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元年二月日立约字人沈森

妻王氏

媒人林水

代书人亲笔

(四)约字

同立约字人兴隆外里店仔顶庄陈赤、埤仔头庄曾代等,今因代夫妻多生少养,尚未有男儿,凭媒抱过赤第三女壹口,年壹岁,名唤避为苗媳,登门抚养。倘代速生男儿,避日后长成,即为子妇;不然将避亦当择婿婚嫁,代不敢变换转过他人,而赤不敢多生事端,将避讨赎回家。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合同立约字贰纸,各执壹纸存照。

台湾私法人事编 · 第 213 / 323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