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二十九

诸鸟禁第十五

《七卷食经》云:凡众鸟臭(自死),口不闭、翼不合者,食之杀人。

又云:众鸟死,足不伸者,食之伤人。

又云:凡鸟兽燔死,食之杀人。

又云:凡鸟有 毛,不可食。(毛食不泽曰 也。)

又云:凡鸟兽身毛羽有成文本者,食之杀。

又云:飞鸟投人者,不可食。必者口中喜有物,若无,拔毛放之。

又云:鸟有三足,鸡两足有四距,食杀人。

《膳夫经》云:鸟死目不可合,食杀人。

又云:诸卵有文如八字,食杀人。

又云:凡鸟卵有文食之杀人。

医心方 · 第 957 / 997 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