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定志,云南西河县人,为人心贪性执,冒昧于利。一日买栀子,往四川处卖,得银八十余两,复买当归、川芎,往江西樟树卖。每担止着本脚银二两六钱。到时归芎虽缺,然比前价稍落些,牙人代发当归十两一担,川芎六两一担。定志怒,责牙人曰:“前日十二两价,如何减许多?”牙人辨曰:“若到二三担,则可依前价,今到二十余担,若从前价,何以服行情。公欲重价,凭公发别店卖之,何必怒焉。”
定志与牙角口,旁有一客伙张淳者劝曰:“公货获利三倍,当要见机。倘价若落,未免有失渡无船之悔矣。”定志坚执不听。数日后,到有当归三四担,牙人发价十两卖讫。淳又劝之曰:“此客已卖十两价耳,公何不卖也。”彼亦不听。后又二客人有十五担到,牙人发价七两,亦卖讫。过数日,又有十余担来,止卖四两。定志暗悔无及。众客又背地代他扼腕。定志又坐一月余,价落货贱,与牙不合,遂转发到福建建宁府,止卖三两七钱乙担,比樟树价又减,更废船脚又多。
定志自恨命薄,不当撰钱。人谓其非命薄也,乃心高也。
非挫时也,乃过贪也。故笔之以为嗜利不饱者鉴。
按:商为利而奔驰南北,谁不欲广收多获,特遇时而倍得其利,便可见机脱,何乃贪赎无厌,至失机会,而后扼腕何益哉。甚矣!贪之为害也。不知凡物贱极征贵,贵极征贱,必无极而不返之理。此阴阳消长之数,造化否泰之机,往往皆然。志可违,时不遂,贪心乎。是以从古君子,以不贪为宝。
第十类 盗劫骗
公子租屋劫寡妇
会城中,每逢科试之年,各府举子到者极多。不论大小房屋,举子俱出重租,暂僦以居。东街王寡妇,其先得丹穴,擅利数世,积镪巨万,名闻于人。止生二子,一弱冠,一垂髻,内止一丫头,外用一仆代管家,一小厮供役使,不过五六人家口。其厅堂高敞,房舍深广,其外厢每科租与举子居,常收厚利。
辛卯七月初,举子纷至,忽有二家仆,冠服齐楚,来择屋居。王管家引其看左右厅房,皆清幽洁净。二家仆曰:“此屋光明宽大,可中公子意。我全租之,不可再租他人。敢问租金多少?”王管家曰:“往年众人共租金,常二十两,今你一家租,人少不乱杂,只十五两亦可。”二家仆还十二两,即以现银付讫。一仆出引公子,乘四轿带四仆,并一小厮来,行李五六担,皆精好物件。到即以土仪送家主,又值银二三两。王寡妇曰:“往年举子送人事,皆淡薄,今这公子真方家手面。”
次日命管家排大筵席,敬请公子。二子出陪,公方放怀欢饮,二更方散。
又次日公子遣家仆叫厨子来做酒回席,一席请二幼主,一席送入内堂与主母饮。叫其丫头边陪,命一小厮入漉酒侍奉。
一小席待两管家者,四仆陪之。各饮至二更。公子曰:“带来的酒,开来饮。”少顷暖至,其酒味香甜,又不甚严,极是好饮。公子斟两大杯,奉二子,曰:“此酒略爽口,各奉三杯。”
二子各领饮。小厮在内,亦斟与主母饮,四仆亦劝两管家饮。
二更已尽,赍发厨子去,收拾闭门讫,其后所奉酒内放陀陀花,其药性到,将一家人皆昏倒。假公子并六家仆,将寡妇等绑住,寅夜搜其财物,尽数收拾作五六担。晨钟一鸣,开大门,公然挑去,并无人知。
次日至午,左右邻居,见其门大开,无一人来往,相邀入看,一家人皆被捆倒,如醉未醒。曰:此必中毒被劫。急代请医,解去其毒,方醒,乃言被假公子租屋投毒,夜劫。及寻究之,茫无踪影矣。
按:科举租屋,历科皆然,谁知有大棍行此术。
其欲独租,不令租他人,犹是常情。惟初至时送厚人事,主必设席相待,理固然也。旋即回席,又且甚丰,一家婢仆皆有酒,即有意投毒矣。善察者于送人事时,犹是难察,惟一家大小,皆有酒席相待,此处宜参透之。彼以客回主席,何必并及内外贵贱人哉。然孀妇女流之辈,二子黄口娃儿,若两管家者彼能以是而豫防之,则棍何得而行劫乎。