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光七年八月初五日。

●台湾知府禀

卑府接任,复查淡属绅士佥议就佃户额收小租捐榖折价,以凑城工;不敷经费,既据该厅查无烦扰,应请准如厅详:由各该业户查明各佃户如已题捐者免其重派小租外,如未题捐,年收租榖一百石者,劝令■〈勹外云内〉捐榖一十石,折缴银一十五元。租数多寡,登载簿内。题捐完竣,将簿禀缴发交城工总理,督同业户等按户汇收,以凑巨工之用。缘蒙前因,理合核议,具文详覆宪台察核批示祗遵,实为公便。

●台湾府关文

其一

特调福建台湾府正堂加五级纪录十次随带军功加一级纪录二次徐,为遵批移知事。

本年八月十五日,蒙臬道宪孔批:敝府议详淡水城工不敷经费,请准就佃户小租捐榖折价凑用缘由。蒙批:『如详移遵。缴』等因。蒙此,合就抄详移知。为此,备关贵分府,烦依抄详事理查德办;幸勿延缓,望速望速!须至关者。

计粘抄府详一纸。

右关福建台湾北路淡防总捕分府李。

淡水厅筑城案卷 · 第 16 / 37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