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器章卷第九(凡六事)

鍾  板  木魚  犍椎  磬  鼓  (附)地輿名目

(附)列祖提綱錄總目(四十二卷)

卷首

敘  緣起  凡例

祝釐

聖節啟建  正節日  聖節滿散  景命四齋  改元  登極  千秋節  受敕  奉旨  降香到  受師號并紫衣  聖主請陞座  天眷請陞座  宗藩請陞座  詔汰  詔復

報恩

聖忌  聖后忌  祈晴  祈雨  謝雨  祈雪  謝雪

報本

佛降誕  佛成道  佛涅槃  涅槃日先期率眾財

尊祖

初祖忌拈香  百丈忌  開山忌  嗣法師忌  嗣法師翁忌  掃歷代祖墖拈香  受業忌  父母忌

住持日用

上堂  晚參  小參。有結制。解制。冬夜。歲夜。對靈之別  普說。有告香。夏前。中夏。特請之異  念誦  水陸會  肅眾  訓童行  為行者普說  受法衣  病起  掩關  啟關  迎待尊宿。分引座敘謝兩種  護法至敘謝  到宗剎諸山  施主請陞座  慶生  祈嗣  飯僧  施齋田  供羅漢  放生  供法衣  供法帔  供寶葢  資冥  受煎點  通嗣書至  法眷書至  嗣法師遺書至  二親遺書至  歸省受業△受請陞座

拈衣  拈敕黃  拈護法疏  拈公帖  指法座  登座  受請  當晚小參  辭眾  頭首受請  住持引座  頭首受請借座陞座  當晚小參  借座辭眾

△入院炷香佛事

三門  佛殿  伽藍  祖堂  據室  到院上堂

△開堂祝聖佛事

拈敕黃  捧御香  拈劄付  拈公帖  拈護法疏  拈方外交疏  拈山門疏  拈諸山疏  拈三宗疏  拈宗剎疏  拈江湖疏  指法座  拈祝太上皇皇太后等香  拈祝聖香  拈護法香  拈報謝香  燒懷香  白椎後垂語  請就別剎開堂  入院後請開堂  入院日請開堂  再住入院  當晚小參  為建寺檀越陞座  管待專使  留請兩序  報謝出入  報謝回寺  白眾出隊  出隊歸  立聖像胎骨  入腹臟  開光明  聖像成  請藏經  捨經函  迎經  開經  焙經  補經  營建劈草  開基  立磉  豎柱  上樑  掛寺額  落成  鑄鑊  結竈  進火  法座成  建寶墖  上墖珠寶索  相輪  合尖  建壽墖  定基  開基  立石  開閉  請行橋并謝  開田并謝看  退院辭眾  退院再歸

△為住持遷化佛事

入龕  移龕  鎖龕  法堂掛真  舉哀  奠茶湯  大夜對靈小參  起龕  全身入墖  闍維奠茶湯  秉炬  安骨  起骨  轉骨  煅骨  靈骨入墖  撒骨  入祖堂安牌  估唱  下遺書  尊宿訃至

兩序

請西序頭首  請兩堂首座  留首座  請藏主侍者  請東序知事  請監寺  提點  請典座  請修造  請化主  發化主  請監收  舉名德兼法嗣立僧  立僧後秉命普說  秉命入室後普說  兩序進退  掛鉢時請知事  請兩序  謝西序頭首  謝兩堂首座  謝書記藏主  謝知殿侍者  謝東序知事  謝都監監院  謝維那  謝典座  謝化主  謝莊主  謝諸莊監收  謝兩序

大眾

剃髮執刀垂示  付衣垂示  度僧  付戒  辦道具  大掛搭歸堂  名勝掛搭  普請  為亡僧鎖龕  起龕  奠茶湯  住持為亡僧秉炬  起骨  煅骨  入塔  撒骨  為尼起龕  秉炬  入塔  為優婆塞起棺  秉炬  起骨  入壙撒土  點主  為優婆夷起棺  秉炬  煅骨  入塔  撒骨  點主

節臘

建楞嚴會  結制  中夏  建蘭盆會  解制  頭首四節秉拂  住持謝四節秉拂  元旦  立春  元宵  寒食  舖帳簟  端午  建青苗會  散青苗會  炙茄會  立秋  開旦過  中秋  重陽  開鑪  冬至

法器

鑄法鐘  掛法鐘  鳴法鐘  施法鐘  掛板  掛鐘板  掛木魚  製法鼓

(按此之列祖提綱一書。備錄歷代宗師法語。其名目校清規為詳。第無事儀耳。今此目後。復附其目錄者。備是書未備之事目也。此書係康熙初年。武林理安。杲翁悅和尚所輯。彼葢廣搜諸祖遺集而成。故極詳備。其凡例云。是書大要。以清規諸事為綱。列祖提綱作目。又云。諸祖俱有聖節滿散語。恐至元以前。古清規內。有此成式。不敢遽遺云云。據此。則清規本中。所遺多矣。辛得呆翁一番搜索。雖褐有法語而無作法。然因此。猶得見老祖遺規。詳細若此。顧目思義。重有賴焉。是呆翁之功也。爰備錄總目。用資觀覽。提綱又云。一以使後學。知法門有此大體。以待後來好古者補行。亮哉言矣)

凡例(十三條)

清規。自唐迄今。時相去者。千餘年。僧例有古今之殊。鄉風有南北之異。是以未能盡合時機。規之增減。行之通塞。有自來也。然今流通諸本。非失於太繁。即失於太簡。太繁。則不暇靜修。太簡。則不能治務。惟茲本。繁簡得中。儀文周備。而條理井然。便於行持。又甚合時宜。允堪垂範。  百丈至今。時代既遙。清規原本。無從考核。即今藏本。頗多後世事跡。可知百丈手訂原本。失傳久矣。然不可謂茲本中。遂無百丈乎。訂之規。但不能確指耳。其參以近代事者。係歷代知識。隨時隨地而為更易。蓋禮應從宜。變而通之。以盡利也。故曰言無古今。合理者勝。恐閱者。見有近代事。疑非百丈原本。而生輕忽。特發明於此。  清規。原本九章。今依次列卷。唯水陸一種。原在住持章內。以文太富。今分本另行。  清規名目。有古今不同者。如古稱頭首。今名首座。或號座元。古稱監寺。今名監院。以及書狀。改名書記。僧堂。改名禪堂之類。俱改其名。而不改其義。又規條中。古有而今無者。如點茶拋香之類。古無而今有者。如祖忌增百丈等。水陸增雲栖等。及不許吃煙之類。  清規流傳既久。不無以譌傳譌。如執事之執。歷考內典。無職宇者。蓋執者。執持之義。執其事而謹其行也。雖如列職之各守其職。然以執為職。終屬牽強。其他如三衣之謬。施食之舛等。茲皆更正。  集中義無不備。而文有詳略。如祝釐詳於首章。即略於四節。祈禱詳於元旦。即略於朔望之類。又於平日所常行者。即不悉載。所謂書不盡言。言不盡意。在人之善會而已。  叢林佛事雖多。不出四種。所謂止持。(即諸規戒)作持。(即諸行儀)念誦。(即轉法輪)說法。(示第一義)或唯以一事。或兼二兼三。或一事并具四種。唯在住持隨宜設施。兩序和衷共濟。古賢軌則。不難再見於今矣。  此書。自方丈以至執事。固無人不當備閱。而初學為尤要。果能熟記行持。不惟臨事無疑。又且得以束其形儀。熏其心識。現在可免放逸之咎。他日可作軌範之師。其益大矣。誠宜人奉一編。以備觀覽。  此書。三根普被。利鈍均沾。一往觀之。似文淺易明。再四參詳。寔義深難曉。粗心浮氣。於斯懵焉。茲集於義深難曉處。則以證義引申而暢明之。以便初參學者會取。  證義之作。或隨文釋題。或即事顯理。(如祀月淨頭等)或補其要義。或推廣衍說。閱者皆宜留意。  證義雖出潤手。而言多引古。良以即古證今。人易生信。故所引某人某書。必先載其名目。若斷章取義。不便錄其名目者。則佚之。非敢掠美。  集中一切文疏。似非百丈所述。故他本或有不錄者。然吾釋子。雖不當以詞藻為工。分心習學。而據事命辭。不能不期於妥適。故茲仍照原本錄出。俾用者得其現成。不復皷弄意識。亦不無小補耳。

清規。除藏本外。世鮮刻本。致鈔錄者。或無心舛誤。或任意增減。以譌傳譌。漸失本真。關係老祖遺規。叢林體制。甚非細故。潤獲此編。較之藏本。似為妥貼。而大旨則不相違背。因思有此善本。急宜流通。遂不揣謭陋。各綴一說於下。以證明之。俾閱者開卷了然。無復疑義。復請諸老宿。再三校正。乃敢刻行。倘蒙諸方知識。深體祖意。妙合時機。而教正之。則更幸甚。

百丈叢林清規元義

古杭真寂寺苾蒭 儀潤 述義

越城戒珠寺住持 妙永 校閱

將為清規證義。先明五重元義。一。人喻法為名。二。權實相須為體。三。扶律內護為宗。四。依法辦事為用。五。乳酪並用為教相。

初。人喻法為名者

(初釋人。百丈二字。人也。百丈。本山名。俗呼大雄山。在洪州龍興路。去郡治三百里。今屬南昌府。奉新縣。懷海大師。福州。長樂王氏子。〔卯〕歲落髮於西山慧照和尚。進具於衡山法朝律師。得法於江西馬祖大寂禪師。乃南嶽下二世正宗也。住此山大智壽聖禪寺。盛宏禪宗。兼崇律制。嘗以梁朝光宅寺。法雲奉詔所集僧制。未盡協用。遂重閱律藏。博約折衷。設規制範。務合時宜。又自維以身作則之義。於是每日力作。為眾標榜。有勸止者。師曰。我無德以勞人。眾阻之。遂不食。故有一日不作。一日不食之語。流播寰宇。元和九年。正月十七日寂。壽九十五歲。以元和十三年。葬於茲山。長慶元年。敕諡大智禪師。塔曰大寶勝輪。流通清規。宋大觀元年。加諡覺照。塔曰慧聚。重刊清規。元。元統三年。加諡宏宗妙行禪師。敕僧德煇重修清規。頒行叢林。昔司馬頭陀。嘗為百丈山銓記。內有法王居之。天下師表之句。師實應焉。按輿圖。百丈為山名者數處。此洪州之百丈也。又自唐以來。百丈為人名。而顯著者數人。此懷海老祖之稱百丈也。略釋人竟。)

(△次釋喻。叢林二字。喻也。叢林乃草木葺聚之義。喻僧坊為眾僧所止之處。行人棲心修道之所。能生植道芽。趣登聖果。福利羣生也。又此名義。具見經律。華嚴離世間品頌曰。菩薩妙法樹。生於直心也。信種慈悲根。智慧以為身。方便為枝幹。五度為繁密。定葉神通華。一切智為果。又法華藥草喻品。亦以卉木叢林。喻隨機受化。又律中。凡四僧已上。乃至百千。同住一處。作法辦事如水乳合。皆名叢林。推之比邱而稱苾蒭者。西域謂此草有五德。一體性柔軟。喻僧定德。折伏身心。不致麤獷故。二。引蔓傍布。喻僧慧德。傳法度人。綿延不絕故。三馨香遠聞。喻僧戒德。戒香芬芳。為眾所重故。四。能療疼痛。喻僧解脫德。能斷煩惱。毒害不起故。五。不背日光。喻僧解脫知見德。常向佛日智慧光明。解脫一切邪見邪業故。故比邱稱苾蒭也。據此木草二喻。可見為僧者。全賴修行為本。所謂住持有道德。則叢林日安。無則叢林日危。眾僧有五德。則名實皆得。無則名實盡喪。然則叢林豈易住。而苾蒭豈易稱哉。略釋喻竟。)

(△次釋法者。清規二字。法也。先約事釋。謂以澄澈潔白之模範。布於日用。而護佛教法也。又清規。即法之制度品節也。根本有部百一羯磨第十卷。佛言。且如有事。我於先來。非許非遮。若於此事順不清淨。違清淨者。此是不淨。即不應行。若事順清淨。違不清淨者。此即是淨。應可順行。四分律云。是佛所制者不應卻。非佛所制者不應制。凡此皆清規之義。百丈重集之意也。又梵網經云。請僧福田求願之時。應入僧坊。問知事人。今欲請僧求願。知事報言。次第請者。即得十方賢聖僧云云。註曰。僧坊。即叢林也。知事人。即執事也。應次第請。即清規也。又四分戒本。第十尼薩耆波逸提云。大德。今為汝故。送是衣價。受取。是比邱應語彼使如是言。我不應受此衣價。我若須衣。合時清淨當受。彼使語比邱言。大德。有執事人否。須衣比邱。應語言有。若僧伽藍民。若優婆塞。此是比邱執事人。常為諸比邱執事云云。註曰。不敢自持衣價。令執事人代收。待合時清淨當受。守清規也。又藥師經云。有雖不破尸羅而破軌則。註曰。梵語尸羅。此翻戒。軌則。即清規也。故知叢林清規。皆佛世已有。即我東土。漢明帝已來。聚集眾僧。叢林也。如律行持。清規也。至唐世百丈時東土清規行世。已六百餘年矣。法久弊生。祖適丁此。乃重加整頓。以惠後世。華嚴經回向品云。菩薩以法施為首。發生一切清淨白法。攝受趣向一切智心。老祖之謂也。次約理釋者。戒珠妙永云。清規者。乃吾心本具圓常之妙道也。夫心本圓明。良由迷悟之異。隨成十界依正之別。然法性同也。具也。乃吾心之規也。具也者。包十界依正而無餘也。同也者。感迷悟因果而無差也。規也者。成萬法事理而無偏也。無偏者。中也。無餘者。假也。無差者。空也。空也假也中也。即吾心之三觀。三觀者。乃能規之用也。空者。照真。絕纖塵。假者。照俗。該萬有。中者。照二不住二。真則一真一切真。無俗無中而不真。俗則一俗一切俗。無真無中而不俗。中則一中一切中。無俗無真而不中。真也俗也中也。即吾心之三諦。三諦者。乃所規之體也。由斯本體之難復。故立法以繩之。在佛為之律藏。在儒謂之律例。在百丈則謂之清規也。雖世出世之不齊。其止惡生善。皆異其名。而同其義者也。是所謂清規者。法也。略釋法竟。廣見下大眾章。護戒條說)。

二。權實相須為體者

(天池法聚云。道本乎實際。而禮樂法制者。攝化之權也。非權。則教無以立。而道不行矣。是故孔子作春秋。述禮記。備法制之權也。欲無言。一以貫。顯覺際之實也。即吾佛洪範三界。軌持萬化。一皆發乎自覺聖智之所現量。用開遮持犯之權實相須。顯信。解行證之體用一致。夫靈山一會。眾盈百萬。雍穆無違。不啻水乳之合。所謂不治而不亂。不言而自信。覿金容而感化。宜不待夫誘掖告誡之諄諄矣。及其護善遮惡。而為毗尼之制。則條陳縷析。纖悉不遺。於涅槃顧命。則曰汝等比邱。於吾滅後當尊重波羅提木叉。是汝之師。然則。王化大千。而垂範後世者。總不越乎理事不二之為訓也。明矣。正法之餘。教始東被。其時佛法隆盛。事儀之節。固其可緩。自達磨來後。單傳心旨。實證者固多。而其中不無蹈虗之子。致墮豁達之空。遂以儀容進止為不足為。品節制度為不足學者。不知會權歸實。實豈離權。於是大智有清規之作。用以翊贊毗尼。紀綱法席。蘭若肅清。龍象蹴踏。信乎。理不遺事。而佛事門中。不捨一法。故以權實相須為體也)。

三。扶律內護為宗者

(大小二乘。毗尼律藏。一言以蔽之曰。止作雙持。茲清規亦然。各堂條約禁過防非等。止持所攝也。種種禮儀參禪念佛等。作持所攝也。具此止作。與律相扶。外以儀德感人。而生正信。內則守護正法常轉法輪。不期然而然。自利利人矣。此所謂扶律內護為宗也。如其戒律不持。清規不行。即是魔黨。自破佛法。梵網經謂。佛法非外道天魔能破。如師子身中蟲自食師子肉。楞嚴經云。云何賊人。假我衣服。裨販如來。造種種業。皆言佛法。却誹出家具戒比邱為小乘道。由是疑誤無量眾生。墮無間獄是故佛臨涅槃扶律談常。大意謂持戒比邱。能呵責驅遣破戒者。名真持戒。今此清規。義亦遵此。故以扶律內護為宗也)。

四。依法辦事為用者

(事有二種。一者時事。元旦。清明。乃至佛誕。祖忌等。有定時而作故。二者非時事。慶生。祈禱。進院。退院等。以前後行止不定故。其事雖多。此二攝盡。皆即事以明理。明理以垂化。然事或滯礙。又當善於通變所化乃周。邇來僧眾罕知此義。非棄置不行。即儀文舛錯。其拘迃者。又或固執不通。以致隔礙難行。重為清規病。無惑乎。法道漸以陵夷也。將欲挽迴流弊。先當闡揚其義。潤。不揣鄙陋。宗此善本。附以證義暢其說而明其義。俾人人得覩老祖遺規。精詳若是。苟能依法辦事。將見改魔為佛。轉邪成正。除匪類。安大眾。齊禮儀。養道德。興叢林。化眾生。無有不周。所謂僧寶慧命。非戒律清規。不能久住者。信矣)。

五。乳酪並用為教相者

(天台智者。用涅槃經。從牛出乳。乃至醍醐五味。以判如來一代時教為五時。初。華嚴。喻乳。次。阿含。喻酪。三。方等。喻生酥。四。般若。喻熟酥。五。法華涅槃。喻醍醐。故茲清規。亦借用判經之例。判乳酪並用者。五時之教。梵網與華嚴同時。粗妙混融。剎剎塵塵。無非一真法界。所謂治世語言。資生業等。皆順正法是也。今此清規。義遵梵網。上根行之。理事無礙。處處圓融。堪擬乳味。至如阿含。雖專說生滅四諦。而小乘之規。即寓無生無作大乘之理亦猶醍醐之出於酥酥之出於酪也。今此清規。例比阿含。即亦範彼小乘。俾其謹守繩墨。有基勿壞。如人身四支不缺。美服可彰。如繪事粉素無虧。彩色可繼。堪擬酪味。故以乳酪並用為教相也。昔宗願云。禪門事例。雖無兩樣毗尼。衲子家風。別是一般規範。若也途中受用。自然格外清高。如其觸向面牆。實為減人瞻敬。是以經歷叢席。遍參諸方。凡有補於見聞。悉備除於綱目。以此莊嚴寶社。建立法幢。所謂佛事門中。缺一不可。亦猶菩薩三聚。聲聞七篇。豈立法之喜繁。實隨機而設教。初機後學。冀善參詳。上德高流。幸垂證鑒)。

中国撰述诸宗著述部禅宗杂著 · 第 120 / 343 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