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十二年丁卯(一七四七)春正月癸卯(十三日),准福建商民赴台湾贩运米榖。
夏四月乙亥(十六日),谕:『大学士、九卿奏:巡察御史应否差往?两议请旨。差遣巡察官员,原以令其稽查地方事务之废施。近因按年轮派,遂均视为泛常;毫无裨益,反于地方滋扰,殊非设立巡察之本意。若不必限年更替,俟应查之时特派专员往查,尚于事务有益。盛京等处巡察官员,俱照所奏,即令撤回;每届三年,该衙门应否差员之处请旨。其台湾巡察官员应否存留之处,着交该督、抚定拟具奏;到日再降谕旨』。
丙子(十七日),命福建筹备台湾积贮事宜。
秋七月辛亥(二十三日),高山缘事降调,以永宁署福建布政使(原任直隶按察使)。
九月丁巳(三十日),以陈大受为兵部尚书,调潘思榘为福建巡抚。
——以上见乾隆朝「东华续录」卷八(原乾隆卷二十五至二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