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二十七年辛丑二月二十七日保认人李海

为媒人林素

立找尽根手膜字人林凉

代书人笔达

立胎借银单字人,台南大西门外佛头港街四十四番户陈张氏招官,有亲生次女陈妹,年十四岁。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次女陈姊为胎,托中向与同城外打棕街六十一番户黄建置借出七三银参拾元,逐月无利息,听置请先生教曲,给鉴札为艺妓或娼妓。得利者,招官由建置每月支出金五员。其陈妹限至四年为满;如四年内不能取赎,或四年外听招备银参拾先取赎原单字,及次女归家配亲。倘若风水不虞,系是天数,与银主无干。此事二比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胎借银单字壹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七三银参拾员完足,再照。

台湾私法人事编 · 第 26 / 323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