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之四

救生局之设。为救溺也。火烈于水。则救火之举。宜更急于救溺。熏天烈焰。男女号呼。转瞬之间。立为灰烬。生人之惨。孰甚于斯。左传许不吊灾。君子恶之。同居乡里。而坐视不救。必非人情也。

辑救火章程

规条

附上海果育堂水龙水担条规

禳火法

△辑救火章程

救火之法。首重水龙或水鎗。每坊厢及各乡村。均宜平时筹备。他如火钩。水斗。铜锣。灯笼。草鞋。火把。均须一一预备。存贮公所。一遇有警。诸同人务踊跃争先。立时赶赴。或扛龙。或提水。或执火把灯笼。不得推诿。有经费。则派定夫役名字。每举一次。局中赏钱若干。不到者有罚。庶几水能克火。人可回天。各积阴功。联络乡谊。兹将水龙救火法列于后

△规条

一救火夫派定名数。每年三节。每名赏钱三百文。此外每举一次。赏钱一百文。其有临时推诿不到者。扣除节钱。一次三次不到斥去另换。

一龙到时火熄数刻。无庸开嘴。违议者不准发筹。

一出龙并未到场。即在半路掬水湿龙。以便回龙取出筹者。察出公同从严议罚。

一抬扛齐有十人。方准出龙。

一水斗八只。龙上自行运水。倘左右邻近。俱系贫户。无钱买水。勿得因此便回。

一路上不许追龙。临场救火。各须踊跃。火熄方回。

一出龙至外坊不准落乡。惟本栅沿乡五里之内方可赶去。如再□者不准发筹惟根锣到者。无论远近。概要去救。

一抬龙诸人中。倘三次不到。押龙查明。与众司事公议拆出。

一火势蔓延时。急宜用火钩拆屋。以免延烧。该房主不得拦阻。致误大事。

△附上海果育堂水龙水担条规

一本堂制备洋龙壹座。着行口承揽四十人。内派头目一人。承执大旗。两人掌管龙头。一人照管洋龙车□。其余三十六人。分作两班。轮流打水。如闻城厢内外。失慎信息。齐集到堂。伺候发给号衣号帽。扛抬洋龙。司事带领前往被灾之处。竭力救护。火熄为止。次日夫头点还衣帽。算给工钱。每次每名给钱二百文。此外不另加给。倘有迟误立予议罚。

一本堂制水担十副。着行口保举水夫十名。如闻城厢内外。失慎信息。齐集到堂。领取号衣号帽。并水担十副。即在本堂。挑就太平水十担。跟同洋龙前往失慎之处倾倒。随即竭力挑水救护。挑水一担。发筹一枝。火熄之后。仍同洋龙回堂。次日夫头缴还衣帽。视其路途远近。酌量数目。照筹给钱文。倘有迟误。立予议罚。

一本堂选派司事十二人。各给手灯长筹一枝。如闻失慎之信。齐到被灾之处。照料龙旗水担等物。各以灯筹为记。自无营县人等拦阻。并备大筹十枝。小筹三百枝。筹袋一只。派司事一人专管发筹。而大筹于起担时。各给一枝。出门后无论用与不用。每担给钱一百文。小筹按照水担。每担发给一枝。次日算给。适有善姓。当时持钱另发。听其自便。与堂无涉。同往提灯发筹龙夫人等。概不得与人搬运对象。以致远离紧要之处。自顾不周。如扑救不力。违者议罚。

△禳火法

用鸡蛋七亇。每用一亇。向东方吸生气。急念普施法润天尊七遍。吹气一口。将蛋抛入火中。自能止熄。

○施药局规条

得一录 · 第 16 / 79 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