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为司令部。

第七条曰,司令部总长,都督兼充。

第八条曰,司令官分二种:中央司令官若干员,由都督亲任;地方司令官,由各地镇守军事长官兼充,禀承都督执行任务。

第九条曰,司令部置幕僚,由司令官请都督札任,置收掌员两人,书记员四人,传递官四人。

金陵秋 · 第 2 / 31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