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命六年辛酉五月壬寅

上谕侍臣曰:“凡遇应死应答应罚之罪,必追论其功,如系勤劳有功之人,则当死者赎,当罚者免,当笞者戒饬而释之。人之功罪,宜令相准,亦有功虽多而小,功虽少而大者,更不可不辨。其由武功授职者,必行间获罪,乃革其官,或他事获罪,勿议革,俾自赎。其不由武功,以他途授职者,有罪则视其轻重,或议降或议革焉。”

恤下

清太祖高皇帝圣训 · 第 29 / 42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