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光七年六月初九日,署同知李慎彝。

钦命福建等处承宣布政使司吴批:『此案已奉两院宪批司,业经分别呈报移行遵办在案。仰即遵照另檄办理;仍候臬司暨镇、道批示。□图存。十月初九日』。

其三

署台湾府北路淡水同知,为报明堑城兴工日期事。

卑职除将淡水厅改建石城基址丈数,详细绘图贴说并劝捐建造情形同兴工日期各缘由缮入书册,不复冗叙外,理合摘具简文,详报宪台察核。除详督、抚两院宪暨藩臬宪臬道宪外,为此备由,同册具申。伏乞照详施行。须至申者。

今申送淡水城改建石工图说一本。

右申钦命镇守福建台澎水陆等处地方挂印总镇府刘。

淡水厅筑城案卷 · 第 13 / 37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