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光二十三年十二月初一日

特授淡水分府曹,为付知事。

道光十四年十二月初二日,蒙布政使司郑札奉巡抚部院魏宪案:『道光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准户部咨福建司案呈,准礼部咨称云云(全叙)』等因。蒙此,查此案业经前分府谕饬具结去后,未遽禀缴。兹据林祥云具结,禀请给发坊价前来,除在库款提出纹银三十两给发外,合行付知。为此,付仰户总书张震,立即遵照,将林祥云承领坊价银三十两记入库簿交代,仍归入奏销案内报销,毋违!此付。

一、付仰………。

淡水厅筑城案卷 · 第 36 / 37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