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治四年定凡买田地房屋增用契尾每两输银三分

康熙十六年增定江南浙江湖广各府契税【每嵗苏松常镇四府大县六百两小县二百两安徽等十府州分别大小自五百两至百两不等扬州府照赋役全书额征淮安府属州县无定额尽收尽解杭嘉湖宁绍金严七府大县三百两中县二百两小县百两湖北大县百五十两中县百两小县五十两僻小州县十两】十七年増定山东等省契税【大县百八十两至二百四十两中县百二十两小县六十五两至三十五两】二十年增定浙江台衢温处四府契税【大县百两中县六十两小县三十两】三十一年增定江西等县契税照浙江台衢等县例

皇朝通志 · 第 236 / 262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