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光七年五月十八日移。

其二

署福建台湾府正堂加十级纪录十次邓,为吁请建城等事。

案蒙臬宪鄂批:贵署厅具详各绅士呈请捐建城工缘由。蒙批:『据详已悉,仰台湾府移厅,即将题捐数目及总理姓名并兴工日期通报察核;仍候两院宪暨藩司批示。缴。图存』等因。蒙此,合就移知。为此,备关贵分府,希即查照办理,勿稍延缓。望速,望速!须至关者。

右关福建台湾北路淡防总捕分府。

淡水厅筑城案卷 · 第 7 / 37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