣宪司。立民长伯,则总而方镇,分而郡县,以及府兵伐阅之世袭,宫邸汤沐之树建,星列而棋布焉。居积典守有官,工肆视成有官,河有防,赋有漕,驿有置,冠盖往来则有王人之衔命,岳牧之移委。受事既殊,随事为令。其间御暴而司平,则捕盗典狱专庀厥司。是故国中共守者,曰总例则揭之,化外羁縻者,用轻典则传之。于是职制备矣。呜呼,人君之遇臣下,岂务恃法哉!由夫才谞之不齐,资践之杂进,然后罪列公私,赃论多寡,而风纪之责望日益重矣。定官箴,谨侯度。作《职制篇》第三。
○祭令篇
国有大事,祀其一焉。我朝稽古,禋祀郊庙。先齐择日,集执事官朝堂读誓诫以徇,朝服再拜,听受而退。祭之日,御史二人服其廌冠以莅之外,而郡邑通祀部使者纠之如御史。于是承事者罔敢不敬。质神明,壹臣志。作《祭令篇》第四。
○学规篇
法至于学规,轻之至者也。而至重焉。太宗皇帝始为国都学规。世祖皇帝广为国子学规。今上皇帝亲为王宫学规。夫法不从吏议而出圣裁,重之至矣乎!本王化,厉士节。作《学规篇》第五。
○军律篇
国家经武,耆定四方,师律尚矣。庙算之折冲,将略之制胜,固非言之所可传者。惟夫仁义节制,并行当时,载之简书,有可征焉。缵戎功,奋武卫。作军律篇第六。
○户婚篇
井田废而廉让之道缺,争敓之俗兴。民无恒居,田无恒主,婚姻不以其时,而狱讼作矣。教化不足,然后制之以刑,而非得已也。法常兴,原人情。作《户婚篇》第七。
○食货篇
治财之道,厚民为本。民者财之府,财者民之命也。故治财者,先义而后利,教民顺,先利而后义,教民争。故治财者,先民而后国,国常富,先国而后民,国常贫。治财而有刑,所以防奸欺,制期程,非治财之本也。作《食货篇》第八。
○大恶篇
天地之道,至仁而已。国以仁固,家以仁和。故国不仁则君臣疑,家不仁则父子离。父子离,无所不至矣。君臣疑,亦无所不至矣。故《易》着履霜之戒,孟子有仁义之对,审哉!几乎去仁,恶足为国家哉!作《大恶篇》第九。
○奸非篇
王化始于闺门,故关雎之化行,则天下无犯非礼,桑间濮上之音作,则男女相奔,强暴相陵,尊卑无别,而上下失序矣。文武道在,施之则行。古者圣人以礼防民,制刑以辅其不及,后世因之。作《奸非篇》第十。
○盗贼篇
夫盗贼岂人情哉!或迫于饥寒,或驱于苛政,或訹于诱胁,出于不得已者,十常八九。至于白昼攫金于市,略人以为货,皆有司不能其政所致。使人人各得其所,乌有盗贼哉?作《盗贼篇》第十一。
○诈伪篇
霸代王而淳朴散,利胜义而诈伪生,其来亦久矣。夫孔子曰:「上好礼,则民莫敢不敬。上好义,则民莫敢不服。上好信,则民莫敢不用情。」明王道,辨义利,崇廉耻,固去诈去伪之本。然刑者,圣人有不能废也。作《诈伪篇》第十二。
○诉讼篇
《易》着讼卦,《书》称嚚讼,则虽五帝三王之世,不能无讼。人有不平,形之于讼,情也。然至于诬人以讼,谓之情,可乎?孔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夫无讼,圣人所难也。然郡县得一贤守宰,苟能行之以道,虽无讼可也。作《诉讼篇》第十三。
○鬬殴篇
古者,父母之雠不与共戴天,兄弟之雠不反兵,交游之雠不同国居。父母兄弟朋友之雠止如是。后世一言睚眦,輙起而鬬,鬬而至于伤,至于杀。其有司之政不举,风俗之日偷且薄,可见已。甚而食禄共位,比肩事主,争豪发利即攘臂相向,飞文相抵。所以令于下者,皆自上犯之,欲以化民,得乎?惩将来,监已往。作《鬬殴篇》第十四。
○杀伤篇
祸而至于杀人,极矣!然情有谋故误戏之异,而罚亦有死杖流赎之殊。研之,穷之,审之,覆之,古人所以深致慎焉者,哀民死之易而生之难也。敬之敬之,毋淫于刑哉!作《杀伤篇》第十五。
○禁令篇
戒之使避曰禁,示之使从曰令。一禁一令,各专一事,无所统该。故上自朝廷,下逮倡优走贱,莫不备列,使人知所避向而远于罪。作《禁令篇》第十六。
○杂犯篇
人之犯名义,触刑辟,不可以一途尽,不可以一类求。因其已然,制于未然。作《杂犯篇》第十七。
○捕亡篇
凡囚之在狱而亡,在流而亡,军士之临阵而亡,举家而亡,奴婢之背主而亡,凡有罪而在亡者,捕之各有律。作《捕亡篇》第十八。
○恤刑篇
不教而民从之,上也。以身教之也,教之而后从,次也。以言教之也,不教而强之从,下也。既不能以身,又不能以言,而以威迫之也。迫之而犹有弗从者焉,乃从而刑之。刑之而当罪,民固无憾,又从而虐之,苦之,诬之,抑之,饥而不为之食,寒而不为之衣,疾而不为之药。有罪无罪,同归于非命而死,不亦大可哀乎?故《书》曰:「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作《恤刑篇》第十九。
○平反篇
天下之至穷,其惟寃狱乎?干天和,伤王化,莫此为甚。故或三年而致旱,或六月而飞霜。此于定国、隽不疑之徒,日以平反为务,而子孙世食其报也。夫平反,有司之职也,宜不待赏劝而为之者。而国家慎之,重之,着于赏令。作《平反篇》第二十。
○赦宥篇
赦宥者,权事之宜,可也。列圣以来,或以初政更新,或以大礼行庆,或以救灾■〈血阝〉眚,或以怀远招携。事既不同,赦亦有异。至于释京几系囚,则或以特敕,或以佛事,有司往往以罪轻而疑者应之。然所释有数,故又有幸不幸存焉。本忠厚,示钦恤。作《赦宥篇》第二十一。
○狱空篇
《传》曰:「刑期于无刑。」又曰:「必也使无讼乎?无讼斯无刑矣。」虽圣人为政,不能不为之刑,所贵刑措而不用耳。是故狱空者,化行俗美,无讼而狱空者,上也;有司廉明,随事裁决而狱空者,次也。苟不得其上,得其次,斯亦可矣。今所纪狱空,内自京畿,外止山东、河北诸郡。天下狱空,未必止此,有司载之,弗能详也。呜呼!彼狱空者,其无刑乎?其无讼乎?使天下皆得贤,有司至此非难也。作《狱空篇》第二十二。
○附录序
《宪典》之有附录何?议法者有沿革之不伦,建言者有作辍之不一,载之则非今日之循行,削之则没一代之典故。于是,事可入例者录于前,事难徧举者附于后。至于用罚之重轻,有上下之比附;论人之淑慝,有始终之异同;善恶之彰瘅,枉直之举错,具存于是,而公论自着焉。此附录之所由作也。嗟夫!治具百端,性初一致。齐其末唯见其略,揣其本不胜其烦。有志德礼之君子,尚监于兹哉。
●大元检尸记
说明:此件录自《永乐大典》卷九一四验尸项下所载《经世大典》文字,见于一九八六年中华书局影印出版的《永乐大典》续印本。标题系辑录者依《广仓学宭丛书》所刊《经世大典》辑文的给题先例所加。考其内容,当隶于《经世大典宪典》的《杀伤篇》。全文除检尸式、尸帐式和检尸法诸则外,均不见于《元典章》、《无寃录》与《圣朝颁降新例》(参见以下有关说明)。兹整理标点,凡又见于上述诸文献者,比勘得有异文并损文义者出校。检尸法原附图两幅不清,代以《圣朝颁降新例》同则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