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四十二年

乾隆四十二年(丁酉、一七七七)春二月,闽浙总督钟音奏:『台湾所辖淡水一厅、台湾、凤山、诸罗、彰化四县,自厘定界址,私越既杜,并设立隘口、添建望楼,文武员弁严密防查,并无汉奸窜入;近年绝无生番戕民之事。至熟番分隶厅县,另列番社。所有通事,缘番民同处年久、习知汉语,遂换番人充当,将汉通事尽行禁革;并无汉奸盘踞滋扰,地方极为宁辑』。报闻。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千二十七。

三月十三日(己卯),以福建漳州镇总兵董果、台湾镇总兵颜鸣皋对调。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千二十八。

夏五月十四日(戊寅),谕:『前经降旨自戊戌为始,普蠲天下钱粮,仍分三年轮免;福建应于庚子年全行蠲免。但该省有台湾府属官庄租息一项,因与杂税无异,例应照旧征收。乾隆十一年及三十五年普蠲各案内均经加恩,准其蠲免十分之三;现在又届普蠲之年,所有前项官庄租息银两,乃着照上年之例蠲免十分之三,俾海外群黎均沾渥泽。该部即遵谕行』。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十二。

六月二十日(甲寅),谕军机大臣曰:『侍郎彭之瑞以所得明臣史可法画像及其札稿合卷进呈,朕亲制诗一章题于卷端,命廷臣和韵并命大学士于敏中书「御制书事」一篇及史可法「复摄政王书」于卷。兹另为装潢箧贮;哋发交寅着令将此卷弆于扬州梅花岭史可法祠中,并将卷内诗文、画像、札稿勒石祠壁,以垂久远。至此卷如有愿求展阅者,亦听其便;但当加意护守,勿致稍有污损。将此传谕寅着知之』。

御制书明臣史可法复书睿亲王事。文曰:『幼年即羡闻我摄政睿亲王致书明臣史可法事,而未见其文。昨辑宗室王公功绩表传,乃得读其文,所为揭大义而示正理,引「春秋」之法、斥偏安之非,旨正辞严;心实嘉之。而所云可法遣人报书,语多不屈,固未尝载其书语也。夫可法,明臣也。其不屈,正也。不载其语,不有失忠臣之心乎?且其语不载,则后世之人将不知其何所谓,必有疑恶其语而去之者;是大不可也。因命儒臣物色之书市及藏家,则亦不可得;复命索之内阁册库,乃始得焉。卒读一再,惜可法之孤忠、叹福王之不惠,有如此臣而不能信用,使权奸掣其肘而卒致沦亡也。夫福王即信用可法,其能守长江为南宋之偏安与否,犹未可知。而况燕雀处堂,无深谋远虑,使兵顿饷竭、忠臣流涕顿足而叹无能为,惟有一死以报国;是不大可哀乎?且可法书语,初无诟谇不经之言,虽心折于睿王而不得不强辞以辩;亦仍「明臣尊明」之义耳!予以为不必讳、亦不可讳。故书其事如右,而可法之书并命附录于后。夫可法即拟之文天祥,实无不可;而「明史」本传乃称其母梦文天祥而生,则出于稗野之附会,失之不经也』。

御制题史可法像诗:『纪久已识一篇笃,予谥仍留两字芳;凡此无非励臣节,监兹可不慎君纲?像斯睹矣牍斯抚,月与霁而风与光。并命复书书卷内,千秋忠迹表维扬』!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千三十五。

秋八月十九日(壬子),谕:『各省学政现届差满,应行更换。………福建学政,着沈初去』。

二十三日(丙辰),以浙江杭州驻防协领额尔布为福建福州副都统。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千三十九。

台湾资料清高宗实录选辑 · 第 89 / 119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