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农》第卅。(《禁末作》附。凡五章。戈本四章,无“禁末作附”四字。)
第三章。(戈本无。)
贞观四年,太宗谓诸州考使曰:“国以人为本,人以食为命,若禾谷不登,恐由朕不躬亲所致也。故就别院种三数亩禾,时自锄其ㄗ莠,才得半亩,即苦疲乏。以此思之,劳可知矣。农夫实甚辛苦,顷闻关东及诸处,粟两钱半价,米四钱价。深虑无识之人,见米贱遂惰农自安。倘遇水旱,即受饥饿。卿等至州日,每县时遣官人就田陇间劝励,不得令有送迎。若迎送往还,多废农业,若此劝农,不如不去。”
《论刑法》第卅一(凡九章,戈本八章,无“论”字。)
第一章(戈本无)。
贞观元年诏:以犯大辟罪者,令断其右趾。因谓侍臣曰:“前代不行肉刑久矣,今断人右趾,意不忍为。”谏议王珪对曰:“古行肉刑,以为轻罪。今陛下矜死之多,故设断趾之法,损一足以全其大命,于犯者甚益矣。且见之足为惩诫。”侍中陈叔达又曰:“古之肉刑,在死刑之外,陛下于死刑之内,降从断趾,便是以生易死,足为宽法。”
第四章(自“蕴古始也”下,戈本多三十三字。)
《论赦令》第卅二(凡七章,戈本四章。)
第二章(戈本移入《慎所好篇》。)
第六章(戈本移入《俭约篇》。)
第七章(戈本移入《忠义篇》。)
《论贡献》第卅三(凡五章,戈本同。“献”作“赋”。)
按戈本此篇后有《辨兴亡》一篇,凡五章。其第一章以此本《仁义》第二章移入。第二章以此本《奢纵篇》第一章移入。第三章以此《仁义篇》第五章移入。第四章古本无。第五章以此本《奢纵篇》第二章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