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议第七非体

第七非体。古今未定。今略出之。还对前六。次第简显。方见其的。且如初非。总括四缘。第二唯据。人法俱非。三下四位。亦唯人法。如非互作。唯第七之非。四缘无乖。作而依教。是故经疏皆标如法也。七虽如法。至论非体。唯据得呵人呵。止不止别也。故疏云。无问情涉违顺。缘通是非。德人吐辞。义须依住。住则是别。法不可非。不住乖法。人法俱非。\(疏文\)法虽如法。人虽德人。想差见别。谓是为非。临事迷到。圣犹未免。况在凡乎。疏文情涉违顺之语。正对古义。第四师云。约人明呵。情不同故\(此谓能呵情见异也\)。约法不止。欲同详秉\(此谓众僧执法为是。闻呵不止也\)。今不问彼情之违顺。既是德呵。自合依止。不止成非。故济缘云。然止顺呵故法不非。即如法别。不止违呵。故兼法非。同非法别。此之两相。即非体矣。

\(文\)问。止与不止。其义自别。何得共为一体。

答。斯谓七下义兼二种。及正论体。唯归其一。止以如法别为体。不止以非法为体。

问。经中但云。呵不止羯磨。则应一种。为体。何得兼二。

答。据文求体。乃有二种。盖七文下。注止不止。二义别故。所以疏记兼二为体。约非考体。只有一种。谓非法别。故得经中。但云不止。二皆有以。

问。详斯二义。与前相滥。若如法别。即滥第四。非法别者。同前第二。其义若何。

答。上以前六。次第简显。已见第七。与前非滥。子犹未达。故与此问。须知前二白。此为彼法体。全非七本。如法德呵。不止故成非法。其义自别。前四以白此为此为如。此七顺呵即止为如相。亦无滥。

问法之如非。其异可知。二四及七。皆云别众。岂无滥耶。

答。别虽有滥。对法如非。前后义殊。若就文简。不无少异。前之言别。具兼不来等三。七之言别。唯据德呵一种而言也\(今更因简。前。六滥非滥别\)。

问。中间五非。人法二种。与初非中人法何异。

答。在文所列。前后无滥。恐入舍性。更略述之。二三法非。白此为彼。如戒场衣界。虽白二中。事不应一法。前后各牒。白四单白。各牒亦尔。若白二牒白四事。单白牒白二事。并初非摄。第四如法。反前可见。五六二似诵文无差。但倒作故。此亦白二白四。当体自倒。不通单白。若三羯磨。全法增减互倒。并归初非。前总后别。寻文可见。若论人非。五种并指三别。初非中人。自论僧别。举相与五不同。又二三两位。非法虽滥。人分和别。交络出体。人法俱非。为第二体法非人是。为第三体。法是人非。为四非体。五亦人法俱非。六亦法非人是。

问。非法别中。德人不忍呵。则理当。如法别中。德人何呵。

答。事法虽如。人处有异。况呵起情见。见有万差。是故呵相。不可一定。德人既呵。或来或欲。不欲人乖。四准法为非法。

若尔。何名如法。

答白此为此。岂非如法。就体立名。故标如法。约缘定法。还入非位。略辨如此。余见疏记淳佑壬寅岁。华严阁下出。

终南家业 · 第 22 / 23 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