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三十七年(壬辰、一七七二)夏四月十三日(戊寅),户部议准:『福建巡抚余文仪疏称:「侯官、南靖、福安、彰化等县里民首垦各则田三十一顷六十九亩,请照水、旱田例分别升科;诏安、凤山两属冲坍各则田五顷七十一亩,援例豁除」』。从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九百六。
六月二十六日(庚寅),予台湾水师营遭风淹毙建宁镇标右营把总陈朝麟、兵许宣等赏恤如例。
二十八日(壬辰),以直隶口北道广德为福建按察使。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九百十一。
秋九月初七日(己亥),以福建台湾镇总兵章绅、漳州镇总兵何思和对调。
十五日(丁未),予福建台湾镇标因公溺毙千总詹得胜及兵丁等赏恤如例。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九百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