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正七年上谕(皇朝文献通考户口考)

谕粤东有蜑户,以船为家,捕鱼为生,生齿繁多,粤民视为卑贱之流,不容登岸居住;蜑户亦不敢与平民抗衡,局舛舟中,终身不获安居之乐。蜑户本属良民,且输纳渔课,与民相同,安得因地方积习强为区别。着有司通行晓谕:凡无力之蜑户,听其住船自便;如有力能建房搭棚者,准其于近水村居住,与齐民一同编列甲户,以便稽察,不得欺凌驱逐。

又以广西宁明、东兰二州改土为流,免其编审,至九年准停止广西归顺州编审。十一年滇省缅宁地方改土为流,停其编审。

(一七)削籍乐户、丐户之应试资格

台湾私法人事编 · 第 31 / 323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