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三十年十月日代笔人兄永财

在场见叔辉龙弟庆传

立招婚字人李成冉

(五五)招婚合约字

同立招婚合约字人林庄氏、张坤等,缘氏子林■〈非上毛下〉不幸夭亡,有妻张氏名市,尚未招夫,今因媒人前来,议及坤之继侄蔡青山亦未娶妻,实系天作之合,凭听良媒之言,劝成佳偶,择吉进门,熊罴叶梦,关睢衍庆,兹今花烛良辰,盈门有烂,喜酒一樽。同媒三面议定,若生育男女,林、蔡两姓对半均分;单生一子,两家奉祀。至岳母庄氏,青山尽诚百岁;而林家祖先忌辰及坟墓,亦要支理。俟将来庄氏西归之日,费用多少,青山与魏传对半均开;但瓦厝一座,系林、魏合建,恐后日青山与魏传不能共食,将瓦厝对半分居,不得异言,亦不得背约。从兹二槐并美,五桂联芳,是所厚望也。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同立招婚合约字一样二纸,各执为照。

批明:林庄氏有孙林闩;而蔡青山有养媳王氏牵治,二人长大结为夫妇,将来若生育儿子,应当奉祀林、蔡祖先忌神及风水坟墓,照。

再批明:庄氏有后夫之子魏传,有存娶妻之资六十三大元生息,现蔡青山进门与魏传共为经营日食,俟将来有大振家声,若不能共食,亦要分居,所有厝宅及银项对半均分,立批照。

再批明:将来魏传若娶妻,以后不能与蔡青山共食,意欲分居,至林庄氏日食,传及青山二人共奉养,照。

台湾私法人事编 · 第 204 / 323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