锻工长

铸工长

炮兵伍长一等

鞍工下长

铳工下长

木工下长

锻工下长

铸工下长

铸工下长

工兵上等监护

工兵曹长一等

工兵监护一等

工兵军曹一等

工兵伍长等

辎重兵曹长一等

辎重兵军曹一等

辎重兵伍长一等

三等

会计监督长

会计部上长官

四等

五等

六等

会计监督

一等副监督

二等副监督

会计部士官

七等

八等

九等

监督补一等

军吏一等

军吏副一等

军吏补

会计部下士

十一等

十二等

十三等

一等书记一等

二等书记一等

三等书记一等

监狱一等

三等

军医本部长

军医部上长官

四等

五等

六等

军医监

一等军医正

二等军医正

药剂监

一等药剂正

二等药剂正

军医部士官

七等

八等

九等

军医一等

医军副一等

军医补

剂官等

剂官副一等

剂官补

军医部下士

十一等

十二等

十三等

一等看病人一、二等

二等看病人一、二等

三等看病人一、二等

六等

马医部上长官

马医监

马医部士官

七等

八等

九等

马医一、二等

马医副一、二等

马医补

马医部下士

一等马医生一、二等

一等马瞑毕一一等

=等马瞑毕一一等

军乐部准士官

十等

乐长

军乐部下士

十一等

十二等

十三等

乐次长

乐师一一等

乐丰一一等

凡歹一、二、三等者日将官,敕任,进退黜陟太政官主之。列四、五、六等日上长官,又称佐官。列七、八、九等日士官,又称尉官,为奏任,进退黜陟陆军卿奏而行之。十等以下为判任,进退黜陟陆军卿专行之。凡武官各分其职事:参谋科在考察地图,穷究韬略,凡有征伐,临机计划,皆听其指挥。要塞科在屯戍险要,凡内国城堡,濒海炮台,皆饬其固守。宪兵科在维持风纪,纠察非违,务使军人各守军律。步兵科以统步兵,骑兵科以统骑兵,炮兵科以统炮兵,工兵科以统工兵,辎重兵科以统辎重兵,会计部又分四课,日会计课,掌计算出入;日粮食课,掌支给粮食刍秣,及囚狱徒刑场事务;日被服课,掌支给被服营具;日病院课,掌病院会计事务。军医部分二科,日医官,日剂官,医以视病,剂以配药,凡军士疾病伤痍皆命之调治。马医监在分配军马,保护兽病。凡陆军官身在行间有所统属者日队,附其他日队外。在定额官员中,奉职或别任公务,与临时差使者日在职,其额外者日待命,列将校班次,一时无事者日待命。在额外无职事者日非职。驻居各府县以备有事调遣者,日后备军人员,统称之军人。其在陆军省之文官及外吏,统称之日军属。凡士官出身,必于士官学校中既经卒业得有文凭者,或下士以下有出群材能、非常劳绩,亦许拔擢。下士以下则以教导团既经卒业者,或于寻常兵士中有材能者亦可选用。所有迁转,必考其材能,察其勤惰,仍视服役之久暂,循资以升,不得越级。凡武官月俸,将官分三等,金四百圆至二百五十圆。佐官亦分三等,一百九十六圆至九十六圆。尉官亦分三等,五十八圆至二十四圆。准士官以下分四等,二十五圆至二圆八十钱。其属近卫官与属镇台者稍有差异,步、骑、炮、/兵各科亦稍不同,炮兵较多,步兵较少。若战时则按其额俸增加五分之一,其有事归乡者仍得本额三分之一,名日非职俸。既经解职仍在服官之地者,仍得三分之二,名日待命俸。此外别有赏恤,一为服役满年,指在职二十五年以上者得之。一为罢役后恩赏,自准士官以上、服役十五年以外者许得之,其额视服役之长短。一为罢役俸。自准士官以上、服役十一年以外、未满十五年者许得之。至伤痍疾病亦有恤金,给之终身。所给之额视受伤轻重及其官职何等、服役几年,以分差等。其没于王事者,其寡妇孤儿各有恤金。给额视其夫与父之阶与死亡事由,以分差等。凡武官赏功,有以竹帛书功者,日褒赏,别制精纸,记其勤劳以赐之。有以章服锡庸者,日勋章,凡分八等,视其功绩之大小、官位之高下,以为差别,其得金银标章者,终身别给以年俸。多者八百四十圆,少者二十四圆。有以金帛酬劳者,日赏金,俸给之外别赐金额。有日从军记章,则不问功绩之有无,曾经身在战场悉给与之。凡武官有罪,新设军律,其主刑日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无期流刑,有期流刑,重惩役,轻惩役,重禁狱,轻禁狱,重禁锢,轻禁锢,其附加刑日剥夺公权,剥官停止公权,禁治产,监视,没收。皆于陆军裁判所纠问其罪,按律科断,不同于寻常官吏处分之法。详下军律条中。考此军律,军人、军属一同科断,轻禁锢者若系将校,多附加剥官,军人军属现在总员表据十三六月调查之数

十二年六月三十日比较

阶级

种类

人员

计

增

减

官

在职

17

25

3

及

同

非职

8

3

等

官

队夕

142

26

步兵

71

17

队

骑兵

l

244

上

炮兵

6

2

长

官

附

工兵

2

l

非职

22

1

队外

612

74

步兵

1235

190

队

骑兵

32

6

炮兵

160

46

士

附

工兵

54

5

歪

轴重兵

39

2442

22

官

非职

182

38

海外留学

10

2

后备军人员

112

22

人

电信队附

5

5

准

队外

20

22

17

士

队附

2

1

官

队外

766

55

步兵

393l

505

骑兵

74

2

队

炮兵

414

100

工兵

248

91

下

附

轴重兵

94

42

军乐

43

8

士

豫备军人员

l

l

后备军人员

20

20

电信队附

19

19

队 外

447

35

步兵

26732

歪

骑兵

405

12

鎏

队

炮兵

1094

171

工兵

867

31102

9

呈

附

轴重兵

482

243

军乐

45

24

人

电信队建筑

30

30

豫备军

24173

9660

笙

冀

后备军

6703

30875

925

人

空

队外

17

队附

47

64

17

海夕

[、留学生

34

34

34

士官幼年教导团诸科炮厂诸

工军马局蹄铁参谋本部电信

生徒

1281

1281

624

歪

奏任

10

13

准奏任

3

l

判任

446

5

属

准判任

84

530

60

等外

110

36

准等外

36

146

2l

雇

17

17

13

役使

919

919

39

合

息员七万三千三百二十三名

陆军省

陆军省,凡进退兵官,支给军需,整饬军律,申警守备,讨论武学,则掌焉。卿一人,以将官任之。统理省务,凡所管事务利害得失,许陈明于大政大臣,许于元老院会议时辩论。凡武官士官以上,文官奏任以上,进退黜陟皆具状上申,判任以下得专行之。省中事务凡设立规制,卿以其意见奏请,报可而后行。一日改革征兵令中条款;二曰改革军律中条款;三曰布达诸军士号令;四曰诸局、诸官廨或设立,或废,或合并;五曰制定诸局、诸官廨之条规;六曰命将校司某职课;七日用会计监督长、军医总监及敕任以上文官司某职课;八日军人、军属有赏典及特放宽省之事;九曰判决士官闭门以上之罪;十日处决下士以下之犯军律死罪者;十一日派遣部下官员生徒往于外国;十二曰佣外国人;十三曰凡创设新制,变更旧规。此皆奏请然后施行,其他则专决。小事则径决。大辅,亚卿之职掌,少辅又亚于大辅。皆以将官任之。各局、各课咸率其属而从事焉。省内分局,局内又分课,在卿官房有房长一人,参谋大佐任之。副房长一人,参谋中佐任之。传令使五人,课寮数人,其总务局分八课,日庶务课,日征兵课,日军法课,日武学课,日勋章课,日记室课,日报告课,日翻译课。各有课长、课寮,课长多以中、少佐任之。局长一人,将官之任大、少辅者任之。副长一人,以参谋大佐任之。次长一人,以参谋中佐任之。传令使一人,以中、少尉任之。分司其事。人员局分二课,日步兵课,日骑兵{果。各有课长、课寮,课长以步兵、骑兵少佐任之。局长一人,步兵或骑兵大佐任之。次长一人,步兵或骑兵中佐任之。分司其事。炮兵局分二课,日人员课,日材料课。各有课长、课寮,课长以炮兵少佐任之。局长一人,炮兵大佐任之。次长一人,炮兵中佐任之。分司其事。工兵局分二课,日人员课,日材料课。各有课长、课寮,课长以兵少佐任之。局长一人,工兵大佐任之。次长一人,兵中佐任之。分司其事。会计局分四课,日庶务课,日计算课,日粮食课,日被服课。各有课长、课寮,课长以一等或二等副监督任之。局长一人,监督长任之。副长一人,监督任之。次长三人,一等副监督任之。分司其事。

卿官房之房长,参卿之谋议,课寮任卿之书记,传令使任卿之传宣。总务局长位权亚于卿,卿有事则代理其务,日巡各局,检查各局长之贤否,诸员之勤惰,行事之迟速,文书之当否。人员、炮兵、工兵及会计局长虽直隶于卿,而于日行常务亦受辖于总务局长。每日总务局长至于卿官房与卿议要务,而后集人员、炮兵、工兵、会计各局长及房长于官房,共议分派收受文书,布告条令,及支给财物,缴纳器用各事,于各局施行之。各局长受其事,分命之课长,课长奉行之,有所可否则商之局长,课寮所司在搜集案卷,检校文书,誊录稿本。各局各课虽区分其事,然遇诸务丛杂时,卿得令甲局人员兼任乙局,亦可调他局人员互相援助。诸官员例以午前九时到省,午后四时退省,每夜以课寮一人值宿,诸员退省时必扃文书、严管钥,寻常人不许人省,虽官于陆军,必奉使令乃得至局,否则严禁局员将文书钞与外人,密事告之友朋者,严禁处罚。凡文书汇于卿官房,课寮收受文书,以朱墨记其日期、事由,分致之各局。每七日汇收于记室,其待卿处办者呈之房长,房长呈之卿。其秘密事房长记之于秘密日记,若未能速决者记于别册,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十月,各局长编稽缓录,聚未决文书,注明其故。凡应发书牍,经课长、局长拟稿,呈之总务局长及卿,经钤印乃得施行。已施行,每七日亦汇收其稿于记室。上奏之本,房长记之于密事日记。凡记室分为新、旧二库,其十年以前者藏之旧库,十年以内者藏之新库。凡未决文书,各局长写其目,致之记室课,记室每月照目促局长送交。有借览记室文书,必书借券,限三日缴还,不得逾七日。其旧库文书限八日缴还。凡创办新政,更改旧章,由太政官交议者,卿集各局长、各课长使献替可否,并询及其他将校,商议已决,局长作草案呈之卿,卿许可,乃告总务局长,若无异议即施行,若谓未可,再商之卿。其过误皆责之总务局长。所有陆军诸官廨长官直隶于陆军卿者,日近卫都督、户山学校长、士官学校长、教导团长、军医本部裁判长、炮兵各方面提理、炮兵工厂提理、工兵各方面提理、军马局长、马医监。

陆军省各局课寮书记定员表

局

名

等

级

七

等

八

等

九

等

十

等

十

---

等

十

二

等

十

三

等

十

四

等

十

五

等

十

六

等

十

七

等

计

豢

课 寮

书 记

庶务课

3

4

5

6

18

征兵课

2

3

4

5

14

会

武学课

1

2

2

2

7

军法课

1

2

2

2

7

计

勋章课

1

1

2

3

7

局

记室课

2

3

4

5

14

报告课

1

2

3

3

9

翻译课

无定员

人

步兵课

3

4

8

17

员

局

骑步课

2

3

2

3

10

炮

人员课

l

2

2

1

6

丘

,、

局

材料课

1

2

3

l

7

工

人员课

1

2

2

2

7

丘

/

局

材料课

2

2

2

2

8

豢

垩

吏

歪

吏

副

笙

吏

补

至

吏

试

补

--

等

书

记

二

等

书

记

三

等

书

记

会

庶务课

4

5

21

30

计算课

5

13

38

56

计

粮食课

2

4

13

19

局

被服课

3

9

28

40

参谋本部

参谋本部,置参谋本部长,以陆军省中参谋长任之。统辖陆军参谋科将校,凡边防征讨之事是其专责,有关于军令,皆由参谋长筹策奏闻,已经御定,乃下陆军卿行之。有军事时,别置监军本部,或特命司令长官。其军令经朝廷裁定,下之于监军中将及司令长官,仍令与参谋长互通谋略。所有陆军省、近卫局、六管镇台,皆有参谋将校与焉。参谋本部置总务课,又置管东、管西二局,管东统东部以东,管西统中部、西部以西。所分诸课,在考究地理,一日测量,均用飞鸟图法,察其经纬线若干度、若干分。一日检察,视其地之险夷高下,如何安营垒,如何便运输,均分派属员司其事。在编辑兵书,一日编纂,汇聚日本及汉人之古今兵事,考其何以胜,何以败。一日翻译,将欧美各国现行之兵器、兵制译而图之,验其若者精,若者良,旁及地方之治体,各国之政要。在制造图版,一图地理,将各国旧行之图及新测之图,举凡都会要区,沿海港汉,均图而刻之。一图器物,将本军应用之器,常备之物,以及堡垒之营筑,炮枪之铸造,均图而刻之。亦有用镜写真法影而像之者。自明治七年二月设立参谋局以来,十一年十二月改称参谋本部。规模日益拓大,每年刊刻图籍至三四十种,印刷至五六万部。军用电信队隶于参谋本部,有事之日,分派之师旅团各部,提理一人,以中、少佐任之,总理其事。

近卫局

近卫都督以将官一人任之。统御近卫诸兵队,幕中置参谋部,以赞划兵机,佐理军政。又置副官,传令使,文库、武库官,以司兵书、兵器之出纳。又置会计部,分被服、计算、粮食三课,以督其务。凡有征调,都督申之陆军卿、参谋本部长,奏请朝旨,乃下都督行之。其他官位进退,经费支给,皆受陆军卿命。近卫兵选择各镇台兵之身材强壮、品行方正、能晓畅技艺、服役满六个月者充之,分为步兵二联队,骑兵一大队,炮兵一大队,工兵一中队,辎重兵,队,军乐兵一队,专以护卫京城,非有特旨不应征发。守卫队分为二,宫庙府库日仪仗守卫,园庭馆厩日通常守卫。守卫专以步兵依次更替,以步兵大队一人为司令,如遇行幸,车驾以骑兵从,徒御则以步兵从。凡改革守卫法,陆军卿、参谋本部长下都督议,议上奏请朝裁。京师戒严,所有守卫方略由参谋本部长规划进奏,请旨行之,若变起不意,由都督临机筹划,事定后具申之陆军卿、参谋本部长。凡元正之朝会,天长节之拜贺,及国有庆典,若国皇登极,皇后、皇太子册立之类。国有大丧,近卫兵均备仪仗。若外国君主皇族特来朝会,其警备道路,护守客馆,亦命近卫兵司其事。每年定期检阅,必车驾亲临,监军部及都督率诸队兵以供御览,事毕分别赏罚。若遇近卫兵屯驻各军营内,可与各镇台兵会行大练兵式及阅兵式,有事亦与镇台兵会合。

近卫兵额表

兵种

队数

每一队人员

总员

步兵

二联队即四大队

672

2680

骑兵

一大队

150

150

炮兵

一大队即二小队

130

260

工兵

一中队

150

150

辎重兵

一小队

80

80

合计

3320

六管镇台

分全国地为七军管,与三府三十六县相峙,以保安管内。北海道为第七军管,现隶于开拓使,尚未设立,故只称六军管。其区分之法:第一军管为东京镇台,第二军管为仙台镇台,第三军管为名古屋镇台,第四军管为大坂镇台,第五军管为广岛镇台,第六军管为熊本镇台。军管之下分十四师管。军管足以兴一军,师管足以兴一师,故名。师管之下分四十一营所,并师管为五十五所。分管之地详于表内,凡军管镇台所在即为师管之一,故共五十五所。各划区域,分镇其地,尚有要地须分营驻札,俟兵额增加再行配置。凡屯营转徙,皆受陆军卿节制,若有缓急,牒知地方府知事、县令,选便宜之地权移于此,即告之陆军卿。其统辖之法:每二军管兵隶一监军部,第一、第二隶东部,第三、第四隶中部,第五、第六隶西部,此三部之参谋部,及本镇台之参谋部,与参谋本部之管东、管西二局相通,为全国陆军经纬。每一镇台置司令长官少将一员,以统督管内诸政,隶于监军中将,有事之日奉敕指挥军队,其监军充师团长,司令官即充为旅团长,以当一面。平时监军中将检阅兵队,每年定期监军中将交换其部,巡回检阅。司令官悉遵其令,呈尉官以下拔擢名簿于监军,听其黜陟。每年岁末,司令官会陆军卿、参谋本部长、近卫都督及各局长,于省堂撰定将校进级表,以便次年奉行。自镇台司令官以下,师管隶于军管,分营隶于师管,军令下行,公文上呈,必依其序。其官员之职制,司令长官平时于军人黜陟、经费经划之事,皆受陆军卿指挥。除军令外,以申请陆军卿为常。管下诸兵军伍队列之分合,因时宜有所变更,由监军部上陈于陆军省。凡军中士气之强弱,兵法之生熟,军政之利害,军纪之张弛,兵士之疾病若何,关涉地方民情若何,无队将校之服职若何,营所诸队司令官报之镇台司令长官,司令长官例以三个月经监军部报告其况于陆军省。凡管下屯营、病院、囚狱、暨庖厨腐舍,司令长官时时巡视。凡需用物品,由镇台监督照成规支取,修缮诸工,问工兵方面支给,军器问炮兵方面,仍牒陆军省,受卿之指挥。其兵士之分业,日参谋部,日要塞部,日宪兵部,各军管宪兵刻未设立,将来直隶于陆军省,但宪兵屯驻于军管内者,有要事当报之司令官。日步兵,日骑兵,日炮兵,日工兵,日辎重兵。其战守之事在御外侮,靖内患,有事时受命于监军本部。管内警报关涉外国者,非奉朝旨宣战不得动兵,惟事出危迫,速为战备,一面驰报。管内有盗贼窃发,府县已上报,仍听监军部、陆军省、参谋本部指挥。若事机已发,府知事、县令求援,可应其请。其草贼有祸患不测者,司令长官商之府知事、县令,遣人侦探,急陈其形势,密致监军部及陆军省、参谋本部。管内有劫贼,地方警察部求援,可应其请。其卫送之事,凡因朝仪、祭典、宴会、宾礼,派兵警卫,或以兵护送要囚,输送弹药,各衙门有所申请,由司令长官遣派。其纪律之事,管下诸兵出入有程,饮食有程,起居有程,日就操练,除操练场外不许侵扰他地。如欲实发弹丸演习旷野,由镇台选定一地,与所辖府县商议,经监军部告陆军省,受其指挥。凡军队中有逃亡者,使其队伍长或同队兵士踪迹,捕拿不得,则具报镇台,移牒其本管府县严加搜捕,每月报之陆军省。凡军人、军属犯罪,随时开军法会议,在东京者无论轻重,致之陆军裁判所严密审理。

六管镇台表

军

管

镇

台

师

管

营所

常备诸兵

常备合汁

第

--

东

京

小田原

静冈

甲府

步第一联

队

骑第一大队

炮第一大队

炮第二大队

海岸炮品川一

队

步联队5760人

骑一大队240人

炮二大队480人

第

--

东

京

第

二

蓉

木更津

水 户

宇都宫

步第二联

队

工第一大队

横滨一队

工一大队240人

辎重一小队60人

第

三

磊

新发田

高田

新渴

步第三联

队

辎重第4,队

新渴一队

海岸炮三队240人

平时7020人

战时l0200人

第

四

蚀

口

白 川

水怿

若松

步第四联

队

炮第三大队

步二联队3840人

炮一大队240人

工一中队120人

第

二

仙

台

第

五

青

森

盛冈

秋 田

山 形

步第五联

队

工第二中队

辎重第4,队

海岸炮函馆一

队

辎重一小队60人

海岸炮一队80人

平时4340人

战时6410人

喜

镇

台

餐

营所

常备诸兵

常备合计

第

鲁

第

六

鲁

屋

丰桥

岐 阜

松本

步第六联

队

炮第四大队

步二联队3840人

炮一大队240人

工一中队120人

三

屋

第

七

金

泽

七 尾

福井

敦 贺

步第七联

队

工第三中队

辎重第三小队

辎重d'队60人

平时4260人

战时6310人

第

八

大

坂

兵 库

和歌山

京都

步第八联

队

步三联队5760人

炮二大队480人

第

四

大

坂

芜

大

津

津

步第九联

队

炮第五大队

炮第六大队

工第四大队

海岸炮

川口一队

工一大队240

辎重/l队60人

军

姬

路

鸟取

冈 山

丰 冈

步第十联

队

辎重第四小队

兵库一队

海岸炮二队160人

平时6700人

战时9800人

第

广

军

--

广

岛

松江

滨 田

山 口

步第十一

联队

炮第七大队

海岸炮

步二联队2840人

炮一大队240人

工一中队120人

五

岛

军

二

丸

龟

德 岛

须寄浦

字和岛

步第十二

联队

工第五中队

辎重第五小队

下关一队

辎重一小队60人

海岸炮一队80人

平时4340人

战时6410人

第

熊

军

三

鐾

崴

饫肥

麂 岛

琉球

步第十三

联队

炮第八大队

炮第九大队

海岸炮

步二联队3840人

炮二大队480人

工一大队240人

六

本

军

四

小

仓

福 冈

长崎

对 马

步第十四

联队

工第六大队

辎重第六小队

鹿儿岛一队

长崎一队

辎重一小队60人

海岸炮二队160人

平时4780人

战时6920人

著

篡

口

餐

营所

常备诸兵

常备合计

平 时

战 时

步兵十四联队即四十

每队640人

每队960人

二大队

镇台6

骑兵一大队

每队l20人

每队l50人

总

计

师管 l4

霍

孬

炮兵九大队

工兵三大队

每队l20人

每大队240人

山 160人

炮兵每队

野 130人

每大队300人

营所4l

工兵三小队

每小队120人

每小队150人

辎重兵六小队

每队60人

每队80人

海岸炮兵九队

每队80人

每队l00人

共31440人

共46050人

近卫各镇台诸队人员表据十三年六月调查之数

所管

慕

上长官

士官

下士

兵卒

生兵

职工

计

.二年六月

三十日比较

增

减

步兵二联队

四大队

8

106

332

2602

3048

5l

近

骑兵一中队

8

17

145

4

174

1

炮兵一大队

1

17

46

226

4

294

33

工兵一中队

7

32

149

188

12

计

9

138

427

3122

8

3704

5

所管

慕

上长官

士官

下士

兵卒

生兵

职工

计

十二年六月

三十日比较

增

减

步兵三联队

九大队

14

234

756

3742

1706

6452

329

骑兵一大队

l

16

36

15l

180

5

317

26

东

野山炮兵一

大队

1

l

17

15

46

36

223

144

104

94

4

3

305

293

36

京

工兵一中队

13

64

158

88

323

30

辎重兵一中

队

9

29

137

内输卒6l

44

219

67

镇

汁

17

304

967

4465

2144

12

7909

170

厶

¨

步兵二联队

四大队

7

105

343

172

879

3045

47

仙

山炮兵一大

队

9

17

75

45

2

148

45

台

函馆炮队

5

17

44

25

9l

9

辎重兵一小

队

5

12

64

内输卒63

2

103

103

计

7

124

389

1894

969

4

3387

llO

所管

慕

上长官

士官

下士

兵卒

生兵

职工

计

十二年六月

三十日比较

增

减

步兵二联队

六大队

8

164

508

2393

1038

413

350

名

古

山炮兵一中

队

10

18

72

52

2

154

56

屋

辎重兵一小

队

6

ll

20

2

39

39

1

计

8

181

537

粼

lll0

4

4305

255

步兵三联队

九大队

15

245

758

3574

1649

6242

3

镇

大

野山炮兵一

大队

l

15

15

49

36

134

141

100

97

3

2

302

291

35

厶

坂

工兵一大队

l

13

61

135

96

l

307

18

口

辎重兵一小

队

6

15

105

内输卒6:

17

2

145

63

计

17

294

919

4089

1959

8

7286

113

步兵二联队

六大队

8

167

52

2396

1313

4395

280

广

山炮兵一中

队

10

18

73

50

l

152

60

岛

辎重兵一小

队

6

ll

15

2

34

34

计

8

183

540

2469

1378

3

4581

186

所管

孓

上长官

士官

下士

兵卒

生兵

职工

计

十二年六月

三十日比较

增

减

步兵二联队

六大队

9

16l

506

2354

1372

4401

202

镇

熊

野山炮兵一

大队

l

15

16

47

37

147

139

95

102

3

2

308

296

40

台

太

工兵一大队

l

13

62

153

87

1

317

24

辎重兵一小

队

7

16

40

20

2

85

6

计

ll

23

668

2833

1675

8

5407

132

合 计

1436

4447

3337

9235

47

36579

525

筅兵欧洲兵士往往结党横行,恃力扰害,或于道上使醉滋事,地方警部欲拘引,则又聚党与斗殴,莫敢谁何。各国因别设一部,名日宪兵,取兵士中之品端性良者充其选,意以弹压兵士,其职掌介兵士、警部之间。日本兵士近年亦往往与巡查争斗,竟有聚众数十意若开战者,论者因谓宪兵之有益。明治十三年三月始设宪兵一部于东京,其他府县犹未设立。

宪兵居陆军之一部,专以巡查军人非违,兼任行政警察,司法警察,又分隶司法、内务、陆军三省。关系军纪属陆军省,关系行政属内务省,关系司法属司法省。又兼受警视总监、府知事、东京有警视总监,与府知事无与。县令及上等裁判、地方裁判所检事之指挥。分常务为二,平时巡逻视察日巡察,有时特遣侦探日检察。宪兵巡视之时,遇军人醉酒酗暴于市,或凭武力凌侮人,得逮捕之。指在军营外犯法者,若在营内,该管官之责。又见有人受军人损害者,可将人证告发。海陆军之队伍潜匿于市伍者,可请海陆军官廨之命逮捕之。如遭数军人暴动不能悉捕,则捕其造意或倡首一人。遇有警部乞援,即与之协力。遇巡查捕军人非违者,请而受之。见常人犯违式诖违罪者,拘之,交于巡查。见现行犯罪者,不论军人常人,得逮捕之。捕现行犯罪之常人,即送之警察署,或致之巡查。惟非有特命,不得蓦人人家逮捕常人,拘引货物,不得妄用兵器,遇拒捕,非兵力不可者不在此例。不得入外国公馆。如地方有贼徒窃发,宪兵侦知其事,速报之上官。遇有水溺火灾及变死人,又有老弱妇女急病者,疯癫者,罹危害者,宪兵应扶助之。宪兵选拔于近卫镇台常备、豫备、后备各军,取其年自二十二至三十、身长五尺以上、能读书作字、品行端方者,五人为伍,有伍长一人,选拔他兵科服役六月以上者,后选宪兵服役六月以上者。二伍有军曹一人,选宪兵伍长服役六月以上者。十伍有中尉或少尉一人,四十伍为一分队,一分队有大尉一人,分队六为一队,一队有中佐一人掌其司令。现在编一队,内有中佐一人任队长,大尉副官一人,大尉六人任分队长,中尉、少尉共二十四人,准士官下副官一人,曹长六人,军曹百二十人,伍长二百四十人,兵卒千二百人,会计军吏一人,军吏补及副一人,军医若干人,军曹、伍长兼任书记二人,会计或二等或三等书记六人,其自曹长以上皆选之宪兵本部,队长即为本部长,统率部下宪兵,监视其勤惰,遇有非常之事,速报之内务、陆军、司法各卿及警视总监。每月收各队长报告检核之,关系行政、司法,分呈之内务、司法二卿及检事,亦呈之陆军卿。其系于海军者专呈之海军卿。分东京府下为六管区,每各管区设若干屯,分遣二伍以上兵屯驻,队长以时巡视各管区各屯所,副官辅助队长,分队长,各司其部下之事,亦以时巡视各分屯,分队长据各屯报告,每七日呈之队长。中尉、少尉分任各管区事,司各屯报告。兵卒巡察,每日记之手簿,以供报告。若遇有外患、内变时,其服役法别行编制。

卷二十三兵志三陆 军

编队

凡步兵,五人为伍,四伍为一分队,二分队为半小队,二半小队为小队,二小队为中队,共一百六十人。四中队为一大队,共六百四十人。三大队为一联队,共一千九百二十人。其编制之法,由中队起,每一中队内有上等卒九人,分队长八,锹兵长一。一等卒三十六人,铳卒三十二,剑卒二,喇,卒二。二等卒一百十五人,枪卒一百四,又五,又六,此三等卒共一百六十人。此兵卒数也。伍长九人,分队长八,司炊事一。军曹九人,半队长八,司被服一。曹长一人,队副长。小队长四人,少尉二,中尉二。队长一人,大尉。此兵官数也。合四队为大队,卒则倍加其数,官则酌加其数。三大队为联队,官又酌加焉。骑兵以百二十人为大队,炮兵以百二十人为大队,工兵以二百四十人为大队,辎重兵以六十人为小队,海岸炮兵以八十人为一队,积伍而成队,均同于步兵。其每队人数多寡不同,则因各种兵所事之繁简而分之,近卫兵额编队之法较多于镇台,亦因地而置宜故也。在平时编制之法,因时地之宜分各种兵而为屯营,或有步无骑,或有步兵、炮兵而无工兵。合各种兵而为军营。各种兵均有,惟队数多寡不同。每屯营、军管、师管,必有军吏以司财用,用军医以司医药,有工人以司工役。谓铳工、靴、缝工之类。又有参谋部以司指划,要塞部以司屯戍,受辖于司令官,而统于监军本部、参谋本部、陆军省。在战时编制之法,亦因时地之宜,以步兵二联队或三联队、骑兵一小队、炮兵一大队、工兵一中队、辎重兵一中队或专以步兵编制。合为一团,日旅团。以二旅团或三旅团合为一师团,以二师团或三师团合为一军团。军团、师团、旅团各设本营,各有团长,而统于军团长。其所隶有参谋部以赞机宜,凡部署兵员、进退师旅、侦探敌情、测绘地图、编录日志、赏罚士卒、量度军需、查明死伤,皆有所司。有炮兵部以司炮弹,凡炮铳弹药及其他兵器营造之事、收贮之事、支给之事、修理之事皆司之,以时查察多少,俾无匮乏。有工兵部以司工作,凡器械材料及一切军用营造之事、收贮之事、支给之事、修理之事皆司之,以时查察多寡,俾无匮乏。有会计部以司出纳,部中分计算、粮食、被服、病院、邮递课。凡货币、粮饷、衣服、刍秣、药材、计算之事,支收之事,分派之事,皆司之。以时查察多寡,俾无匮乏。有裁手官以司军律,军人、军属有犯罪者,审议其罪,送之囚狱。有宪兵部以司军纪,要在勿使地民人或受兵扰,凡追索犯人、护送囚徒、管埋囹圄皆司之。有传令骑兵以司命令,凡传递命令、送至文书皆司之,有时兼充护卫,并及斥候。有军用电信队以到电报,凡电线架设之事、撤收之事、修理之事、通信所开闭之事皆司之.务使各旅团、师团、军团之间互相联络,又使工部电线与军用电线相接续。有辎重部以运辎重,凡进军、退军、移军、军用物品,皆司其运输。有病院以司病伤,分治疗、药剂二课,病院即置之营后,若病者多,又设分院,亦可分致之地方医院。有病马厩以司马病,营中马及所食兽肉有病,皆疗之,并司其屠杀之事,保护之方。有马厂以司马匹,凡需用马匹皆司之,并司其保育之,补充之事。有运输部以司运输,凡军营一切器用,自陆军各地送于军营皆司之,预备输卒、驮马车辆、分派课寮、书记、役人,以济其事,务使无违无误,军中有病者、死者、伤者,亦由其运之内地,惟由此军达彼军,由军营达战场,则辎重卒之事。有补充营以司补队,凡补充队中补缺之事、编队之事皆司之。其后备军员之待缺者、病食人员之堪役者,亦隶其中,凡军人之列于豫备、后备军籍者,遇有事变即行召集,编为补充兵。其法有二:一则直编豫备兵于常备兵,以充实其队。假如常备兵以一百六十人为中队,即改以二百人为中队或二百四十人为中队是也。一则于常备兵之死伤疾病者补充其阙,假如常备兵病伤十人,即补十人,死亡十人,即补十人是也。又常备兵之新入营者、未卒业者,以豫备更易之,使新兵、生兵入补充队,以时训练。其督率豫备后军者,即以将校之非役解职者任之。分辖旅团。旅团以镇台司令官为长,受辖于师团。师团以监军中将为长,受辖于军团。军团以监军大将或中将为长。

陆军编制表

阶

官 名

中队各官兵

大队各官兵

联队

一联队

骑 马

级

各官兵

统计

大队

联队

大佐

佐

中佐

长1

1

1

1

官

少佐

长1

3

1

3

大

一等

副长l

7

l

尉

二等

长1

6

尉

一等

第二小队长1

副长l

锹兵司令l

16

l

3

中

尉

二等

第四小队长1

锹兵司令l

12

官

少 尉

第一、第三

小队长2

旗手l

25

曹

一等

下副官1

10

长

二等

小队副长l

计官附属l

6

下

歪

一等

半小队长4

司书翰1

司武器1

6l

曹

二等

司被服1

半小队长4

计官附属l

锹兵长1

书记l

刺叭长1

59

士

一等

分队长4

司武器l

60

伍

长

二等

司炊事1

分队长4

书记l

知病院事l

喇叭长1

60

阶

官 名

中队各官兵

大队各官兵

联队

一联队

骑 马

级

各官兵

统计

大队

联队

上等卒

分队长8

锹兵长1

108

兵

窒

一等卒

铳卒32

剑卒2

喇叭卒2

432

二等卒

枪卒l04

枪卒5

枪卒6

1380

上

长

官

二等军医正

医官l

1

1

军吏

计官l

l

军吏副

士

军吏补

计官l

副计官1

4

军 医

医官l

3

官

军医副

军医补

副医官1

1

下

士

铳工长

1

1

铳工

2

6

职

缝工

1

3

工

靴工

l

3

合 计

184

16

13

2269

2

9

步兵兵卒以一百六十人为一中队,此表中中队内所列上等、一等、二等卒共百六十人,即其数也。其余为统兵之官。四中队为一大队,三大队为一联队,兵卒之由小队而中队,由中队而大队,以倍数算。统兵者由小队而中队,由中队而大队,以递加之数算。大队格内所列一十六人,专记统兵之官,至兵卒之数第比中队增加一倍,故不复记。联队格内依例推之。战时军队各官编制表

军 团

师 团

旅 团

部分

职

阶级

员数

职

阶级

员数

职

阶级

员数

长

喜将

l

长

大佐

1

长

奎佐

1

副长

大佐

1

副长

奎佐

l

少佐

l

属僚

墨佐

2

属僚

少佐

1

属僚

奎尉

l

奎尉

2

奎尉

1

墨尉

1

参

将校

将校

囊

副官

少佐

1

副官

次副官

奎尉

传令使

少佐

奎尉

3

传令使

奎尉

2

传令使

墨尉

1

书记

下土

书记

书记

下士

图画

图画

译官

译官

军乐队

军 团

师 团

旅 团

长

大佐

1

长

中佐

1

长

少佐

1

属僚

奎尉

l

属僚

善尉

l

属僚

少尉

l

下士

l

下士

2

下士

2

炮厂长

善佐

l

炮厂长

奎尉

1

炮长厂

奎尉

炮

兵

部

属僚

大

中尉

少

上监护

l

上监护

1

监护

1

下士

下士

火工长

1

诸工

铳工长

l

锻工长

木工长

鞍工长

长

大佐

1

长

中佐

1

长

少佐

1

属僚

奎尉

1

属僚

善尉

l

属僚

少尉

1

下士

2

下士

2

下士

工

兵

工厂长

蠹佐

1

工厂长

奎尉

工厂长

奎尉

l

部

属僚

大尉

l

属僚

塞尉

2

上监护

l

上监护

l

监护

1

军 团

师 团

旅 团

长

会计监督

l

长

一等副监督

1

长

二等副监督

l

军吏

l

军吏补

2

军吏‰

1

军吏副

1

军吏副

2

会

书记

书记

2

书记

2

计

计算课长

副监督

1

课长

二等副监督

l

课长

军吏

1

部

粮食课长

副监督

l

课长

二等剐监督

l

课长

军吏

1

被服课长

副监督

1

课长

二等副监督补

1

课长

军吏

1

病院课长

副监督

1

课长

二等副监督补

1

课长

军吏

1

邮便课长

副监督

1

课长

军吏副

1

课长

军吏

1

课僚

课僚

课僚

书记

书记

书记

蓑评事

1

裁

奎理

1

奎主理

l

塞主理

l

判

官

銮录

l

少录事

1

少尉

录事

l

大尉

1

中尉

2

中尉

1

中尉

1

少尉

2

少尉

1

少尉

l

军曹

8

军曹

4

军曹

4

宪

司给养军曹

1

司给养军曹

1

司给养军曹

1

兵

喇叭卒

4

喇叭卒

2

喇叭卒

2

监狱卒

会计卒

伍长

16

伍长

8

伍长

4

盛

80

卒

40

盛

20

军 团

师 团

旅 团

篓

兵

丘

,、

求

队

丘

/、

求

队

丘

/、

求

队

提理

中佐

1

军

用

副提理

少佐

大尉

1

雇

输送长

少尉

1

队

计官

军吏到

千卜

1

长

奎佐

l

长

喜佐

l

长

少佐

1

辎

属僚

大尉

属僚

大尉

属僚

塞尉

1

重

部

盛

-。

小

队

下士

下士

2

盛

--

小

队

交

--

由

队

长

军医监

1

长

一等军医正

1

长

二等军医正

l

军医正

1

军医

2

军医

1

军医

1

军医掣

仆

2

军医到

仆

1

病

保护芙

保护芰

保护交

院

治疗课长

军医

1

药剂课长

军医器

1

保护芰

军 团

师 团

旅 团

长

骑兵少佐

1

马

属僚

府兵少筌屎

2

厂

下士

工长

长

马医监

1

长

马医

l

马医

马医

1

马医副

1

病

马医裂

2

马医补

1

马医补

1

马

厩

马医生

3

马医生

2

马医生

看马卒

保护卒

长

中佐

1

属僚

少佐

l

运

大尉

l

纂

塞尉

4

下士

司令

塞佐

l

补

副

大尉

充

营

附属

墨佐

2

养所生

战时军用电信队编制表

本部

总员计

官等

人员

马匹

人员

马匹

参谋中佐

提理l

乘马l

l

1

少佐

大尉

副提理1

乘马l

3

3

中尉

少尉

输送长

15

7

曹长

书记

军曹

器械挂

60

伍长

书记

一等技手

二等技手

80

三等技手

一等建筑卒

二等建筑卒

112

一等卒

二等卒

102

27

军吏副

军吏补

计官

1

合计

7

2

274

38

第一电信队

本部

,队总员计五小队

官等

人员

马匹

人员

马匹

人员

马匹

参谋中佐

少佐

大尉

队长l

乘马l

1

1

中尉

小队长

乘马l

少尉

技监l

10

5

曹长

建筑长1

输送挂1

一等建筑师1

军曹

书记l

通信所长3

39

伍长

书记2

二等建筑师2

一等技手

二等技手

通信手lO

50

三等技手

一等建筑卒

二等建筑卒

建筑手16

80

一等卒

传令步兵9

二等卒

传令骑兵3

60

15

军吏副

1

军吏补

合计

5

l

47

4

2加

2l

第二电信队

本部

4,队总员计4,队

官等

人员

马匹

人员

马匹

人员

马匹

参谋中佐

少佐

大尉

队长l

乘马l

1

1

中尉

小队长1

乘马l

少尉

技监l

4

2

曹长

建筑长

输送挂1

一等建筑师1

军曹

书记l

通信所长3

18

伍长

书记2

二等建筑师2

一等技手

二等技手

通信手l5

30

三等技手

一等建筑卒

二等建筑卒

建筑手16

32

一等卒

传令步兵l5

二等卒

传令骑兵6

乘马6

42

ll

军吏副

军吏补

合计

5

1

61

7

127

15

教习

有教士官者,日士官学校,日户山学校。明治元年七月始设兵学校,后改兵学寮,六年十月设士官学校,七年一月设户山学校,至八年五月废兵学寮,改士官、户山学校隶于陆军省。别有幼年学校,后并士官学校,为幼年生徒。皆以少将一人为学校长。又置佐、尉官并大小教官,分司教职。士官生徒兼用华土族、平民,先呈誓愿书、履历书,并有保人,人校之初问其年,十五岁以上、廿五岁以下。验其身,强弱何如。考其材能,曾读书否、能作文否通算数否。合格乃选取之入校,分部学习。随入校之年分深浅、学术精粗而分之。其幼年生徒所习学科日佛学、分翻译、地理、作文、历史、正字、法文典、书法、读法八目。日汉学、分讲解、作文二目。日数学,分数、代数、几何三目。术科日体操。即运动身体。第三部生徒所习学科日数学、几何学、理学、化学、地学、画学、图学、佛语学。术科日新式生兵学、撤兵学、射的、谓立的以枪铳射之,以验其准否。体操、乘马、步兵内务书、摘讲。新式步兵、摘讲。操典生兵。摘凯第二部生徒所习,其特科特科谓不分科者。并步、骑兵科之学科,日理学、化学、图学、画学、佛语学、立体几何学、标高几何学、马学、地学、测量学、临时筑城学、炮兵学、兵学、地理图学、建筑图学。特科并骑兵科之术科,日骑兵操典、步兵生兵学、小队学、乘马演习骑兵阵中轨典,讲义。骑兵内务书、讲义。骑兵操典、讲义。野营演习。六周时,每周为七日。第一部生徒所习,其步、骑、炮、工兵科之学科:日化学、理学、佛语学、画学、图学、重学、代数学、军人卫生学、地学、马学、法度给养学、军路学、射的学、兵学、筑永久城学、地理图学。炮、工兵科加课,日炮兵学、二面几何学。步骑兵科加课,日筑城学、数学。其骑、炮、工兵科之术科,日骑兵操典、乘马、小队学、大队学、骑艺、骑兵阵中轨典、讲义。骑兵内务书、野营演习。其步兵科之术科,日新式步兵生兵学、半队学、中队学、实地演习轨典、野营演习。六周时。各分其等级,第其深浅而受业焉。学、术二科之分类,生徒受业随时不同,此特举其大纲耳。凡在校中习业有程,起居有程,饮食有程,游息有程,不守规矩者有罚,自暴自弃者禁锢,情重者则除名焉。所受之业,教师为讲解,凡城垒建筑之法、地势测量之法、铳炮制造之法、队伍分合之法、步伐整齐之法、马骑控御之法、弹丸发送之法、图绘摹写之法、器用修理之法,皆绘以图,贴以说,说所未尽者,复分析其形,模造其体,捏纸、抟泥、刻木、镕蜡、铸铁,肖其形体而作之,昔沈适使辽,以蜡、以木作地图,肖其山川高下、林野险夷之势。今西人学校多用此法。务使诸生徒一,目了了,以尽其术。又于野营演习时召试之,以练其材,以观其能,有考试之法,每月有小试,教师校其人之勤惰,业之进退,而定级。每半年有中试,校长出临每科,各以一教官参列其席。期年则大试,或陆军卿,或参谋部长,亲策问之。已满学期则大试。学期以六年卒业,士官学校现于十二年十月大试,分给卒业文凭。试而入选者,给以入选之文凭。校长以时简拔,以补充陆军各科将校下士官之阙乏,拔其尤者使留学泰西诸国,亦有别遣士官附居使馆,以时考究诸国兵制。或遇战事,则特遣使往观焉。户山学校大概同于士官学校,但其生徒采用常备,各队之士官及下士又不分炮、骑、工兵等科,而分生徒为士官、下士二种,所业术科较多于学科。有教伍长者,日教导团。明治二年改兵学校为兵学寮,始设教导团。八月废兵学寮改隶于陆军省。为陆军下士生徒,即教以下士学术,生徒采用陆军诸卒,华士族、平民愿入学者亦考验而采用之。凡生徒分为六科:日步兵,日骑兵,日炮兵,日工兵,日辎重兵,日各兵喇叭。别有军乐生徒。已卒业,分任各兵伍长,属常备队。各镇台诸卒在团卒业者,还旧镇台充下士补阙。近卫及队外生徒暨华士族、平民在团卒业者,分配之本籍镇台诸队充下士补阙,其下士任职中愿入士官生徒学校者,许其考试入学。在团修业时愿为士官生徒者,能立品勤学,经团长允许,亦可就试。有教炮者隶于东京炮兵工厂。初名炮兵本厂,明治十二年十月隶于东京炮兵工厂。分火工、木工、铳工、锻工、铸工,各为专门之业。火工学制大小炮之弹药及火具、火箭,铳工学锻铁炉、研制机整筒、嵌床制剑,木工学箧匠、车匠并杂事,锻工学锻铁炉、研镶嵌,铸工学摹形铸造。以数学、图画学、佛语学为学之兼业,以大小炮使用射的为术之兼业。有教医者日军医学舍,专习军医,考其治疗之方、药剂之法、解剖之术。有教马政者,日军马局马医学舍。明治五年十月始设马医学舍,十三年四月改隶于病马厩。以蹄铁工生徒为专科,谓马蹄所嵌之铁。兼习饲秣之方、保育之事、治疗之法、解剖之术。有教电信者,明治十三年始设,隶参谋本部。为电信生徒,考其替代之字、句读之法、传递之方。是皆专设学舍以教人者。其在近卫、各镇台之兵,各设操练场,每日伍长率其队伍,以时操练,犹有余暇,并及戏跃以壮其力。若投石、超距、蹴鞠、千秋之类。教习之外又有演习,由近卫镇台纠合其军管、师管之兵,谓之小演习。由监军部纠合二军管之常备、豫备军,并合近卫兵为师团、旅团之式,谓之大演习。择旷野适宜之地,先期派审查官,定时日、场地、屯所、方略,呈参谋本部长,部长绘其图,请旨裁夺,下师团长施行之。每为两军对敌之状,凡引军出军、侦探发哨、布阵施令、交战围困、追逐得胜,逮于撤队收军,其中粮饷之豫备、器物之分给、辎重之运输、医药之治疗、器械之修理,电信之交通,以及临时堡垒之营筑、桥梁之架设,皆一一与战时无异,事毕而还。演习之时所悉利弊,记之于册,详议而酌改之。

士官学校生徒现在人员表据十三年六月调查之数

上长官

士 官

下士

四年生徒

阶级

生徒少尉

少佐

大尉

中尉

少尉

曹长

军曹

伍长

炮

工

现员

l

3

5

5

4

19

2

14

l

三年生徒

二年生徒

阶级

工

步

骑

炮

工

步

骑

特科

无科

计

现员

46

3

13

72

205

教导团诸队人员表据十三年六月调查之数

阶级

上

长

士

官

准

士

下

生

乐

兵

计

十二年六月

三十日比较

队数

官

官

士

徒

生

銮

增

减

步兵一大队

六中队

l

40

197

588

4

830

324

骑兵一中队

8

21

30

1

60

21

炮兵一大队

l

16

47

35

2

191

59

工兵一中队

8

29

100

1

138

74

军乐二队

1

43

16

44

l

105

2

计

2

72

l

337

859

44

9

1324

476

军用电信队现在人员表

士 官

下 士

电信技手

官等

大

尉

中

尉

笙

吏

补

曹

长

歪

曹

伍

长

1--

等

--

--

等

--

二二

等

生

徒

生

丘

,、

计

现员

2

2

1

3

8

4

2

1

1

40

30

94

炮兵工厂诸工生徒现员表据十三年六月调查之数

十二年六月三十日比较

生徒种类

人 员

增

减

火 工

42

5

铳 工

14

9

木 工

5

15

锻 工

15

11

鞍 工

12

12

铸 工

12

11

计

100

39

蹄铁生徒现员表据十三年六月调查之数

毕徒

十二年六月三十日比较

阶级

人 员

增

减

一 等

4

7

二 等

13

4

计

17

3

海外留学生现员表据十三年六月调查之数

科目

国名献

参

谋

步

丘

炮

丘

工

丘

医

学

无

科

语

学

计

十二年六月

三十日比较

,、

,、

/、

增

减

中尉

1

1

l

独

少尉

l

1

出仕

1

1

l

中尉

2

2

4

4

佛

少尉

l

2

l

4

1

学生

2

2

2

清

学生

16

16

16

群目

参

步

炮

工

医

无

语

计

十二年六月

三十日比较

国名龄

谋

丘

/、

丘

,、

丘

,、

学

科

学

增

减

二级

1

1

1

朝

鲜

学

生

三级

1

1

1

无级

8

8

8

浦潮

斯德

学生

5

5

5

计

l

5

3

1

2

31

44

38

检阅

每岁监军部奉诏命检阅全国诸兵,分为东、西、中三部,东部军管第一、第二,中部第三、第四,西部第五、第六。而陆军省、参谋本部、监军本部、裁判所、军马局、病马厩,亦分属三部,例于十月一日始,十一月三十日毕。惟陆军省各官廨之在东京者,依时宜先后无定期,近卫队必以车驾亲临为定期。特命监军部长一员,监军部参谋佐官二员,传令使一员,以步、骑、炮、工兵,会计,军医,马医诸官为随员。各镇台营管,先条理其所辖之事作为簿牒,日号令布告纪录,日将校以下黜陟赏罚录,日人员马匹簿及表,日兵器、马具、书籍、杂器物及表,货币、粮食、薪炭、衣服、营具簿及表,日药剂器具簿,日城垒、营厩、仓库、地界纪录及图,呈之监军部长。部长检阅之法,各分其事,一,队伍之检阅。兵之体格、马之骨相,兵之被执之法、马之装束之法、车马器具之配置之法,亲检视之以观军容。二日部署之检阅。将校以下赏罚进退,人员之迁转,马匹之增减,亲点视之,以观军政。三日学术之检阅。凡学科、技术,摘义以问,令之作文、制图,亲考验之,以分优劣。四日操法之检阅。曰操缘、日射的、日体操,以观生熟。五日材料之检阅。凡军中需用一切器品,据牒点其数之多少,验其器之良桔。六日会计之检阅。凡军中出纳一切财货,据牒勘其数之多少,查其算法之疏密,并所有券契有无伪造。七日城寨营雁仓库之检阅。旧者有无损坏,新者能否坚固。八日医术之检阅。病人、病马之景况,治疗药剂之方法。部长到其地,见其地方府知事、县令,及东京警视本署,并上等裁判所、地方裁判所官长,详问屯驻之兵与其地方人民有无扰害,能否和合,然后分事检阅。已毕,则集合所在之兵,行观兵式。由部长时宜,惟近卫诸兵必待车驾亲临乃行。部长有意见告之于司令官,其将官各呈队下之拔擢名簿于部长,部长奖其勤能,黜其懈惰,记之于簿,以待迁转。部长覆命,必奏各管所阅之情状,以供御览。其敕任以上诸官,则陆军卿会参谋本部长、监军部长及各营长官、各雁长官,议定其拔擢名簿,奏闻以取进止。

豫备

各兵所用兵器,以炮兵、工兵为多,兵器不可以仓卒备,故别设。炮兵方面又于东京、大坂分设炮兵工厂,初称炮兵本厂、炮兵支厂,至十二年十月改称炮兵第一、第二方面,并分设工厂。工厂以司制作,方面以司支发。东京工厂所属有小铳包火药制造所。共三处。有火工所,大炮修理所。大坂工厂所属有制炮所,未落成。制弹所,制车所,有火工所,小铳修理所,别有小铳制造所,方事建筑,尚未落成。十三年六月时约成十分之八。铳包制造所亦未落成。计十四年六七月间可以竣工。火药制造所,一在东京府丰岛郡之坂桥,为旧厂。一在群马县下上州岩鼻,营筑方始,将来竣工,每一日可造火药六百基。法国计数之名,每一基当日本一千五百九十五贯余,约当中国一万斤。炮兵所属兵器库凡四处,均在东京。火药库月十七受日分设东京、大娠府、蜾县、和歇县、滋帮具、鹿儿,岛县、石川具等处。又仓库凡六处,均在东京。作硝场一处,在鹿儿岛县。兵初用来福枪,至明治九年十月,近卫镇台始换用士乃得枪,亦有换马梯呢者。明治十二年间在欧洲购买马梯呢枪一万二千九百十二枝。十年二月后来福枪全废不用。或以供军中演习之用。炮兼用克虏伯及谙士突郎布鲁戛士,现在工厂未能制大炮,而马梯呢、士乃得之枪,均能制造。有炮兵大佐村田某,以新法制铳,经炮兵会议所议,用名为村田铳,炮兵会议自九年七月始,每年召集将佐会议,兵器弹药之式样、炮兵之制规,议定乃行。工厂中遂摹造施用,此村田铳曾经陆军省分贶各国。其工事亦颇有进步矣。日本弓矢颇为擅长,喜以强弓劲矢夸人,弓长凡七尺五寸,有所谓十人张者,即合十人之力以挽之。矢长凡十五束,每束二寸五分,合三尺七寸。有奇镞长四五寸许,天下万国弓矢无如此之长者。源氏之兴,即以善射鸣。战国以来,士夫无不习射者,自枪炮兴而弓矢无用,遂成废物。亦有甲胄刀剑,今皆废弃不用,附识于此。工兵所司,凡营垒城堡之建筑、桥梁道路之修理,以及军人驻居之室、埋葬之地,皆其所司。工兵所用器械,皆由工兵方面制造支给。分工兵为六方面。计明治十二年七月至十三年六月,工兵营造房屋凡一百一十一所,其既竣工者七十八所,凡工兵所用器具,出于日本日式者仅十之二,出于欧洲新式者凡十之八。

卷二十四兵志四陆 军

经费

明治二年始设兵部省定额,每月金六万圆,米八百十石,三年亦同定额,四年自三年十月起至是年九月止。定额一年米三十万石。此内米二十八万石,当时米价值金一百八十七七千八百二十六圆,又增额外金一百五万四千九六十余圆,又增亲兵费三十二千七百余圆,合二年、三年两岁之额,犹有余金二千五百八十余圆,交还大藏省。五年定额金自四年十月起至是年九月止。八百万圆。是年支用七百七十三万零七百四十六圆,余金二十六万二千七百余圆,交还大藏省。六年定额金九百二十三万六百圆,本系定额八百万圆,因五年改历,将五年十一、十二两月并入是年,故有此数。又额金十一万五千四百余圆,御亲兵解队费十四万七千五百余圆,是年支用六百九十四万零六百零九圆,余金二百零二万八千六百四十圆,交还大藏省。七年定额金自正月至十二月。八百万圆,是午支用金七百九十三万三千一百四十圆,余金六万六千八百五十tl圆,交还大藏省。八年半年内定额金四百万圆,是时支用三百八十九万八千三百十五圆,余金十万一千六百八十四圆,交还大藏省。八年度自八年七月至九年六月称为八年度,是时由大政官颁行会计法,皆从本年七月起至明年六月止为一年,以后称为某年度者准此。定额金六百九十四万六千二百七十五圆,是年支用六百七十七万四千一百十五圆,余金十七万二千一百五十九圆,交还大藏省。九年度定额金七百二十三万一千八百六十九圆,是年支用六七十八八千一百五十八圆,未经决算金十七万九千四十四圆余金二十六万五千二百九十五圆,交还大藏省。十年度定额金五百八十五刀圆,是支用金六百一十万六千三百五十一圆。十一年度定额金五百七十四万三千一百圆,是年支用金六百四十二万四千一百四十五圆。十二年度定额金七百一十九万零一千圆,别有增额金、临时费金,合共八百三十一万四千一百二十二圆,是年共用八百一十四万三千四百三十一圆,未决算费二万三千四百九十圆,余金一十四万七千二百零九圆,交还大藏省。十三年度豫算金八百一十五万一千圆,维新之后,每岁递增,十年之间合计已用六千余万圆,而明治五、六两年,福山等九处暴徒镇抚费、明治七年佐贺征讨费凡用金九十一万六千二百八十四圆。及是年台湾之役、凡用金七百七十一万八千三百十四圆。八年朝鲜之役、凡用金四十九万五千六百二十三圆。十年鹿儿岛征讨费凡用金四千二百一万圆。不在其内。凡经费豫算一年所用呈之太政官,经太政官核定支给,名为定额金。定额之外,有一时费,有临时费,亦预计其数,请太政官支给,名为额外金。总称为豫算。每一年则开列支用款目,呈之太政官,有余缴之大藏省,一时未能清算名日现计,一切清款名日决算,若有征战非常之事,则别支巨款,不列于经费。今将明治十二年度经费列表于左,可知其经常费用之大概云。

陆军经费出入表

收入款

圆

圆

定额金

7190100.O00

增额金

356122.O00

虎列剌病豫防费

35328.938

正货交换差额费

3641.000

户山学校竞马场费

6121.000

负伤病者费

65000.000

海岸防御费

130000.Ooo

金泽步兵营建筑费

36253.960

兵器购人费

201395.236

兴业费

290160.336

总计八百三十一万四千一百二十二圆四十六钱二毫。

支出款

圆

圆

本省

1845027.147

炮兵会议

19992.047

近卫局

427621.010

士官学校

137128.026

东京镇台

892330.387

仙台镇台

367345.934

名古屋镇台

487606.257

大坂镇台

854734.523

广岛镇台

478663.992

熊本镇台

635963.888

户山学校

42547.418

教导团

272992.147

军医本部

90053.323

裁判所

22038.216

炮兵方面第一

26892.452

炮兵方面第二

80912.151

东京炮兵工厂

4593.640

大坂炮兵工厂

2640.200

工兵方面第一

236566.680

工兵方面第二

54407.868

工兵方面第三

94834.857

工兵方面第四

43885.114

工兵方面第五

41036.607

兵工方面第六

56356.660

军 马 局

120165.389

病 马 厩

23204.693

兴 业 费

290160.336

负伤病者费

59713.396

海岸防御费

50286.255

参谋本部

235207.089

监军本部

58433.557

经费共计

8143341.259

未决算费

23490.620

余数交还大藏省

147290.583

总计八百三十一万四千一百二十二圆四十六钱二毫

定额各款

圆

圆

俸 给

711223.057

给 与

225249.022

旅 费

217080.43l

被服费

749958.411

厅中费

267457.804

阵具费

32990.88l

野营行军费

104959.275

兵器费

550963.95l

弹 药 费

276924.361

厩 费

118269.527

内国生徒费

26780.275

外国生徒费

20498.259

征 兵 费

66000.000

外国人诸费

58616.445

后备军费

107537.535

患者费

55887.113

徒 刑 费

19452.323

囚狱费

16356.884

定额各款

圆

圆

营缮费

1374.530

步兵队费

2784159.604

骑兵队费

114319.324

炮兵队费

383758.316

工兵队费

131238.514

辎重队费

76432.087

军乐队费

10683.632

虎列剌病豫防费

35579.710

额外各款

圆

圆

俸 给

15991.213

给 与

37507.637

旅 费

47423.236

厅中费

5429.288

外国生徒费

42.O94

外国人诸费

1493.000

患者费

1679.469

营缮费

151579.041

靖国神社寄附金

7500.000

偿欠

1528.639

临时营缮费

178076.215

兴业诸费

290160.336

足颚额外总计八百一十四乃三干六百一十圆。军律凡军人、军属皆别设军律,不与凡民齐从。前所行律,其处分将校者日自裁,日夺官,日回籍,日停官,日降官,日闭门,日谨慎。处分下士兵卒之律,日死,日徒,日戒役,日黜等,日降等,日杖,日笞,日禁锢。至明治十四年四月,司法省既改颁法律,因亦改正陆军军律。凡军人、军属皆受治于此律,惟在豫备、后备军籍者,除召集时及有特例外,不依此刑法处断。总分为重罪、轻罪二种。重罪之主刑:犹日本律。一死刑,二无期徒刑,三有期徒刑,四无期流刑,五有期流刑,六重惩役,七轻惩役,八重禁狱,九轻禁狱。轻罪之主刑:一重禁锢,二轻禁锢。其附加刑:亦曰闰刑。一剥夺公权,二剥官,三停止公权,四禁治产,五监视,六没收。以上各罪名皆详《刑法志》中。

凡于陆军法衙处死刑者,皆铳杀之,非奉陆军卿命不得行,惟行军合围之地,有特权者亦得行之。徒刑不分有期无期,发遣岛地使服役满六十岁者免苦役,酌派相当之役。有期徒刑十二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流刑不分有期无期,幽于岛狱,无期流囚已过五年,行政官得因其人品令出狱在岛内居住,有期流囚过三年亦如之。不服役,有期流刑十二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惩役入内地惩役场使服役,满六十岁者免苦役,酌派相当之役,凡服役囚人所得工钱,从监狱规则,分之若干以供狱费,若干以给囚人,但服役不满一百日不许分给。重惩役九年以上,十一年以下。轻惩役六年以上,八年以下。禁狱入内地狱,不服役,重禁狱九年以上,十一年以下。轻禁狱六年以上,八年以下。禁锢人禁锢场服役,轻禁锢不服役,禁锢不分轻重,皆十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仍各就本条区别长短,于陆军法衙依通行刑法应罚金科料者,详《刑法志》。限内不完纳,则换禁锢拘留。其附加刑之处分,有既科主刑即科附刑者,如处重罪刑即剥夺终身公权,在刑期内禁治家产。处禁锢者即剥官,在刑期内即停止公权。处轻罪刑付监视者,在刑期内即停止公权是也。有减轻主刑而科附刑者。如处重罪刑者已过期三分之二,则付于监视。如有期徒刑十二年之三分二即八年。有既免主刑而后科附刑者,如徒流禁狱者既出狱,而仍付监视是也。凡监视者,行政官得因其品行酌量假免之。大概同通行刑法,惟下士诸卒犯通行刑法,虽处禁锢,于常备、豫备、后备之役限中,仍不免役。又下士诸卒犯此刑法及通行刑法,应付监视者亦不付监视。又本律无正条者,得引通行刑法处断。惟犯此刑法杀伤人者,照通行杀伤律从重处断,此律之纲领也。其通行刑法中所载刑期计算、假出狱期满、免除复权诸例,皆依行之。

详《刑法志》中。其用之以行刑法者,有日加减例,加重者自无期徒刑以下,虽加不得入死刑。有日不论罪及减轻例,有日自首减轻例,有日酌量减轻例,有日再犯加重例,但非再犯陆军刑法不论。有日加减顺序例,有日数罪俱发例,有日数人共犯例,军人与非军人共犯罪,军人依陆军刑法处断,非军人依通行刑法处断,惟非军人而犯军法者不在此限。有日从犯例,有日未遂犯例,其处置之法亦大概同于通行刑法。

至军人军属所犯之罪,统分为八类:一,反乱。军人凡称军人,统将官及其同等官、上长官、官、下士诸卒而言。结党岚兵器为反乱者,其倡乱魁首及指挥群众、管理枢要者皆处死。情状轻者处无期流刑。司诸职事、资给军用统兵器弹药及军需诸物。于乱党者,劫掠军用者,将校处死刑,余处有期流刑。情状轻者处禁狱。襄助其事、服从其事者,处轻禁锢。军人谋乱故杀镇抚官,及妄毁家屋、船舶、仓库者,处死刑。军人为利敌军,以所部兵队、所有军用、及关于军事之土地、家屋、船舶付于敌者,烧毁关于军事之家屋、船舶、枪炮及其他物品,毁坏可供战用之道路、桥梁、汽车、电线、村落、森林者,指告要害或开示密书暗号、漏泄军机者,于受围之地欲令其司令官凡称司令官,谓一军、一团、其他一部长之任司令者。降于敌者,为敌募兵者,在敌前诱队兵溃散、阻队兵集合者,致军用缺亡者,叫呼喧哗造言飞语者,通信于敌者,诱助容隐间谍者,放纵俘虏降人或劫夺者,皆处死刑。欲犯诸罪为豫备者,照本律减一等。虽经豫备于事前,自首者免本刑,付监视。将校加剥官。为犯罪人会议,贷与家屋者,处轻禁锢。军人抗违上官命令,凡称上官者,谓同任一事官等居上者,或虽同等而职事居上者,凡在其部内皆称上官,虽上等卒其部下亦准之。在敌前处死,在临战合围之地处轻禁锢。若二人以上共犯,在敌前皆处死。在军中或临战合围之地,首从分别处治。二,擅权。受司令官停战命令犹浪战者,背司令官命擅进退兵队者,皆处死。擅募人充队伍者,处轻禁锢。三,辱职。要塞司令官及堡垒司令官临敌不尽职而遽降者,举所辖之地予敌者,处死。司令官在野战之地率兵队降敌者,处轻禁锢。其不尽可尽之职者,处死刑。势穷日竭,出不得己而后降者,仅轻禁锢。犹日有日而不日乃处之死。同一降敌而轻重悬殊,所以体人情、警军职也。将校在敌前不尽职而遁者,处死刑。将校当部下兵徒扰乱不尽法以镇抚者,处轻禁锢。四,暴行。军人对上官为暴行,处轻禁锢。二人以上同犯,首从分别处治。若当上官行公务时犯者,加一等。其用兵器凶器者,处死。军人对哨官凡称哨官,谓兵队之备仪仗者,司巡察者,守卫者。为暴行,处轻禁锢。用兵器凶器者,处有期流刑。二人以上共犯,首从分别处治。用兵器凶器,魁首处死刑,首魁虽不自用兵器凶器,而使人用之者亦处死,军人对同等或其下等当行军务时为暴行,处轻禁锢。用兵器凶器处重禁狱。二人以上同犯,首从分别惩治,用兵器凶器首魁处有期徒刑。军人集众为暴行者,首魁处重禁锢,余分别惩治。当官吏行职务时犯者加一等。集众相斗殴者,首魁处轻禁锢,余分别惩治。军人劫夺俘虏降人,以暴行逼胁致令逃走者,处重禁狱。军人在战场褫夺受伤人衣服财物者,处重惩役。若杀伤者处死刑。军人毁坏军用之工厂、船舶及贮藏军需之仓库,及可供战用之房屋、垒栅、桥梁、汽车、电线者,处重惩役。放火者处死刑。军人于敌前军中及临阵合围之地,放火于覆藏枪铳弹药、刍粮被服等处者,处死刑。在其他之地处重惩役。军人毁弃枪铳弹药、被服刍粮诸物及杀伤马匹,处重禁锢。哨兵、卫兵妄发铳炮者,军人于操练时或发礼炮号炮时,妄以他物杂入者,皆处轻禁锢。五,侮辱。军人骂詈上官或侮慢者,处轻禁锢。当上官行公务时犯者,加一等。军人流布文书图画,或会众演说诽谤上官者,军人于哨兵或骂詈或侮慢者,军人对同等或下等者当行军务时为侮慢或骂詈者,分别刑期长短,皆处轻禁锢。六,违令。军人对哨兵犯哨令者,军人擅发哨令或违之者,哨兵擅离守地者,哨兵因睡眠或昏醉不省事者,皆处轻禁锢。在敌前或临战合围之地及他处,分别刑期长短以处之。军人服军务擅离其地者,在敌前皆处死刑。在军中或临战合围之地及他处,分别处轻禁锢。长官或司令官犯之,加一等。军人战时在军中合围之地,有急呼号炮不来者,掌军用器具无故缺亡者,司令官不从命令、于长官部署变更不从又不申报者,或因事改更暗号不申报者,军人漏泄军事机密者,皆处轻禁锢。征兵无故后期者,归休兵及豫备兵在军籍者、无故而后期者,皆处轻禁锢。在战时加重。军人使之犯者同罪。军人知有反乱不申告者,军人在敌前军中或合围之地为造言飞语者,皆处轻禁锢。军人使俘虏人脱走者,处轻禁锢。看守护送而犯之者,处重禁锢。又给予兵器指示逃走方法者,处轻禁锢。看守护送而犯之者,处轻禁狱。其看守护送疏防而逃走者,处轻禁锢。其明知而隐匿之者,处轻禁锢。但亲属不论。七,逃亡。军人擅离职役过六日为逃亡,新兵入营不满三月者减一等。在战时军中合围之地过三日为逃亡,军人得允许而赴他方过归期十日为逃亡,在战时军中合围之地过五日为逃亡,军人在公务中擅离职役、因公务赴他方后于归期过六日为逃亡,在战时军中或合围之地过三日为逃亡,在敌前偶离职役者即为逃亡,皆处轻禁锢。若军人四人以上共犯逃亡罪者,首魁在战时军中合围之地处轻禁狱,在敌前处死刑,其他各案律处断。逃亡走于敌者处死刑。八,诈伪。军人掌粮食妄以有害养生之物分配者,处轻惩役。因而有致死者,处有期徒刑。受斥候侦察之命为伪报者,诈传命令者,处重禁锢。陆军医官为疾病伤毁之伪证者,处重禁锢。军人受嘱托者亦同罪。军人伪疾假伤图免兵役,处重禁锢。归休兵及豫备兵、后备兵在军籍而图免召募者同罪。凡军人、军属有罪,无论告发察觉,在东京交陆军裁判所审断,在各镇台选数将校开军法会议。其纠问口供、推鞫证据,法同常律,罪大者由陆军卿奏闻而后定之。

行刑表自明治十四年四月始颁新律,其犯罪人之多少,现犹未知.今

潞

本 省

上长官

士官

下士

盘

等外以下

徒刑人

计

夺官

回籍

停官

降官

闭门

1

l

谨慎

l

4

2

7

死

准流

徒

2

2

戒役

黜等

降等

杖

笞

锢

计

l

1

4

2

2

lO

刖

矩

增

l

2

1

度

比

较

减

3

3

2

5

近 卫

上长官

士官

下士

兵卒

计

夺官

1

1

回籍

停官

降官

闭门

谨慎

2

2

死

准流

l

1

徒

l

17

18

戒役

3

22

25

黜等

5

5

降等

2

2

杖

124

124

笞

8

8

锢

8

22

30

计

3

19

194

216

日u

年

增

度

比

较

减

1

4

29

22l

225

士官学校

士官

下士

生徒

等外以下

计

夺官

回籍

停官

降官

闭门

谨慎

2

2

死

准流

徒

3

1

4

戒役

黜等

降等

杖

笛

口

计

2

3

1

6

前

年

增

2

2

l

度

比

较

减

3

东京镇台

上长官

士官

下士

兵卒

计

夺官

回籍

停官

降官

闭门

谨慎

3

3

死

1

l

准流

2

2

徒

5

36

41

戒役

4

47

51

黜等

13

13

降等

6

6

杖

33

33

笞

13

13

锢

14

98

112

计

3

42

509

554

刖

年

增

l

2

度

比

较

减

64

63

仙台镇台

上长官

士官

下士

兵卒

等外以下

计

夺官

回籍

停官

1

l

降官

l

1

闭门

谨慎

l

1

2

死

准流

徒

8

4

1

13

戒役

2

2

黜等

2

2

降等

5

5

杖

4l

41

笞

5

5

锢

10

29

1

40

计

1

2

25

82

2

13

月U

钲

增

1

1

8

7

2

19

度

比

较

减

名古屋镇台

上长官

士官

下士

兵卒

徒刑人

计

夺官

回籍

停官

降官

闭门

谨慎

l

1

死

准流

1

1

徒

2

9

11

戒役

1

9

10

黜等

3

3

降等

6

6

杖

102

102

笞

10

10

锢

60

60

计

1

12

19l

204

日q

钽

增

17

10

度

比

较

减

3

3

大坂镇台

上长官

士官

下士

兵卒

徒刑人

计

夺官

回籍

停官

降官

闭门

谨慎

1

2

3

死

3

3

准流

1

1

徒

14

47

4

65

戒役

29

29

黜等

13

13

降等

4

4

杖

370

370

笞

17

17

锢

19

126

145

计

1

2

50

592

4

649

刖

钽

增

14

75

85

度

比

较

减

1

1

2

广岛镇台

上长官

士官

下士

兵卒

等外以下

计

夺官

回籍

停官

降官

闭门

谨慎

1

1

2

死

准流

徒

1

30

31

戒役

1

9

lO

黜等

8

8

降等

7

7

杖

139

139

笞

13

13

锢

11

76

87

计

1

1

28

267

297

刖

矩

增

5

9l

9l

度

比

较

减

1

3

1

熊本镇台

将官

士官

下士

兵卒

等外以下

徒刑人

计

夺官

回籍

停官

降官

闭门

1

1

谨慎

1

5

l

2

9

死

准流

l

3

4

徒

2

2l

1

24

戒役

1

16

17

黜等

5

5

降等

2

2

杖

l

37

1

39

笞

26

26

锢

14

51

2

67

计

l

6

27

346

3

1

384

前

正

增

2

1l

l

度

比

较

减

1

17

2

户山学校

士官

学生

生徒

计

夺官

回籍

停耳

降官

闭

]

谨慎

死

准流

徒

戒役

黜等

降等

1

l

杖

笞

锢

2

2

计

3

3

刖

正

增

3

度

比

较

减

l

4

2

教导团

下士

生徒

兵卒

等外以下

徒刑人

计

夺官

回籍

停官

降官

闭门

谨慎

死

准流

1

1

徒

6

1

7

戒役

4

1

5

黜等

2

2

降等

杖

2

1

7

1

11

笞

9

9

锢

2

6

l

9

计

4

28

4

7

1

44

刖

年

增

2

2

1

度

比

较

减

8

3

15

军医本部

下士

盛

计

夺官

回籍

停官

降官

闭门

谨慎

1

l

死

准流

徒

戒役

黜等

降等

杖

篮

口

锢

计

l

1

前

年

增

度

比

较

减

2

2

4

裁判所

上长官

士官

等外以下

计

夺官

回籍

停官

降官

闭门

谨慎

1

1

死

准流

徒

戒役

黜等

降等

杖

值

口

锢

计

1

1

刚

正

增

度

比

较

减

2

2

2

炮兵第一方面

下士

计

夺官

回籍

停官

降官

闭门

谨慎

1

1

死

准流

徒

1

1

戒役

黜等

降等

杖

篮

口

锢

计

2

2

日u

拒

增

2

2

度

比

较

减

工兵第六方面

士官

下士

等外以下

计

夺官

回籍

停官

降官

闭门

谨慎

死

准流

徒

戒役

黜等

降等

杖

笞

锢

1

1

计

l

1

刖

钷

增

l

度

比

较

减

1

l

1

军马局

下士

生徒

兵卒

等外以下

计

夺官

回籍

停官

降官

闭门

谨慎

死

准流

徒

l

l

戒役

2

2

4

黜等

降等

杖

2

2

4

笞

锢

1

1

2

计

1

6

2

2

2

日u

年

增

1

2

l

2

度

比

较

减

2

旧军团

上长官

士官

下士

兵卒

等外以下

计

总计

夺官

1

回籍

0

停官

1

降官

1

闭门

2

谨慎

3

1

4

38

死

3

准流

1

l

11

徒

1

6

7

225

戒役

153

黜等

51

降等

123

杖

1332

笞

10l

锢

555

计

3

l

l

7

3

2507

刖

拄

增

3

l

7

4

度

比

较

减

7

144

统计受刑人员:将官一名,上长官八名,士官二十名,下士二百十五名,学生三名,兵卒二千一百九十九名,等外以下十九名,徒刑人八名,总计二千五百零七名。比之十二年之二千六百五十一名,为减百四十四名;比之十一年之一千六百八十九名,乃增八百十八名。又是年未决罪囚三百七十名,合计既决未决共二千八百七十八名。查日本军人、军属总员止有七万余名,是二十余人即有一人犯罪者,可谓多矣。此中犯擅归乡里之逃律者为最多,几占总员之半,次则犯脱营游荡者为多,六营中以东京犯罪者为最多,次大坂、次熊本、次广岛、次名古屋、次仙台云。

军医

于陆军特立军医一部,以治军人、军属之病者,凡兵卒之应征者、生徒之入校者,皆先验其身躯之强弱,疾病之有无,然后采用。各军营所皆有病院,有军医为之长,以统汇于军医本部。医官分二种:日医官,以司治疗。日剂官,以司药材。凡病察其流行病谓传染之病,如疫症之类。与土质病,谓因所居之地污湿干燥而生病者。有荡l防之法,在通沟渠,除积秽,务使污气不相传染。有所谓虎刺列病,即霍乱吐泻之尤重者,其防之之法尤严,每有患者即移置其人于别院,不使其亲戚相见,印以发病之处为病地,病未息时所有往来之客皆停留境外,不许入境。有保护之法,谓饮食之物,居处之地,择与其人其地相宜者。有治疗之法。病院中必清必洁,看病卒必勤必慎,院长以时巡察而董正之。每岁纪其病之种类,患病之人数,分别其全愈、半治与不治者,条上之本部,部中以时开军医会议所商卫生去疾之法。若遇战争,则多派医员于军中治其伤夷者,凡军士受伤不堪役者,别有恩给,必以军医察验以其诊断书为证。

患者病类区分表

病类

前年

旧患

本年

新患

旧新患

者员数

施疗

日数

全治

死亡

不治

除役

半治

退院

现未

痊治

呼吸器诸病

345

2248

11629

13152

11142

80

96

7l

240

血行器诸病

3

59

62

2159

34

3

17

1

7

消食器诸病

337

12893

13230

98782

128

35

19

56

234

生殖器诸病

5

29

124

1183

19

5

5

l

4

内

神经器诸病

42

1236

1268

14895

1170

18

34

6

40

皮肤病

49

1395

1444

2003】

1336

29

79

运动器械病

57

1443

1500

26178

1420

3

2l

15

4l

科

急传染病

73

2762

2835

23958

2578

162

1

1l

83

中 毒病

1

39

40

80

26

14

全身病

10

108

118

3238

92

l

17

8

脚气病

552

9100

9653

280340

89

227

156

90

202

计

1347

4D438

41812

583003

129671

534

366

289

952

病类

前年

旧患

本年

新患

旧新患

者员数

施疗

日数

全治

死亡

不治

除役

半治

退院

现未

痊治

炎症病

303

10636

10939

128526

10547

3

24

64

301

异物赘生病

2

48

50

863

46

1

3

外

外 伤

188

105

10765

90202

10470

20

45

44

186

梅 毒

192

2456

2648

62259

2420

5

21

202

耳 病

15

358

373

5667

337

1

14

1

20

科

眼 病

200

5442

5642

63961

5370

l

38

40

193

畸形病

45

45

929

41

1

3

计

900

29562

30462

352407

29231

25

127

17l

908

总 计

2274

70000

72274

935410

68902

559

493

460

1860

各队下士兵卒及诸学校生徒并囚狱病者表明治十二年七月至十三年六月,表中所着黑圈如作即为单位。

历謦

近卫东京镇台并教导团诸学校等

碳

下士

兵卒

生兵或后备

生徒

囚狱

兵员一日

1735.063

8367256

1657.855

1624.O81

354.334

平均

5969.6568

1397

13147

3538

4446

1725

患者总员

24.253

旧患

新患

计

患者区别

78l

23472

24253

下士

兵卒

生兵或后备

生徒

囚狱

明治十一

年度比较

增

施疗

日数

一周年

平均一

日患者

健兵百

名患者

比例

痊愈

死亡

不治

除队

事故

未愈

减

5642

3加282

932.279

6.786

23005

128

162

186

2

仙台镇台

下士

兵卒

生兵或后备

兵员一日

327.594

2260.350

714.589

平均

3302.533

472

2547

1187

患者总员

4206

旧患

新患

计

患者区别

89

427

4206

下士

兵卒

生兵或后备

生徒

囚狱

明治十年

变比较

增

减

施疗

日数

一周年

平均一

日患者

健兵百

名患者

比例

痊愈

死亡

不治

除队

事故

未愈

1462

50062

137.156

4.153

4054

23

40

89

名古屋镇台

下士

兵卒

生兵或后备

兵员一日

471.983

24694

958.582

平均

4205.2

1126

6828

2983

患者总员

10937

旧患

新患

计

患者区别

284

10653

0937

下士

兵卒

生兵或后备

生徒

囚狱

明治十年

室比较

增

减

施疗

日数

一周年

平均一

日患者

健兵百

名患者

比例

痊愈

死亡

不治

除队

事故

未愈

486

100909

276.462

6574

10364

104

86

123

2印

大坂一

滇台

下士

兵卒

生兵或后备

囚狱

兵员一日

798.765

4468.118

1464.604

184.084

平均

59696568

979

640

2322

508

患者总员

10210

旧患

新患

计

患者区别

458

9752

10202

下士

兵卒

生兵或后备

生徒

因狱

明治十年

良比较

增

减

施疗

日数

一周年

平均一

日患者

健兵百

名患者

比例

痊愈

死亡

不治

除队

事故

未愈

3

184503

505.488

7.319

9622

150

109

42

286

广岛镇台

下士

兵卒

生兵或后备

兵员一日

483652

3178916

916.267

平均

4578.835

896

6437

2309

患者总员

9642

旧患

新患

计

患者区别

289

9353

9642

下士

兵卒

生兵或后备

生徒

囚狱

增

施疗

一周年

健兵百

不治

事故

未愈

明治年

度比较

日数

平均一

日患者

名患者

比例

痊愈

死亡

除队

减

2649

20956

303989

6.639

9355

42

44

2

190

熊本镇台

下士

兵卒

生兵或后备

囚狱

兵员一日

594.099

3685.782

1042.037

100.917

平均

5422835

1070

8336

3370

250

患者总员

13026

旧患

新患

计

患者区别

373

3653

3026

下士

兵卒

生兵或后备

生徒

囚狱

增

施疗

一周年

健兵百

不治

事故

未愈

明治十年

度比较

日数

平均一

日患者

名患者

比例

痊愈

死亡

除队

减

1739

148698

47.392

7.513

12502

12

52

98

263

总计

下士

兵卒

生兵或后备

生徒

囚狱

兵员一日

4402.156

24735.116

6753.931

1624.081

693335

平均

38154.619

5940

43696

15709

4446

2483

患者总员

72274

旧患

新患

计

患者区别

2374

722

70000

74

72247

下士

兵卒

生兵或后备

生徒

囚狱

增

施疗

日数

一周年

平均一

日患者

健兵百

名患者

比例

痊愈

死亡

不治

除队

事故

未愈

明治十一

年度比较

68902

559

493

460

1860

减

2382

935410

2562.7研

6.717

患者

百名

95334

同

0.3

同

0.682

同

0.636

同

2.574

马政

凡马考其产地,问其年,辨其种,分其色,讲求所以饲养之方,刍秣之法,调护之宜,治其病而纪其死亡之数,发卖之数。凡各营所需马匹,告之军马局,军马局调查其数,以时分给以备军用。军马局有总监官,率所属以司其事焉。

军马增减表

年度比较

官雁

事 项

马 数

前 年

前 年

增

减

增

减

增

购求

600

396

136

数

反纳

242

275

660

歪

计

842

12l

524

马

局

支给

600

248

1128

调

卖却

148

29

43

马

减

数

毙死

17

10

2

厩

解剖

3

13

17

计

768

300

1100

近

购求

5

101

30

卫

各

增

数

请求

600

248

228

镇

△

计

605

349

1158

口

诸

返纳

242

275

660

队

及

减

数

卖却

88

131

30

诸

毙死

41

17

12

官

廨

计

371

423

618

军马局调马厩马匹现在表据十三年六月调查之数

十二年六月三十日比较

所管种类

马 数

计

增

减

本局马车马

种马

69

69

l

调马厩

207

207

73

1 计

276

276

74

近卫各镇台诸队及诸官廨马匹现在表据十三年六月调查之数

诸 队

十二年六月

所管种类

蓁

步

鉴

炮

工兵

鐾

卫

辞

贷

计

三十日比较

兵

,、

兵

兵

戍

下

增

减

近卫

16

132

189

12

349

2

士官学校

100

100

东京

25

247

231

26

160

4

693

47

仙台

3

12

29

37

2

83

33

镇

名古屋

3

19

29

37

3

9l

37

大坂

4

26

223

24

82

2

36l

13

台

广岛

7

16

28

34

2

87

37

熊本

5

18

206

24

70

2

325

4

户山学校

4

诸

教导团

297

297

3

官

炮兵第一方面

4

4

廨

其

工兵第一方面

l

l

他

无队将校

98

98

63

外国教师

2

2

4

参谋本部

27

27

7

监军本部

9

9

2

诸县种马

94

94

2

计

22

132

379

935

86

420

15

438

194

263

234

废死马匹表

事项

年度 比较

废除

毙死

计

前 年

前 年

官廨

增

减

增

减

近卫

13

4

17

31

47

士官学校

9

2

2

4

5

东京

52

7

59

44

3

仙台

l

1

1

1

镇

名古屋

1

l

△

口

大坂

24

10

34

13

19

广岛

2

2

2

2

熊本

38

24

62

32

56

教导团

15

4

19

22

5

军马局

101

16

27

30

4

病马厩

19

23

42

10

15

计

272

93

365

41

23

病马王呵在妻耀目涸盘专黼

矽写

在所管

在病马厩

十二年六月

辎

辎

三十日比较

所管

骑

兵

炮

兵

工

丘

,、

重

兵

蒋

计

骑

兵

炮

兵

工

丘

,、

重

兵

备

附

计

总

计

增

减

近卫

4

13

2

19

l

5

6

25

2

士官学校

7

7

3

3

O

l

乐尿

13

25

l

16

55

l

6

4

1l

66

24

仙台

3

3

3

6

镇

名古屋

3

12

3

l

厶

大坂

9

8

17

17

3

口

广岛

2

4

6

6

5

熊本

40

4

8

52

52

16

教导团

4

20

2

26

l

6

7

33

4

军马局

63

63

27

27

90

2l

计

2l

22

9

39

70

25l

3

17

4

30

54

305

65

卷二十五兵志五海 军

日本古无海军,安政二年六月,和兰人始献蒸气船,德川将军家定遣矢田崛景、藏胜麟太郎等于长崎就和兰人学操汽船术,复遣梗本釜次郎、赤松太三郎等往和兰国习海军法,又购观光舰于和兰。其后相踵购幡龙、咸临、朝阳、富士山、开阳诸舰于和兰、于美利坚。庆应丁卯,德川1氏还政,设三职隶八课,始有海陆军务之名,而未设专官。明治元年戊辰二月,改为军防事务局,闰四月复改为军务官,二年七月,又改为兵部省,皆以海军隶其中,而别设海军大将、中将、少将等官。四年四月,复置大、中、少佐,大、中、少尉诸官。八月,于兵部省中分陆军、海军二部,各设分局,逮五年二月,始废兵部省,与陆军分,专设海军省。六年六月重定官职,沿为今制。

宜职凡分为二途:一曰文官,犹兵部。一日武官,犹水师提督、副将筹官、海军文官官等表

敕任

奏 任

判 任

--

等

一

一

等

=

等

四

等

五

等

.L

,、

等

七

等

八

等

九

等

十

等

十

一

等

十

一

一

等

十

=

等

十

四

等

卜

五

等

十

上

/、

等

十

七

等

卿

大

辅

少

辅

大

书

记

官

权

大

书

记

官

少

书

记

官

权

少

书

记

官

一

等

属

一

--

等

属

-

二

等

属

四

等

属

五

等

属

六

等

属

七

等

属

八

等

属

九

等

属

十

等

属

裁 判 所

裁

判

长

评

事

权

评

事

大

主

理

出

主

理

少

主

理

大

录

事

中

录

事

少

录

事

--

等

捕

韶

一

--

等

捕

部

海军武官官等慕

敕 任

奏任

一≈

二等

三等

四等

五等

六等

七等

八等

九等

将官

上长官

士官

大将

中将

少将

大佐

中佐

少佐

大尉

中尉

少尉

判 任

十等

十一等

十二等

十三等

十四等

下 士

舰内教授役介

舰内教授役介

警吏

警吏补

一等笔生

二等笔生

三等笔生

掌炮上长

掌炮长

掌炮次长

掌炮长属

水夫上长

水夫长

水夫次长

水夫长属

指挥官端舟长

舰长端舟长

中端舟长

大端舟长

小端舟长

甲板长

甲板次长

甲板长属

樯楼长

樯楼长属

按针长

按针次长

按针长属

信号长

信号次长

信号长属

帆缝长

帆缝次长

帆缝长属

造纲长

造纲次长

造纲长属

船舱长

水工上长

水工长

水工次长

水工长属

模笳工长

涂工长

桶工长

敕 任

奏 任

一等

二等

!等

四等

五等

六等

七等

八等

几等

少将

大佐

中佐

少佐

大尉

中尉

少尉

海

判 任

兵

十等

十一等

十二等

十三等

十四等

部

下 士

曹长

军曹

伍长

乐队长

乐队次长

乐师

鼓次

乐师

鼓次长

敕 任

奏 任

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

五等

六等

七等

八等

九等

举

大医监

中医监

少医监

大军医

中军医

少军医

跃

判 任

科

十等

一等

十二等

十三等

卜四等

下 士

军医副

敕

芏

奏 任

一等

二等

:等

四等

五等

六等

七等

八等

九等

秘

秘书官

权秘书官

大秘书

中秘书

少秘书

朽

判 任

科

十等

{-一等

十二等

十三等

十四等

下 士

秘千5副

敕 任

奏 任

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

五等

六等

七等

八等

九等

主计大监

主计少监

大主计

中主计

少主计

判 任

十等

十一等

十二等

十三等

十四等

主

下 士

计

科

主计副

舰内厨宰

舰内厨宰介

舰内割烹

病室厨宰

看病夫长

日本国志 · 第 4 / 377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